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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金融服务

——基于人权视角的分析

来源:《人权》2024年第1期作者:孙世彦 张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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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金融服务

——基于人权视角的分析

孙世彦 张贵军

内容提要:金融与人权存在广泛的联系,金融对人权可以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任何人都有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国际人权领域和国际金融领域均有文书关注金融服务与人权的关系。在金融服务中,微额信贷和普惠金融与人权联系最紧密、对人权的潜在影响最大。获得金融服务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特定群体的权利具有促进作用。获得金融服务促进人权的条件是,国家承担义务,承认、尊重、保护和实现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的需要,并且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的可用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获得金融服务在中国取得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为国际社会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金融服务 人权视角 普惠金融 消除贫困 4A方案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都有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存款、贷款、汇款与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尤其与个人生活联系密切,对任何人的生活福祉都具有巨大作用和影响。因此,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得到了认可。然而,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逐利偏好和政府的引导不足,世界上有很多个人无法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特别是那些社会和经济处境不利的人,如妇女、穷人、农民、残疾人、移徙工人等,无法获得基本金融服务构成了这些人摆脱不利社会和经济处境的一个障碍。获得基本金融服务对于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一项目标“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21年,中国宣布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中国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中国政府发布的《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白皮书表明,在扶贫攻坚战中,贷款发挥了重要作用:向1,500多万贫困户发放的7,100多亿元扶贫小额信贷是实施精准扶贫的一大方略;向870万名妇女发放的4,500多亿元小额担保贷款和扶贫小额信贷使得她们实现了创业增收。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因此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的金融服务与享有和行使人权也具有密切联系,值得从人权视角认识和分析。

一、金融与人权的广泛联系

(一)金融对人权的影响

在金融这一概念中,“金”指资金,“融”指融通,“金融”即资金融通的总称。资金融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间接融资,掮客以储蓄的形式接受资本,同时以贷款的形式借出资本,掮客为融资中介,银行向个人提供贷款就是典型的间接融资;另一种是直接融资,掮客只帮助资本供求双方沟通信息并获得佣金,但并不参与融资活动,商业票据、股票和债券就是典型的直接融资工具。这两种资金融通方式共同构成了微观意义上的金融体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已经全面深入任何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一个运转良好的金融体系能够帮助个人通过储蓄实现增值,也能够使个人借钱;个人可以将从这两种渠道得到的资金用于生产性投资或实现个人生活的跨期规划,如自营职业和生产、购买食物和住房、接受教育、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参加文化生活、提升生活品质、摆脱贫困乃至实现经济独立。

资金主要以货币形式存在,而银行则是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因此,货币和银行对人及其权利的影响极大。马克思认为:“货币的特性就是我的——货币占有者的——特性和本质力量。因此,我是什么和我能够做什么,决不是由我的个人特征决定的。……它是社会的化合力。它是人类的外化的能力,凡是我作为人所不能做到的,也就是我个人的一切本质力量所不能做到的,我凭借货币就能做到。”几乎所有人现在都生活在货币经济中,他们的权能即能否控制资源,是由货币调节的,而取得货币收入能够让人获取一系列益处和服务,并增加人的自主、扩展人的选择。货币经济中的货币从根本上说是信用货币,由银行系统和国家(通过中央银行)创造,为人们提供储蓄、借贷以及转汇的手段和机会。信用货币和银行系统对个人有诸多裨益,例如使个人财产保值增值,使个人能够在生命周期中以不同于收入的方式花钱,为个人创造以后才会看到回报的投资能力。有一个银行账户就可以使一个人有能力规划未来,保护个人免受遇到生活意外带来的直接压力。这些裨益不仅对那些有资金需要的人很重要,对那些本来就无法控制自己资源的人也很重要。因此,获得信用货币和银行服务能够增强个人的权能,进而促进其对多项人权的享有和行使。下文将详细阐述获得获得金融服务如何促进各类人权。

不过,金融也可能给人权带来负面影响。例如,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可能为侵犯人权的其他商业活动提供便利,如银行为其经营活动很可能侵犯人权的企业或项目融资。再如,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带来侵犯人权的后果,如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歧视妇女、穷人、残疾人或某些族裔的人,拒绝为之提供服务或施加不公平成本,或者因为以所购住房抵押获得贷款的人无法按时还款而收回或拍卖房屋致使抵押人无家可归。又如,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其对人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个人失去工作、失去住房、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乃至完全没有保障,以及各国面临的财政压力导致削减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教育的预算,而这些代价与国际人权文书所载权利十分吻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权、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权(其中包括获得维持合理生活水平的报酬)、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对于食物、用水和住房的权利)、教育权和健康权。

(二)关于获得金融服务的国际文书

鉴于金融对人权具有潜在广泛影响,一些国际文书开始关注金融服务与人权的关系。这些文书分布在国际人权领域和国际金融领域。

不过,由于对这种关系的认识是逐渐形成的,因此在较早制定的国际人权文书如《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没有明确提及金融服务的内容。在后来的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中,则有三项明确包含了有关获得金融服务的内容。

1979年通过、1981年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早关注金融对人权的影响(尤其是对妇女权利的影响)并明确规定获得金融服务的人权条约。该公约第13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第14条第2款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另外,该公约关于确保男女享有同等法律行为能力的第15条第2款规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与妇女平等获得金融服务密切相关。

