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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文明的历史方位及其价值向度

来源:《人权》2024年第1期作者:鲁广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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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文明的历史方位及其价值向度

鲁广锦

内容提要:人是文明的主体,也是文明的目的。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在为实现尊重人、解放人、保障人、发展人而不断奋斗的历史。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人权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权文明的视域来认识和理解人权,意味着人权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或理念,更是一场大历史、长时段的伟大社会实践。迄今人权文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始化、革命化、普遍化和全球化四个时代的自觉,其在价值向度上具有递进性、多样性、共同性、普惠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开放性等特点。人权文明的历史方位及其价值向度的发展向世人昭示: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人权属于全人类;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人权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内涵与范畴在不断扩大;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权文明的最高价值境界。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现代力量,开辟了人权文明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创造的人权文明新样态,既有人类人权文明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丰富发展着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

关键词:人权文明 人权的四次自觉 人权价值向度 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人权文明新样态

一、何以人权文明

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成果的总和,反映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水平。就时间而言,文明有古典文明、中古文明、近代文明、现代文明,还有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商业文明、网络文明等;就地域而言,文明有中华文明、两河文明、埃及文明、印度文明、西方文明、波斯文明,还有东方文明、西方文明、美洲文明、非洲文明、大洋文明等;就内容而言,文明有物质文明、科技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还有印度教文明、儒家文明、犹太教文明、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等。而在上述所有这些以时间、地域、内容等为特征的文明种类中,人权文明是核心,并且居于上位。简而言之,因为人是文明的主体,也是文明的目的,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在为实现尊重人、解放人、保障人、发展人而不断奋斗的历史。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呵护人的价值,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贯穿人类文明的一条主线。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人类因人权文明而使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意义不断得到升华,拥有了更加荣耀的尊严和更加美好的生活。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权文明的核心要义。从人权文明的视域来认识和理解人权,意味着人权不仅仅是一个观念、理念或概念,更是一场持续古今的大历史、长时段的伟大社会实践。

从人权文明的视域来理解人权,既是认知上的升华,也是历史本真的反映。在谈到写作《世界文明史》一书的出发点时,该书作者有过如是表述:“如果说这种叙述方法背后隐含有某种哲学倾向的话,那么它源于这样一种认识,迄今人类的进步大多产生于智力的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其中含有未来更加美好这一主要希望。”这样的研究思考和判断,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人权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如果说人权概念是历史中的一种发明,那么人权文明便是历史中的真实客观存在,人类是在认识到人之存在的价值后才发明了人权这一概念的。历史表明,迄今人权文明的发展至少包括但又不限于如下四重内涵:一是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二是解放人并使人的基本权利免遭侵犯;三是保障人人享有基本人权以至拥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四是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环境。上述四重内涵体现了围绕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人类不断地加以规范和创制,建构起了尊重人、解放人、保障人、发展人的人权图谱。这一人权图谱是人类文明不断向更高水平发展的过程,也是不同历史时代各种人权要素在递进中叠加发展的结果,其中尊重人是基础,解放人是条件,保障人是手段,发展人是目的。这样的“过程”和“结果”,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社会在发展进步过程中人权文明的重要地位及其角色作用。

在我国,提出“人权文明”这一概念性话语,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此背景下,中国的人权自信明显增强,人权话语创新力得到提升,“人权文明”这一概念性话语随之应运而生。

2019年年初,有学者撰文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文章虽没有直接使用“人权文明”这样的概念,但已经开始从人类文明的视角来认识人权了。2019年9月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在前言中写道:“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人类文明多样性。”这是我国的官方文书第一次把人权与人类文明多样性结合起来理解。2021年6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在前言中又写道:“中国共产党的100年,创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奇迹,谱写了人权文明的新篇章”。这是我国的官方文书中第一次使用“人权文明”这一提法,由此打开了一扇认识人权的新窗户。

2021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致“2021·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重要论断,将人权置于人类文明进步的视域考量,对于从整体上认识和理解人权有着重要指导意义。2023年6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致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的贺信中提出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的全球人权治理主张,并且特别强调“加强文明交流互鉴,通过对话凝聚共识,共同推动人权文明发展进步”。习近平主席提出“人权文明”这一概念性话语,使人权的文明方位与内涵得到彰显,为建构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注入了新的思想智慧。