1990年通过、2003年生效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将移徙工人获得基本金融服务作为其权利来保护。该公约第32条规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结束他们在就业国的逗留时,应有权汇兑他们的收益和储蓄”;第47条第1款规定,“移徙工人应有权将其收益和储蓄、特别是为维持其家庭生计所需的款项,从就业国汇至原籍国或其他任何国家”;第47条第2款规定,“有关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便利这种汇兑”。移徙工人能够汇兑他们的收入和储蓄不仅有利于他们留在本国的家人提高生活水平,而且这种汇款是流入发展中国家的一大经济来源。显然,友好的支付系统将方便移徙工人享有上述权利,而不发达的支付系统将增加流向贫穷国家的汇款和收款的成本,从而减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汇款。

2006年通过、2008年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是关于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规定,其第5款规定,“在符合本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拥有或继承财产,掌管自己的财务,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这一规定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5条有类似的旨意,体现了财务金融方面的独立生活、行为自主以及自我选择自由的相关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尽管没有明文提及金融服务,但仍有规定可以解释为包含了金融服务。首先,《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8段提到“社会机构”应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这一用语能够解释为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辰)项(iv)目规定了平等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第5条(巳)项规定了“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之……服务”的权利,这样的服务可以解释为包括金融服务。其次,《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都规定了适当生活水准权,其中后者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条件”。显然,获得金融服务与个人获得“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具有紧密的联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克尔·罗尔尼克(Raquel Rolnik)在其报告中,就详细分析了房屋贷款政策对穷人适当住房权的影响。再次,作为整个国际人权制度最核心原则的平等和非歧视也要求,个人在获得金融服务时,不得遭受基于国际人权文书所列禁止理由的歧视。因此,尽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明文规定金融服务,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私营信贷提供者可能基于禁止的歧视理由直接或间接拒绝提供抵押贷款,该公约的缔约国则必须采取措施禁止这种歧视。同样,《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这被人权事务委员会解释为“禁止在公共当局管理和保护的任何领域中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歧视”,其中的“任何领域”显然可以包括金融领域,因此《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也可用来保护个人在金融领域免受歧视,包括来自私营金融服务者的歧视。

在国际金融领域,以往的金融治理往往被视为局限于金融领域之内,或最多关注全球宏观金融治理与人权的关系,而极少关注金融服务与人权的关系。在这一方面,最重要的尝试是一些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制定的《赤道原则》。按照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EPFI)在2019年发布、2020年开始适用的《赤道原则4.0版》,赤道原则“旨在提供一套通用的基准和框架,以便金融机构在为项目提供融资时用于识别、评估和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应用赤道原则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和成果”,而采纳该原则的银行在为项目提供融资时,“将根据《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开展人权尽职调查来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目前有来自38个国家和地区的134个金融机构(其中包括9家中国的银行)采纳了这一原则。《赤道原则》的制定过程还受到了2003年《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的影响,该宣言由200多家市民社会团体发布,内容包括呼吁金融机构“促进普遍人权和社会正义”,并接纳六项承诺,其中的“不伤害承诺”就提及融资标准最起码应涵盖的问题包括“尊重国际公约、禁入领域、性别平等问题、人权等”。但是,《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只是非政府组织的呼吁,《赤道原则》也只是非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并且只适用于项目融资———这仅占金融领域的一小部分,因此还不足以规范影响人权的全部金融活动。

就涉及金融与人权关系的国际文书,值得一提的还有主要处于国际人权领域之内但也延及国际金融领域的《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提出,对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关系,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的指导原则,其基础之一就是承认“工商企业作为履行专门职能的社会专门机构,需要遵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和尊重人权”。金融服务提供者作为履行金融职能、对社会和个人有重要影响的专门机构,当然属于该《指导原则》所指的工商企业的范围,因此也需要按《指导原则》所述,承担尊重人权的责任。虽然《指导原则》也为金融服务与人权提供了一个契合点,但是这些原则不仅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是通用于所有工商业企业的原则,可能无法用于解决金融企业与人权的关系中存在的特定问题。

可以看出,无论是国际人权文书还是国际金融文书,无论是以明确的规定还是通过对规则的推导,都肯定了人权与金融的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比较零散、不够强劲,但已经表明获得基本金融服务对于某些处于弱势者(妇女、移徙工人、残疾人等)的重要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涵盖金融领域和金融服务的必要性,也表明需要更进一步思考基本金融服务如何促进人权以及为此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三)微额信贷和普惠金融的重要性

当代金融行业已经是一个业务种类众多而繁杂的领域,其中与人权联系最紧密、对人权潜在影响最大的是微额信贷和普惠金融。

贫困是困扰大量人口、阻碍各国发展、影响世界和平的一个主要因素,消除贫困对于充分享有和行使各项人权有重要意义。消除贫苦的一个极为重要方面是消除贫困的根源。学者将阿玛蒂亚·森在这方面的认识总结为:一方面,不能把贫困仅仅看成收入缺乏或者消费水平低下,其实质是人们缺乏改变其生存状况、抵御各种生产或生活风险、抓住经济机会和获取经济收益的“能力”,或者他们的能力“被剥夺”,这是“能力贫困”;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贫困往往是与收入分配不平等相伴随的“丰裕中的贫困”,即贫困人口无法平等地获取或接触到许多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公共品),不具备把这些产品转化成效用的“功能”或“权利”。由此可以认为,使得个人(尤其是贫困人口)能平等地获得金融服务这种公共服务,特别是微额信贷和普惠金融,就是使其获得改变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功能或权利,进而获得摆脱贫困的能力,有助于解决贫困的根源问题。

联合国不仅长期致力于消除贫困,于1993年宣布1996年为“国际消灭贫困年”,于1995年宣布1997-2006年为“联合国消灭贫困第一个十年”,而且认识到微额信贷在消除贫困方面的重要作用。联合国大会(联大)于1997年首次通过了题为《微额信贷在消灭贫穷方面的作用》的决议,表示“注意到微额信贷方案已证明是人们摆脱贫穷桎梏的有效工具,使他们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经济及政治进程的主流”“对社会及人力发展进程作出了贡献”“促请参与消灭贫穷战略的各方考虑将微额信贷计划纳入其战略……采取支持发展微额信贷机构及其能力的政策,以便向更多生活贫穷者提供信贷及相关服务”;并于1998年通过决议宣布2005年为“国际微额信贷年”。根据联大1998年决议的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很快提交了一份题为《微额信贷在消灭贫困中的作用》的报告,其中总结了相关经验,并着重介绍了微额信贷办法的优缺点,从中得出了有关后续行动方针的一些结论。联大于2002年通过的关于联合国第一个消除贫穷十年的执行情况的决议中,“强调微额信贷作为消除贫困的重要工具能发挥作用,促进生产和自营职业,增强生活贫穷的人尤其是妇女的力量,因此鼓励各国政府实行政策,支助微额信贷计划,促进微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及其能力的建设”。2003年,联合国秘书长发布了《联合国第一个消除贫穷十年(1997-2006)的执行情况和2005年国际微额信贷年行动纲领草案》,指出“微额信贷和微额供资作为一种切实有效的扶贫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并且已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功地帮助人民脱贫”,并提出了微额信贷和微额供资方面的拟议目标,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可开展的活动和实行的举措。联合国的所有这些报告和举措都表明,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能从多方面对于消除贫困发挥作用,进而促进对人权的充分享有和行使。

与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具有必然逻辑和现实关联的是普惠金融: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的重要性不在于其金额(微小)或对象(穷人),而恰恰在于其覆盖面——只有惠及尽可能多的人,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才会对消除贫困产生规模效应。因此,国际社会在提倡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在消除贫困方面的作用时,很快就认识到普惠金融的重要性。联大2004年的决议《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在消除贫穷方面的作用》就表示“认识到需要建立普惠性金融部门,使生活贫穷者……易于获得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2008年同样标题的决议“承认普惠性金融部门可以向穷人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因此“必须使国内金融部门具有普惠性并加强这一部门,使其作为资本来源,以此增加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在消除贫穷方面的作用的报告也强调,“要从小额信贷和小额金融向普惠金融转变”。

作为2005年国际微额信贷年的主要成果,联合国发布了题为《为促进发展建立普惠金融部门》的“蓝皮书”,其中将普惠金融描述为使得每一个人、每一公司都可能获得信贷、保险、储蓄、支付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系统,而获得运作良好的金融系统的服务可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增强个人的能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本国经济,积极促进其发展和保护他们抵御经济冲击。从中可以看出,第一,如果金融结果不合理,就会阻碍部分人群获取资本,金融排斥则会加重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又会妨害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解决之道就是普惠金融;第二,普惠金融不仅对于获得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消除贫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能够使所有人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自己的经济和社会能力,从而促进其更好地享有和行使其人权;第三,正如联合国报告的标题所显示的,普惠金融旨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最后一点,2015年联大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尽管没有明确使用“普惠金融”的字眼,但在目标八中提到了“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能力,鼓励并扩大全民获得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的机会”,即普惠金融的实质。为此,联大又专门通过了题为《金融普惠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决议,阐述了普惠金融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而“发展极大地有助于人人享有所有人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面享有各项人权”。由此,普惠金融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享有和行使所有人权。

为实现普惠金融,世界各国采取了许多国际和国内举措。在国际层面上,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建立的普惠金融联盟(Alliance for Financial Inclusion,AFI)就致力于促进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上的普惠金融;该联盟于2011年通过的《玛雅宣言》(The Maya Declaration)在全球范围内首次提出了一套促进金融普惠议程的可衡量承诺和目标,以实行旨在减少贫困和为所有人的利益确保金融稳定的负责任的、可持续的金融普惠政策。“二十国集团”(G20)的金融普惠专家组制定了《创新性金融普惠原则》;G20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在2010年的G20首尔峰会上确认金融普惠是全球发展议程的主要支柱之一,通过了《金融普惠行动纲领》,并建立了全球金融普惠合作伙伴组织(Global Partnershi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GPFI)作为落实《创新性金融普 惠原则》和《金融普惠行动纲领》的主要机制。许多国家也大力推广普惠金融。例如,中国于2013年将普惠金融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之一;于2015年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普惠金融的重要性,从多个方面详述普惠金融的发展进路,并且特别提到“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从这些实践和进展可以看出,一方面,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微额信贷和普惠金融是消除贫困、调整全球金融行业生态或结构的重要举措,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因此各国应当统筹全局,动员国内各部门和机构去落实相应措施。另一方面,从相关文件的表述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微额信贷和普惠金融的目标受益群体与国际人权的权利主体具有高度重合性,二者的实现路径(强调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也高度类似。

二、获得金融服务如何促进人权

上文已经表明,金融与人权有广泛的联系。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已经全面深入一切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必然影响生活于其中的所有人的人权,无论是积极地还是消极地。无论是国际人权领域还是国际金融领域的文书,都已经开始关注和包括有关人权与金融关系的规定。国际社会为了消除贫困而推广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而消除贫困是享有和行使许多人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推广普惠金融,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才会对消除贫困产生规模效应,而且普惠金融所促进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享有和行使所有人权。就其中金融如何积极影响人权,即获得金融服务如何促进人权,需作进一步考量。不过,获得金融服务对不同人权的影响和促进是不同的。目前情况表明,获得金融服务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某些特定群体的权利的影响和促进最显著,因此以下将主要分析这两个方面。