从人权文明的视域来认识和理解人权,其意义在于:第一,有助于增强对人权的整体认知,提升人权的文明内涵。从人权文明的视域来认识和理解人权,就不应简单的把人权仅仅作为一个概念,也不应视人权为西方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而应当放宽历史的视野,把人权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包括中华文明在内的人类各种文明都对人权文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第二,有助于提升中华文明的人权价值,建构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从人权文明的视域来认识和理解人权,就应将中华文明中的人权文明成果纳入人类人权文明的范畴来认识和考察,并结合新时代的中国人权实践,站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基点上,努力建构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丰富发展人权文明多样性。第三,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抢占国际道义高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的主流话语。一国能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关系到一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也关系到一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而且,在当今国际关系格局和国际舆论环境中,“人权议题”仍时常被有的国家和集团势力当作“道义工具”来干涉他国内政。从人权文明的视域来把握人权,有助于提升中国人权叙事能力,增强中国人权影响力。

二、大历史视域下人权文明的进路和走向

从大历史视域把握人权文明的进路和走向,我们可以把迄今人权文明的发展大致划分为四个时代,即初始化的人权时代、革命化的人权时代、普遍化的人权时代和全球化的人权时代。上述四个时代中的每一个时代都有着自己的人权使命,并呈现递进性叠加发展特点,后一个时代在前一个时代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汇成了人权文明滚滚向前的历史长河。由于这四个时代人类对人之存在、人之解放、人之保障、人之发展的认知持续升华,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人权的四次自觉”。

(一)初始化的人权时代

初始化的人权时代也可称之为“第一次人权自觉的时代”。这个时代是人权思想的产生时代,人权文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类对“人之存在”有了初步认知,人类开始体认到自己是不同于其他生命的一个“类”,需要得到尊重。

在人类自身发展史上,意识到人的生命价值和人的存在意义,并因此产生尊人、重人、爱人的思想,无疑是文明的一次突破性进步。对于身处历史中的人类,认识到人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并非易事,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且又艰难的认知过程。在蒙昧和野蛮时代,人类很难有这样认识上的自觉,既使在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在大多数情况下,人类依然受到饥饿、瘟疫、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的侵扰、威胁和破坏。

初始化的人权时代在时间上与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提出的“轴心时代”理论基本相吻合。雅斯贝尔斯认为:“世界史的轴心似乎是在公元前500年左右,是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产生的精神过程。那里是历史最为深刻的转折点。那时出现了我们今天依然与之生活的人们。”雅斯贝尔斯将这一时代称之为“轴心时代”。在雅斯贝尔斯看来,轴心时代在中国有孔子、老子、墨翟、庄子等众多思想家和哲学派别,在印度有《奥义书》并生活了佛陀,在伊朗和巴勒斯坦有善与恶哲学和先知,在希腊有荷马、赫拉克利特、柏拉图、阿基米德等史学家、思想家和科学家,由此古代中国与古希腊、古中东、古印度共同构建起了古代世界轴心文明,奠定了人类文明的精神基础。