这并不是说,获得金融服务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发展权以及普通人的人权没有影响和促进。对于普通人而言,获得金融服务将极大地增加其经济自由、自主和自立程度,这必然会促进其更好地享有和行使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一切人权。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言,一方面,由于所有人权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因此更好地享有和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必然对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获得金融服务对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有直接作用。例如,穷苦的个人在面临刑事指控和审判时,固然可以指望国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如果能够取得贷款聘雇私人律师,也许就能获得质量更高的法律服务;获得金融服务将促进个人的迁徙自由;妇女能掌控自己的账户和资金也是她们能自由缔婚,并在婚姻期间、婚姻关系消灭时得到平等待遇的重要条件;另外,联大有关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在消除贫穷方面的作用的数项决议都强调,微额信贷和微额融资方案不仅能成功地创造生产性自营职业,协助弱势和边缘群体克服贫穷和增强他们抵御危机的能力,而且能使他们尤其是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的主流政治进程。保证获得金融服务还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间接好处。例如在印度,政府为了推进普惠金融、为每个人建立金融信息信用档案,而推行“全民生物身份识别卡”,这使许多本来没有身份的边缘人口在全国生物身份登记中获得了法律承认的身份。这显然有助于促进《世界人权宣言》第6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法律人格权利的享有。就发展权而言,上文已经提到联合国高度重视微额信贷对于减轻和消除贫困、普惠金融对于促进包括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这表明获得金融服务同样能够促进发展权的享有和实现。

(一)获得金融服务如何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尽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的一大类,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有关国家对个人承担义务,但是与后一类权利不太一样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在市场上获得相关利益和服务。因此,就诸如社会保障权、家庭生活权利(如托儿服务)、适当生活水准权(如衣食住及包括用水的生活条件)、健康权(如卫生条件)、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而言,个人是否有能力在市场上获得相关利益和服务,除其他外,对于能否享有这些权利,就极为重要。获得金融服务将增强个人在这方面的能力,而经济上的限制,包括无法获得金融服务,则会大大限制和阻碍个人在这方面的能力和机会。

基本金融服务中的储蓄、信贷等服务能直接打破这种经济上的限制。首先,在储蓄方面,为个人提供开户服务和稳定安全的储蓄服务使得有一定资产的个人的财产得到保障,因为“现金可能不安全且难以管理”。得到安全而灵活的储蓄服务也可转变穷人的经济生活,久而久之,可帮助他们累积资产。最贫穷人口可能更喜欢将储蓄作为一种替代形式的保险,以应对未来随时可能出现的经济冲击、自然灾害、饥荒、失业、家属生病或死亡等状况。贫穷客户收入增加后通过储蓄计划,其资源有着落,他们可以送更多子女上学,学生退学率也会降低,这也间接促进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通过个人储蓄计划,个人还能够得以购买缴费性社会保险,这也增进了个人社会保障权的享有。妇女往往通过微额融资储蓄建立强大的经济能力,从而改变社区的态度和做法,使社区从自营经济体变为市场经济体。通过实行社区储蓄计划、全国性储蓄计划,能为贫穷社区提供创建集体性企业的资金池,这类企业反过来能增进当地就业,如果该企业以开发与经营生活必需品(如食物、水、电、砌房用的砖瓦等)为目的,那么也能直接保障当地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

获得信贷服务也使个人掌控的资金增加,同样能起到上述的促进作用。不过,信贷不同于储蓄,其促进各类人权享有的方式不同。在个人或家庭的储蓄机会有限的环境中,信贷扩大了家庭作出不同跨期选择的能力,具有更广泛的作用。诸多文献资料都承认信贷在增加就业、自营职业、创收、生活必需品消费、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机会的作用。例如,在食物权方面,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微额信贷作用的报告指出,“根据世界许多地方的小额融资机构的报告,它们的客户已增加了粮食方面的支出”;联合国食物权特别报告员也在其报告中指出,小农户“为增加产出,他们必须获得信贷支付化肥、种子和工具”。在健康权、受教育权乃至工作权方面,联合国关于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的独立专家指出,“家庭贷款已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关键机制……要获得教育和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信贷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必要“让所有人都有更多机会获得信贷……无论是为了谋生而创业,还是为了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亦或为了获得就业机会”。在这一方面,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提供的例证是,印度自营职业妇女协会提供的贷款改善了社区基础设施,如自来水、厕所、排污和铺设路面;联合国资本发展基金提供的例证是,“2014年以来,资发基金支助了21个能源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它们已销售超过23万件清洁能源产品,惠及埃塞俄比亚、缅甸、尼泊尔和乌干达100多万人口……销售是通过贷款或现收现付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许多穷人因获得信贷而得以使收入来源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多样化和获得保护;微额信贷也被用来平滑消费,平滑消费使得穷人和脆弱群体能应对突发医疗/健康疾患、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死亡所造成的短期经济困难和收入中断情况,这种暂时的资金再疏通可对穷人的生活产生实际影响,通常可防止他们陷入赤贫。

小额保险也能促进各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享有,其作为一种抵御风险的金融工具,同样能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可能造成短期经济困难和收入中断的情况,防止他们陷入赤贫、各类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或生活水平严重降低的情况。例如,小额保险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障权的享有。联合国资本发展基金2018年与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启动的金融服务方案以扩大低收入人群获得小额保险的机会为重点,将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以减缓家庭成员突然死亡、收入损失或疾病造成的福利损失”,并给出了具体例证:“在斐济,联合方案支助了提供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的一揽子小额保险产品。政府使小额保险计划的规模扩大到10万人以上,显著提高了国家的保险覆盖率。在所罗门群岛,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小额养恤金账户,针对非正规部门工作人员,得到了联合方案支助,使非正规部门工作人员能够为退休而储蓄”。

上述几类基本金融服务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很强的功能性价值。这种服务的经济赋权效能对于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尤其重要,实现人们在不必贬低自己的情况下(例如从事债役劳动或乞讨)获得和享受基本商品和服务的实际可能。同时,基本金融服务还有功能性价值之外的作用。由于这些服务向底层社区的渗入,将边缘化群体纳入金融体系、使其充分参与小额融资活动,因此能促进妇女、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彼此之间在这些活动中交流小额融资之外的知识,比如妇幼保健、教育、健康、工作机会、谋生技能、参与文化生活等。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就证实了金融服务这种间接促进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价值:小额融资和信贷的“客户的避孕药具使用率高于非客户,因为他们参加客户小组会议,而且流动性比较高,妇女能够找到这方面的服务;在乌干达,信贷和社区援助基金小额融资方案有32%的客户已试用过艾滋病防治法,数目比非客户多一倍”。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所引用的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小额融资团体的妇女已将其活动扩大到金融服务范围外,现已包括社区项目和在发生冲突时起调解作用……在印度东北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自助小组在冲突频仍的社区内担当重要调解的角色”。可见,金融服务的社区聚合作用甚至能促进社区的和谐形成、文化建设和知识传播。

(二)获得金融服务如何促进特定群体的权利

上文已经提到,有三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明确包含了有关获得金融服务的内容,分别有关妇女、残疾人和移徙工人。这几项公约专门针对这些特定群体规定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是因为这几类群体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更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往往会因为其身份而遭到金融排斥。对平等获得金融服务予以明确规定,既是对这些群体平等权与不受歧视权的具体保护,也是对其获得金融服务权利的承认。

获得金融服务对妇女权利最重要的作用体现为促进和保证她们的经济平等和自主。首先,前文已经多次述及,获得金融服务对消除贫困特别是妇女的贫困意义重大,而按照联大有关妇女参与发展的决议,“妇女对其自身劳动及其赚取的收入缺乏控制,也是妇女容易遭受贫穷的主要因素”。因此,获得金融服务特别是独立账户和信贷等,是妇女控制其收入并摆脱贫困的重要方式。其次,获得金融服务将加强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生活。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确认,拒绝向妇女发放信贷已经成为各国不同收入水平的妇女作为平等公民参与经济生活的障碍。联大决议《金融普惠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到,“鼓励会员国考虑采用和实行国家金融普惠战略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战略这一方便做法,消除阻碍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结构性障碍”。最后也最重要的是,确认妇女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权利,能够实现妇女的经济自主,保证妇女谋生的权利以及在经济领域独立自主的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阐释了法律自主的重要性:“妇女如根本不能签订合同或取得金融信贷,或者只能经其丈夫或男性亲属的同意或保证才能签订合同或取得金融信贷,就被剥夺了法律自主权。……这种限制严重限制了妇女养活自己和其受抚养人的能力。”获得金融服务除了能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的经济自主,还具有赋权的效果。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在消除贫穷方面的作用》的报告就指出:“由于小额融资使数以百万计的妇女成为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她们承担了收入赚取者和家庭收入管理者的新角色。因此,这些贫穷妇女变得更自信、更果断、更有能力克服文化上的不平等。她们的成功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成为在贫穷和弱势中成长起来的众多年轻女孩的重要榜样。”联合国资本发展基金的成果报告也指出,“小额信贷可以是促进创业精神和增强妇女经济和社会权能的强大催化剂”。获得金融服务起到为妇女赋权赋能的作用,不仅是因为能增加她们的收入、保证她们的经济能力和自主,而且因为将她们充分纳入小额融资体系内本身就是重视与承认她们的能力、信誉,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促进她们参与更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与政治进程。而为妇女赋权赋能、提高她们的地位、增强她们的机会,还将具有外溢出女性群体的效果。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将妇女纳入金融系统对家庭和社会普遍而言有更广泛的好处。

对于残疾人来说,获得金融服务也极为重要。《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在有关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2条中规定残疾人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的,其着眼点在于残疾人的平等。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中就指出,“有些残疾人在拥有或继承财产、掌管自己的财务、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类型贷款和按揭方面的平等权利受到限制”;“缺乏立法和其他政策措施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包括能够签订合同、开立银行账户、获得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残疾人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金融排斥,即无法在与非残疾人同等的基础上获得金融服务,例如因为被怀疑信用不足或者能力不足而无法开设银行账户、获得贷款以及进行其他金融活动。残疾人获得金融服务不仅是其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一个固有要求和必然结果,而且与妇女的情况一样,将促进和保证他们的经济独立和自主,有助于消除贫困、赋权赋能,防止社会排斥以及推动社会包容。

对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来说,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性与妇女及残疾人的情况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主要在于平等原则要求他们也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各种经济和社会服务;不同点则在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跨国移徙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要主要有关开设账户和国际转账或汇款而不是信贷。显然,如果移徙工人无论是因为法规不允许还是手续太烦琐而无法开设账户,首先就失去了国际转账或汇款的可能;如果国际转账或汇款手续复杂或费用高昂,也会阻碍移徙工人汇款或增加其支出;而实践中,移徙工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往往是其被移民中介和雇主等控制和敲诈甚至沦为现代形式的奴隶的原因之一。因此,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在多份结论性意见中明确提到了“转汇收入和存款的权利”,强调移徙工人拥有金融账户并能便捷地汇出收入和储蓄对保障移徙工人的财产和经济利益极其重要。关于金融普惠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联大决议也提到,“鼓励会员国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继续努力到2030年将移民汇款手续费减至3%以下,并到2030年取消费用高于5%的侨汇渠道,支持国家当局克服阻碍汇款持续流动的最严重障碍,诸如银行撤销服务的趋势,设法提供跨界汇款服务”。移徙女工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还可能遭受交叉歧视,例如由于其从事的家庭佣工工作属于非正式工作而无法在银行开户和汇款,因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特别关注移徙女工在这方面的权利,指出各国“应当订立措施,保障移徙女工的汇款,并提供有关信息,协助妇女利用正规金融机构汇钱回家,并鼓励她们参加储蓄计划”。移徙工人通过汇款,能使其家庭成员安全便利地获得海外收入和储蓄,以此减轻家庭的贫困状态、改善家庭成员的生活条件,这也是移徙工人外出工作的主要意义和目的。