初始化时代人权文明的主要特征,是人类对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诸多问题都有了基本认知,产生了尊人、重人、爱人思想。一是在人与神的关系上,强调神之下人人平等和神对人的护佑。“人类关于神的故事,就是人类自己的故事。”人类对神的思考与探索早在文明伊始便产生了,尽管早期各大文明对神的理解不尽相同,并且存在着君权神授等消极的一面,但最朴素的认知大体是一致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人类总是借助于神来寻求现实社会秩序稳定、消除灾祸和争取生活更加幸福的原因所在。犹太教中关于神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对后世人权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印度佛陀提出的“慈悲为怀、善念为本”,以及“普度众生”等思想,突出了神对众生的保护和帮助。二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人是自然的中心。古希腊的思想家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古希腊普罗泰戈拉《论真理》/古希腊柏拉图《泰阿泰德篇》)的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中国的思想家提出了人“最为天下贵”(《荀子·王制》),以及“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列子·天瑞》)等思想。三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国的思想家提出了“仁者,爱人”(《论语·颜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四海之内皆兄弟”(《论语·颜渊》),“兼相爱”(《墨子·天志》),以及“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等思想。古希腊的思想家以“认识你自己”为箴言(刻在古希腊德尔菲神庙石柱上,相传出自苏格拉底),告诫人们人是有局限性的。四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强调尊从自然状态并建立一个理想社会。古希腊的思想家提出了自然法思想,强调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理性乃人所共有。中国的思想家提出了“天下一家”“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等思想,表现出对人类共同性及美好未来的追求。以上可见,在初始化的人权时代,来自多种文明的尊人、重人、爱人的人权思想已经产生,并由此构成了人之存在的基本价值向度,为后世人权文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

(二)革命化的人权时代

革命化的人权时代也可称之为“第二次人权自觉的时代”。这个时代提出了人权概念,人权文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人类认识到“人之存在”重要性的基础上,对“人之解放”又有了一些基本认知,人类为争取人权和实现自身解放开展了一系列社会改革和革命运动。

这个时代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在起点上可以追溯到1215年诞生的具有自由主义精神的英国《大宪章》,但从更广泛意义上讲,这个时代应正式开始于文艺复兴,因为自文艺复兴起,人类才真正开始从思想上逐步地摆脱旧制度特别是教权对人的奴役与束缚,唤起人性的解放。文艺复兴以一种理性精神和人文主义来思考人之为人,唤醒一次思想解放时代的到来。文艺复兴改变了传统关于“是伟大的宇宙计划为人类生活带来了意义”的说法,强调“是人类体验为宇宙赋予了意义”。人文主义这一具有革命性的新教条,“让人类摆脱了人生无意义、存在无依据的困境”,“为无意义的世界创造意义”。

“革命”是这个时代最为鲜明的特征,而人权又成为了革命的价值追求,争取人权成为这个时代各种革命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目标。这个时代不仅提出了人权概念,构建起人权理论,使人权成为革命的象征,而且使人权成为国家建构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及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和他们有关人权的经典论述,还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制定的《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以及《苏联宪法》(1936年)等;无论是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发生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改良或革命运动,都努力以一种新的思想和学说来建构国家和社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革命化的人权时代,围绕如何争取人权和保障人权,形成了两大主要人权理论体系,这就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中心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理论和以集体平等主义为中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理论。有研究表明,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有关人权用语的应用“急剧地增加”,仅在英语标题中人权这一词汇就由18世纪80年代的95个,增加到18世纪90年代的418个。

需要指出的是,革命化的人权时代并非与中国无关,相反中国也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自1840年起,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中国社会开始了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人权”一词作为当时的一种先进理念开始传入中国,并在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开始了中国化本土化,尊重人权、争取人权、保障人权成为中国革命的显明标志。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基本上循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理念展开。在融合中西思想文化的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三民主义思想,赋予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以民族平等、民主自由、民生幸福的人权意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则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以实现中国人民的翻身解放、当家作主为政治目的,以实现人民生活幸福为经济目的,以建设社会主义、实现人人共享人权为社会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肩负着争取国家主权独立和争取人民人权解放的双重革命任务,创造性地构建起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人权理论,开展了以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中心任务的伟大人权实践,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了这场壮阔人权斗争的胜利。

(三)普遍化的人权时代

普遍化的人权时代也可称之为“第三次人权自觉的时代”。这个时代是人权的普遍性得到大幅提升的时代。人类在对“人之存在”和“人之解放”有了更多认识的基础上,对“人之保障”又有了新的认知。从个人人权到集体人权,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权利谱系逐步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人权体系逐步确立起来。

这个时代在时间上大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后,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人类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得到的最大教训,便是希望通过建立一种共同遵循的规则和有效的制度来保障人类尊严,进而防止战争和减少歧视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在这个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与安全(和平)、发展一起构成联合国三大支柱,成为各国的普遍追求和国际道义高地。