三、获得金融服务促进人权的条件

鉴于获得金融服务对促进人权的重要性,近年来,不仅有对金融、金融服务与人权的关系的大量研究和讨论,而且已经开始有人探讨获得金融服务本身或其某个方面成为一种人权的可能性。有学者称,因为创建专门向孟加拉国的穷人提供金融服务、帮助他们创业的格莱珉银行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就主张获得信贷是一项人权,并详细论证了其主张。小额信贷概念的先驱贾赫尔·奎拉特则提出获得“普惠金融”是一项人权,即“以负担得起的成本有效获得全套高质量基本金融服务(包括信贷、储蓄、保险和支付服务)的权利”。李扬认为:“普惠金融至少包括储蓄、支付、保险、理财和信贷等所有金融服务。在普惠金融中,包容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要去除金融的特权性……获取金融服务是天赋人权。……每个人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然而,证成获得金融服务是一项人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无论是就规则制定还是实际落实而言,都存在许多难题。也许目前证明获得金融服务或其某个方面已经成为或有资格成为一项单独人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可能都不太成熟。现阶段最多只能主张,获得金融服务是一项工具性权利(instrumental right),即对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起到工作或手段作用的权利,或者按普拉迪普·库玛尔所说,获得金融普惠的权利是一种“赋权权”(empowerment right)——一种使得人们有能力获得其他权利的权利。不过,即便不去纠结获得金融服务是否是一项人权、其内涵与外延如何,利用人权视角和方法探讨什么样的金融服务最有利于促进人权的享有和行使也有价值,不仅能用来进一步加深对金融服务如何促进人权的认识,而且有助于为进一步讨论获得金融服务能否成为一项人权提供见解基础。

所谓人权视角和方法是指从国家义务的角度认识获得金融服务。人权是一种关系现象,其核心不仅仅是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人权,而且更多地在于义务主体承担和履行责任。对于人权作为一种实在法律关系,最主要也最重要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个人能否切实享有和行使人权具有最大的作用。因此,探讨获得金融服务促进人权的条件,就是要探讨国家对于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承担哪些义务、如何承担这些义务。

(一)国家在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义务

无论获得金融服务是否已经或有资格成为一项人权,上文已经表明,国家在无论是保证和促进获得金融服务方面,还是在阻碍或无视获得金融服务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表现出重大影响。因此,可以用分析国家人权义务的框架,来分析国家在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义务。在人权理论中,用来分析国家人权义务最常用的框架是义务三分法,即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义务;这些义务再加上前置的承认的义务,构成了分析国家在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义务的基本出发点。

第一,国家应承认其管辖下的每一个人都有资格获得金融服务。国家可以以法律明确规定这一点,也可以以政策实际体现这一点。从现有世界范围国家的实 践来看,几乎没有国家以法律规定获得金融服务是一项权利,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重视并采取了推广普惠金融的政策。例如,印度政府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了《普惠金融发展国家战略(2019-2024)》,指出了未来印度普惠金融要着力实现的六大目标。中国政府也于2015年发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其中提到要“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这即承认获得金融服务是所有人的正当需要和应享权利(entitlement)。

第二,国家应尊重其管辖下的每一个人获得的金融服务,即国家在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方面必须“有所不为”,不得采取任何侵害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的行为。首先,当获得金融服务表现为财产权时(如对储蓄的所有权),国家不得无理剥夺财产的义务也适用于金融服务。其次,如上文所述,个人主要是在金融市场上获得金融服务的,对此国家不得予以无理妨碍、限制或干涉。最后,当国家制定有关获得金融服务的法律或政策或者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时,不得有并非基于客观合理理由的区分即歧视。不过,由于获得金融服务并非一项绝对权利,因此国家在此方面的尊重义务也不是绝对的,但对获得金融服务的任何妨碍、限制、干涉或区分,都不能是任意无理的,而要服从有关限制权利的一切要求和条件。

第三,国家应保护其管辖下的每一个人获得金融服务,即国家有义务保护个人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免受第三方的妨碍、限制、干涉或歧视。由于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的主要途径并非国家,而是作为金融市场中非国家行为者的各种金融机构,可以说,这种保护义务是国家对于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所承担的最重要义务。因此,国家必须阻遏各种金融机构对获得金融服务的损害,规定这些机构违规的法律责任,并在发生违规时追究其责任。例如,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就国家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的保护义务,很重要的是防止和禁止任何形式的金融排斥和歧视。在几乎所有有关小额融资和信贷以及普惠金融的国际和国内文件中,都强调了平等和非歧视的重要性。例如,中国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开篇即指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的金融服务”。即是说,任何存在排斥和歧视的金融服务就不可能是“普”惠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均曾发文要求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四,国家应对每一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承担实现的义务,即国家应采取必要步骤创造对获得金融服务(至少是基本金融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有利的环境。可以说,这种实现义务是国家对于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所承担的最主要义务。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特别是优质良好的基本金融服务,几乎完全取决于金融机构和市场;而放任天生逐利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自行其是,不仅会导致作为获得金融服务之根本的普惠金融无法实现,而且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人权灾难——美国的“次贷危机”对无数人的住房权造成的影响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普惠金融推进过程中可能存在低收益(如低息贷款)、普惠群体的信用档案建档率低且增信手段匮乏的状况,而金融机构具有较低风险容忍度、较高的授信审查标准、较强的盈利驱动的特性。不过,推进普惠金融与金融机构趋利避害这一对关系并非是矛盾关系:发展普惠金融并不必然要剔除金融机构上述特性,更不是向普惠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就意味着风险、亏损(这样的观点本身就是对普惠群体的歧视与成见);相反,正是基于金融机构的这些特性,普惠金融才能稳定持续发展——只是需要国家在二者间搭建桥梁,使得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之下有意愿与条件向普惠群体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市场和体系本身的结构或运作就决定了仅靠市场力量或行业自律无法处理好这一问题,而是需要政府的大力介入。政府在金融治理方面的介入,恰好契合了人权理论中国家采取必要步骤创造对获得金融服务所必需条件和有利环境的实现义务。仍以中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例,其所有内容从人权视角实际上都可以解读为是为获得普惠金融服务创造必需条件和有利环境,亦即在履行与获得金融服务有关的实现义务。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措施,中国已经开展了深入探索,包括对金融机构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如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扩大对普惠群体的信贷投放;推进普惠群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普惠群体征信档案建档率,推进数据共享,降低金融机构与普惠群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完善普惠金融相关的基础设施,加大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业务推广力度,畅通普惠群体资产抵押质押融资链条,保障普惠群体的增信工具的使用。

(二)国家确保金融服务的基本特性的义务

国家为确保个人获得金融服务,除了要承担承认、尊重、保护和实现义务以外,还要确保个人获得的金融服务具有若干基本特性;金融服务只有具备且国家 确保其具备这些基本特性,才是“基本”金融服务,才能为个人所充分有效获得。这一方面,有必要引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展出来的“4A方案 ”(“4A scheme”)。“4A”指的是可用性(availability)、可及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和可调适性(adaptability)。“4A”的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命的受教育权特别报告员卡特丽娜·托马舍夫斯基提出的,用于分析国家有义务提供的初等教育应具有的性质要素;后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也运用这些要素分析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根据所涉及权利的具体情况有所增减,并且在关于受教育权的一般性意见中对“4A方案”做了最全面的论述。“4A方案”有助于将权利转化为分立但相互关联的要素,以澄清由此产生的义务,促进其分析并衡量其落实程度。鉴于获得基本金融服务与获得社会保障、食物、用水、住房、保健、教育和文化生活具有相似性,而且获得基本金融服务能够促进享有这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也可以运用“4A方案”来分析国家有义务确保的各种形式的基本金融服务应该具有且相互联系的基本特性。

第一,基本金融服务应是可用的(或可得的)。这意味着,在一国的管辖范围内,应有数量足够、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普惠方案可用。这些机构和方案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运作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能够使它们在其中运行的发展背景。例如,金融机构和方案可能需要营业场所如银行支行网点、自动存取款机、专业化普惠金融服务团队、金融知识教学材料。在这方面最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在提高金融服务可用性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全球金融普惠合作伙伴组织(GPFI)将数字普惠金融定义为:“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它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并且是以负责任的、成本可负担的方式提供,同时对服务提供商而言是可持续的。”数字金融能够成功地提高低收入人群、老人、年轻人、妇女、农民、中小企业和其他被金融排斥的人群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因此,国际社会最近大力推动数字普惠金融:联合国成立了由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系列部门的领导人组成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数字融资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认为“数字变革为重塑金融创造了历史性机遇”,“赋予了普通民众进入金融市场的能力”,因此“关注数字化如何帮助融资,以满足它服务的对象——普通民众——在作为储蓄者、借贷者、投资者和纳税人时的不同需求”;二十国集团于2016年杭州峰会上通过的《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指出,全球有20亿成年人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也无法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而“数字技术能够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群体(妇女在其中占大多数)以可负担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如教育储蓄、支付、获取小额商业贷款、汇款以及购买保险等”,因此促使G20领导人采取行动运用数字方法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中国在这一方面是一个表率:中国致力于“持续推动金融服务更加可得可及,有力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居民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居住等需要”。

第二,基本金融服务应是可及的,这又包括不歧视、实际可及性和经济可及性这三个互相重叠的子要素。

不歧视意味着基本金融服务必须为人人可及,特别是对于最弱势群体,这种可及性既要在法律上规定,也要在事实上做到,而且“不能因为其信誉以外的因素如宗教、种族、年龄、性别、职业等而遭受金融机构的歧视”。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现实中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往往存在歧视,如一些放贷人对潜在借款人的特征作出判断,以最严厉的形式将穷人分为“应得的穷人”(deserving poor)和“不应得的穷人”(undeserving poor)。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最常见的歧视是基于性别的歧视。联大有关妇女参与发展的决议就提到了妇女在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方面受到歧视。例如,在一些中东和南亚国家,女性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远远低于男性,因为她们需要丈夫或另一个男性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才能获得贷款;又如,在肯尼亚,女性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经常受到歧视——银行职员更愿意与丈夫打交道,对妇女则不认真待见。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有时还有基于种族的歧视。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开展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各项活动》的报告就提到,在鼓励非洲人后裔创业方面的支持“还应包括得到金融服务的平等机会,因为非洲人后裔往往由于歧视而难以获得金融服务”。例如,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的哈巴西诉丹麦案中,一位在丹麦的突尼斯籍永久居民因不是丹麦公民而被丹麦银行拒绝贷款,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认定丹麦违反了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6条相结合的第2条第1款(卯)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特别指出:“经常需要金融手段以促进社会的融合。因此,可以在适用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相同条件下进入信贷市场并能申请贷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实际可及性是指基本金融服务必须处于安全的、人之力所能及的距离内,或者通过个人在合理便利的地点获得(如在居住区附近的金融机构网点)或通过数字化手段获得。在金融服务的实际可及性方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服务对于残疾人的可及性。将规定“无障碍”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具体适用于金融服务意味着,残疾人应能获得无实际障碍的金融服务,包括金融机构营业厅建筑的无障碍、自动存取款机的无障碍、信息无障碍乃至数字金融服务的无障碍等。