联合国的成立和《世界人权宣言》的问世,标志着人权保障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具国际普遍意义的《联合国宪章》,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成立后于1946年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6年后改革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事务的主要机构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是迄今世界人权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使“现代平等的包容性概念成为一种全球价值”,奠定了现代国际人权理论基础,构建起全球人权话语体系。《世界人权宣言》与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人权两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人权两公约”又与其他7项公约一起构成了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从而搭建起较为完整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普遍化的人权时代,中国依然在发挥着自己的角色作用。联合国的诞生和《世界人权宣言》的问世,都凝聚着中国力量、中国智慧和中国贡献。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中国代表张彭春,不仅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工作的关键参与者,还在促使这一文件被联合国大会接受的团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张彭春坚决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论调,力主人权宣言必须涵盖西方以外的观点,要有“全球共识”。作为经济与社会权利条款的坚定支持者,张彭春总是支持《世界人权宣言》应当与盎格鲁———美利坚传统国家更具有个人主义色彩的权利文件有所区别,当讨论到是否要删去第1条中“亲如兄弟”般对等待他人的表述时,张彭春成功地说服大家接受将这一表述置于文件开头,避免让《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权利看上去显得具有个人主义色彩。

还需指出的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和中国等国家革命的成功,加速了帝国主义建立的殖民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的瓦解进程,使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成为争取人权的重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和一切被压迫民族反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的运动,使世界上许多国家摆脱了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统治,结束了殖民时代的历史,获得了民族独立,实现了自决权,使民族平等具有了新的时代意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辟了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新路径,对广大亚、非、拉国家人民摆脱殖民主义统治,获得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产生了极大鼓舞作用。1955年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包括新中国在内的29个亚非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参加的万隆会议,有力地推动了亚洲、非洲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促进了亚非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新中国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得到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赞同和拥护,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还力所能及地从多方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支持,彰显了一种全新的人权精神。

(四)第四个时代是全球化的人权时代

这也可以称之为“第四次人权自觉的时代”。这个时代全球化迅速发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潮流以及世界出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双重交叉背景下,多种因素促使人类对“人之发展”有了新的思考,人权保障与人类整体命运的关系更加紧密,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成为世界人权发展更加紧迫的任务。

这个时代在时间上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至今人类依然置身其中。随着人类对自身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特别是由于人类过度向自然索取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持续紧张,人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涵。

一是提出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等人权新理念,并将其纳入国际人权谱系。还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联合国就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等涉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的人权文书,使人权从过去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向着新的权利价值向度发展,体现出和平与发展时代人权概念发展的新特征。

二是一体认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建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保障的新范畴新体系。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二十一世纪发展议程》,着重阐明了人类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应作出的选择和行动方案,对世界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行动计划。2015年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了由193个国家达成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一成果文件涵盖了包括“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在内的共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以及与和平、正义相关的内容。这是人类有始以来第一次就自身的发展与权利的保障达成如此庞大规模的发展文书,意义重大深远。

三是针对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能对人权保障带来的影响,及时做出警示并进行政策性应对。早在1975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利用科学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强调科学与技术发展应用来造福人类,“所有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在内,以预防并禁止利用科学和技术的成就以侵害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人身尊严。”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其中特别指出:“任何人类基因组及其应用方面的研究,尤其是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方面的研究,都必须以尊重个人的、或在某种情况下尊重有关群体的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为前提。”20世纪90年代以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生物工程、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用技术进步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自身的权利保障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数字人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应时而生。

四是为应对气候变化给人类可持续发展带来的现实以及潜在影响,将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纳入一体。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这一体制下,国际社会陆续制定了《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巴黎协议》等多个重要应对气候变化文献,并在这一过程中持续加深对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关系的认知。2021年联合国发布的《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常见问题》认为:“气候危机是对我们这个物种生存的最大威胁,而且已经威胁到世界各地的人权”。2021年10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2022年7月30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历史性决议,宣布“享有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普遍人权”。这是人类对环境、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的一次全新认知。由于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在范畴上已经超过了以往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和定义,使人权保障更具全球性和共同性,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强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是一国的责任,更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迅速加入到全球化发展进程之中,并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中国从本国国情和发展实际出发,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协调增进各项人权的全面发展,不断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开辟了人权文明新境界。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提出“一带一路”倡仪以及全球安全、全球发展、全球文明“三大倡仪”,提出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等主张,对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先后批准或加入了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在内的29项国际人权文书。中国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不断为联合国人权事务注入新的思想智慧。

以上从文明史视域对“人权的四次自觉”进行了初步梳理,从中不难发现人权文明在人类文明进步中的方位、作用以及其演进逻辑。事实表明,一部人类文明史,以人权文明的进步为标志。如果没有人权的进步,没有人权文明的发展,人类文明会大为失色。

三、基于人权文明的人权价值向度

由“人权的四次自觉”而构成的人权文明发展主轴,体现了人类在发展进步中对自身存在的价值和自身发展的意义在认识上的不断升华,其中折射出人类总是在追寻更加幸福、更加高尚和更加充满“共同的善”的美好生活。基于对人权文明发展规律的把握,同时基于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权文明在价值向度上有着如下六个突出特点。

(一)基于人权文明的人权具有递进性

“人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类智力水平的提升而生成和不断发展的。事实说明,在人类没有踏入文明社会之前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人类对自身存在价值的认识是极其肤浅的,所谓人权还只是一张白纸。而且,即使在踏入了文明社会之后,人类依然为饥饿、疾病、瘟疫等所困扰,依然为战争、冲突、恐怖等所残害。如前所述,在过往的人类文明进程中,人权文明的发展至少经历了四次大的自觉时代,每个时代有着每个时代的人权内容,并呈现出递进性叠加发展特点。正是经过这样四次大的人权自觉,才使得人权思想、人权概念、人权制度、人权政策以及人权文化等不断成体系的发展起来。人权文明的这种递进性叠加发展说明,人权是理想,更是现实。实现人人享有人权以至不断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既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更是在现实发展中需要努力去争取。

人权发展于人类历史进程之中,受时空、发展条件以至人类认知能力等的影响。正如黑格尔所言:“每个时代都具有如此特殊的环境,每个时代都是如此独特的状况,以至必须而且也只有从那种状态出发,以它为根据,才能判断那个时代。”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伴随着在智力进步基础上产生的科学与技术革命,人类的生存意识以及对生命价值、生存意义、人格尊严等的认知不断向着更高水平迈进,使得作为一个“类”的人更加具有道德水准和价值正义。特别是关于权利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条件的变化,权利概念的内涵在逐步深化,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从强调个人自由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到强调集体主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强调生存权、发展权,到强调外部条件的安全权、和平权、环境权,以至当代又在强调数字人权等,无不体现出权利概念递进性叠加发展特点。

关于人权理论的发展,卡雷尔·瓦萨克在二十纪七十年代末曾提出“三代人权理论”。第一代人权是指“消极的权利”,即保护公民自由免遭侵犯的权利,强调个人意志与自由,反对国家权力干预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人权”,即由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来配合实现的权利,包括工作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第三代人权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这些权利从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保护,要求加强人权的国际合作,更加具有人类全体人权色彩。可以认为,上述“三代人权理论”中的第一代人权基本上是18世纪欧美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所主张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其背景是反教权、反皇权、反贵族特权的资产阶级革命;第二代人权是随着20世纪上半叶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所主张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背景是反对资本剥削、消灭贫富分化的社会主义革命;第三代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殖民化进程以及广大发展国家发展面临的发展任务而主张的民族自决权和生存权、发展权等,其背景是争取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民族革命以及通过发展来实现人民幸福。不难发现,三代人权虽然生成的背景不同,反映了不同时代人权发展的特点,但其递进叠加关系却是十分清晰的:没有第一代人权,就很难有第二代人权;没有第一代、第二代人权,就很难有第三代人权;没有前三代人权,今天也就很难言说第四代人权。