经济可及性又称为可负担性(affordability),意味着基本金融服务必须是人人负担得起的。在可负担性这个维度下,对各类金融服务有各自的要求:为个人提供开户、存款服务应当免费普及;信贷服务的借款利率应当在各类群体所能承受范围内,在借款利率上也不得以性别、年龄、残疾或种族为由而差别对待 。在信贷利率这方面,政府可在某些地区或出于某个目的(如扶贫)而推行免利率政策或者政府提供贷款贴息——例如中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而采取的金融举措中,就包括扶贫贴息贷款和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等办法。另外,转汇和支付服务的手续费也应当是为所有人所能负担的,并且同样应为特定群体(如移徙工人)或汇向发展中国家的转汇服务提供优惠。

第三,基本金融服务应是可接受的,即金融服务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包括提供服务的手段和各类服务的要素,必须可以被使用金融服务的人所接受(如适切、文化上适当和优质)。基本金融服务的可接受性意味着面向特定群体提供适合他们特殊情况的基本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需要考虑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例如伊斯兰教义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息,因此存在伊斯兰金融专业服务的需求。基本金融服务的可接受性还涉及金融服务的质量,包括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对消费者金融基本知识的教育,如不得出现过度负债、滥用合同条款和追债的做法;如果出现这些做法,再加上个人金融知识的匮乏,往往会使他们对金融服务望而生畏,因为他们很可能因其本人或家庭所负债务而被污名化、边缘化或定罪。

第四,基本金融服务应具有可调适性,即提供金融服务必须灵活,能够针对变动中的社会和社区的需求而进行调适,使其符合各种社会和经济文化环境中的个人的需求。在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时期或不同地区的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有的注重储蓄,有的注重信贷,有的又注重抵御风险或投资,也可能出现具有新特征的金融需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针对这些不同需要而设计不同方案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基本金融服务的可调适性维度也意味着向遭受冲突或自然灾害等意外、极端情况下的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四、结语

获得金融服务特别是基本金融服务具有重大的人权意蕴:微额信贷和普惠金融对于消除贫困、促进人权具有重要作用;获得金融服务能促进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更有效享有,促进妇女、残疾人和移徙工人等特定人群更充分地享有人权;获得金融服务要求国家履行承认、尊重、保护和实现个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并确保基本金融服务若干基本特性。实际上,除了获得金融服务,金融和人权具有更广泛、更紧密的联系。按学者所说,金融并非“为了赚钱而赚钱”,其存在是为了帮助实现其他的目标,即社会的目标;如果其运行脱轨,那么金融的力量也会颠覆任何试图实现目标的努力,但如果能良好运转,它能帮助我们走向繁荣。金融与人权应携手并行:保护和促进人权应成为金融的最重要目标之一,金融应成为实现各类人权的手段;人权也必须成为审视、检测和评价金融的一具标尺。以人权的视角分析金融的各项功能,既能为金融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以人为本的导向,也能反过来为所有人权的普遍实现提供新的进路。因此,继续深入研究金融与人权的关系对于无论是促进全球金融治理还是全面实现一切人的一切人权,都具有重大意义。

深入研究金融与人权的关系也有助于讲好“中国故事”,为全世界的减贫、发展和人权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本文仅作为例证提到了基本金融服务特别是小额信贷对于中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意义以及中国的多项金融举措的人权意义,但没有对其作专门论述。然而,中国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不可小觑、值得挖掘。一位外国学者在其专门论述金融与人权关系的书中,就将中国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使得数亿人摆脱贫困列为其所目睹的“金融的最伟大胜利”的例证。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关于《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在消除贫穷方面的作用》的报告在承认“小额融资有利于改善穷人的生活和福祉”的同时,也提到“能否将其作为一种减贫工具,即使得人们持续脱贫,现有资料反映的情况并不明确”。中国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恰好为此提供了清晰确凿的证据:获得金融服务能作为一种减贫工具,乃至于成为一种人权举措。在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之后,中国在“十四五规划”中又提出了一系列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包括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包括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调金融服务要支持乡村振兴,提出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中国以往和将来的历程必将为金融与消除贫困、可持续发展及人权的关系提供积极的经验和丰富的资料,中国应该提请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注意中国的这些经验和资料,将其纳入对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思考和行动。

(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张贵军,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Abstract:There is a broad connection between finance and human rights,with finance having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impacts on human rights.Everyone has a need for 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 Documents in both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e fields addr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human rights. Among financial services,microcredit and inclusive finance have the closest connection to human rights and potentially the greatest impact on human rights. 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 promotes economic,social,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the rights of specific groups. The conditions for 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 to promote human rights require the state to assume obligations to recognize,respect,protect,and fulfill the need for individuals to access financial services,and to ensure the availability,accessibility,acceptability,and adaptability of basic financial services. 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China´s comprehensive victory in the battle of poverty alleviation,providing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poverty eradication,achiev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and protecting and promoting human rights.

Keywords:Financial Service;Human Rights Perspective;Inclusive Finance;Poverty Eradication;4A Solution

(责任编辑 陆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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