(二)基于人权文明的人权具有多样性

人权文明的历史发展进路充分表明,人权并非是哪一种文明或制度的专利,更不是哪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专利,而是在大历史、长时段的发展中来自不同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文明体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尽管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生成于欧美国家,但作为一种文明形态的人权无疑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结果,多样性是人权生成和发展的基本面。

人权的多样性根源于文明的多样性。不管是历史中的世界,还是现实中的世界,人类文明都是多样的。而对于人类文明的研究,不管是斯宾格勒,还是汤因比,抑或是亨廷顿,在他们关于文明的学说和理论中,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文明在来源和表现上是多样的。斯宾格勒在他的《西方的衰落》一书中认为,世界上共有过8个文化,它们是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印度文化、中国文化、古典文化、阿拉伯文化、墨西哥文化和西方文化。虽然在斯宾格勒看来除西方文化之外的其他7个文化已经消失,但对于文化来源的多样性他还是无法否定的。汤因比在他的《历史研究》一书中,把文明由斯宾格勒的8种发展到21种,它们是西方基督教文明、拜占庭东正教文明、俄罗斯东正教文明、伊朗文明、阿拉伯文明、印度文明、远东文明、日本朝鲜文明、希腊文明、叙利亚文明、古代印度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米诺斯文明、苏美尔文明、赫梯文明、巴比伦文明、埃及文明、安第斯文明、墨西哥文明、于加丹文明、玛雅文明。后来他又增加了5个“停滞发展的文明”,即波里尼西亚文明、爱斯基摩文明、游牧文明、斯巴达文明和鄂图曼文明。有时,汤因比还说到流产的文明,包括斯堪的那维亚文明和凯尔特文明,使他的文明形态达到37个。亨廷顿在他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认为冷战后的全球政治成为多极和多文明的政治,并提出冷战后的世界由七个或八个主要文明构成,它们是西方文明、中华文明、印度文明、日本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正教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可能的非洲文明。尽管斯宾格勒、汤因比、亨廷顿等都持西方中心论,但承认不同文明的存在以及不同文明间存在差异,则是他们对文明认知的共同之处。正如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所言:“历史应该是一首能够用多个声部唱出的、听得见的歌曲。”由人类文明多样性而生成的丰富多彩的人权文明,正是“多个声部唱出的、听得见的歌曲”。相反,如果人类文明只是某个单一的同质文明,那么不仅文明的内容将变得暗淡,而且文明的概念也将变得多余。

从多视角观察人类社会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人权具有深刻的历史传承性、文化根基性和社会依赖性,与一国、一地区或一民族的历史传统、制度文化、生活习俗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说明,人权文明多样性的存在,是基于不同国家、地区或民族的一种文化的建构。格雷格的研究认为,“人权最初只适用于接受它们的群众”,“人权可以由接受者自身在本土‘培育’”,“人权具有一种特殊的激励力量,因为其有效性是内在的,而不是外部强加或内部强制的。”在他看来,那种坚持认为“只有当这种权利是立竿见影地普遍的(实际上是先验的),才可能有效”,“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人权的内生性决定了人权是一种本土文化的建构,“人权应具有文化特殊性”。斯图尔曼在论及这个问题时指出:“特定文明里有着对真理、美德和得体举止的特定标准,往往会产生一种‘我们’与‘他们’之间的二元性”。正是在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发展中,才形成了不同背景下的人权文明。人权的这种多样性可谓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放眼今日之世界不同文明形态下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清楚了人权文明多样性的现实基础之所在。

在当今世界,承认文化或文明的多样性并保护文化或文明的多样性,为联合国有关文献所载明和倡导,这也从另一个视角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人权文明多样性的基本立场。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31届会议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对文化和文化多样性作出阐释,申明:“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该宣言认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并特别强调“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性。”该宣言还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新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三)基于人权文明的人权具有共同性

人权文明起源于多样性,同时,多样性的人权文明又在历史的发展中产生了共同性。在很大意义上,人权是人类文明共同性的体现,在人权文明的发展中,可以说人类不同文明都有过自己的贡献。人权的这种共同性以多样性为基础,在多样性中实现统一,使人类不同文明走到一起。正是在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发展之中,才形成了不同文明背景下的人权形态,进而丰富发展了人权文明的思想内涵。如同历史学家麦克尼尔所指出的,文化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是人类历史的一个主要特点,而在这种多元化之下也有着一种重要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通过一个世界体系的兴起表现出来,它超越了政治和文化边界,因为人类希望拥有这个体系运作的结果。多样性蕴含的差异性特点,使人权文明更加丰富多彩;共同性体现的普遍性精神,使人类的“类”本质更加具有一致性。

人权的共同性集中表现在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具有普遍性意义。世间最为宝贵的是人,人是有尊严、有价值、有权利的一个“类”的存在。人权是对人的尊严、价值、权利最直接最基本最现实的承认,最能体现人之存在、人之为人、人之保障和人之发展的本质。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能够有尊严的生存,能够在社会发展中不断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获得自我存在的价值和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正义的体现,代表着人类共同向善的崇高价值追求。尽管在不同的时代人权的内涵有所不同,人权也曾经代表着不同阶级、阶层或政治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但就普遍的或一般的意义而言,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为人人所向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最具人类共同性特征的《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这是国际社会首次以共同宪章的形式表达了人类对人权的崇高追求。《世界人权宣言》是历史上第一份真正承认人权主体享有同等权利的国际性人权文献,奠定了全球人权共同价值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提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就完全超出了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及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基于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的人权理论,体现了一种平等精神和非歧视原则,使人权与世界上每个人都相关,包括有色人种、女人、劳动者等在内,而不只是白人、男人、有产者的事情。也正因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人权宣言》被人们誉为是“世俗的圣经”,集人类人权文明共同性之大成。1993年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是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共同性认识进一步加深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性质不容置疑”,“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任务。”

多年来,中国视人权为一个“伟大的名词”和一项普遍性原则,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不懈追求和国家发展的坚定意志。中国政府于1991年发布的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中明言:“享有充分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中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我国《宪法》,并将其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正是基于对人权的普遍性的遵循,2023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该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2023年8月25日,中国与有关国家发布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约翰内斯堡宣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次强调了人权的共同性及其普遍意义。该宣言强调:“我们重申各国应本着平等相待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我们同意继续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同等重视和对待包括发展权在内的各类人权。我们同意在金砖国家及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等多边框架下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合作,认为应以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和建设性方式促进、保护及实现人权,避免双重标准。我们呼吁尊重民主和人权,强调不仅应在国内治理,也应在全球治理层面得到体现。我们重申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民主、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权的共同性还体现了人类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意识。自人权的初始化时代起,千百年来,人类都在被想像成一个元共同体。为实现天下一家、命运与共、世界大同,不同文明背景下的人们对人类共同体做出了许多构想。神话、史诗、宗教和哲学都在想象一个能够涵盖所有人的人类共同体,甚至设计出了壮阔图景。基于人类崇高理想而构设的人类共同体,无论是乌托邦主义,还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抑或是马克思主义的“联合体”思想,都显示出人类对未来命运的美好向往和追求,充满着人权主义精神。时至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习近平主席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从世界各国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关爱人的生命和健康,关心人的生存和发展,既体现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又体现了公正、合理、包容、合作、共享的时代精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以全人类为主体,坚持主权平等和人权保护相统一,顺应了时代潮流和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为人类社会发展构建了一幅新的美好画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为深化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四)基于人权文明的人权具有普惠性

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人权一词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人权具有普惠性。普惠性是人权的基本精神,因为只有实现了普遍惠及,才能真正体现权利保障的价值正义。普惠性最能体现人类共同向善的本质,是一种人间大爱的价值向度。普惠性强调人人平等,坚持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有,反对因特权的存在而使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反对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而导致贫困现象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反对因保障不利而使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普惠性的人权坚持做到普遍惠及,既是实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要求,更是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要求,并以生存权的保障和发展权的实现为重点。普惠性的人权强调每个个体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使具有集体性的每个国家、民族和特殊群体都应以平等的原则加以对待,以使每个人和每个集体都能够享有人权。

人权的普惠性既是一国国内人权发展的重要选项,也是国际社会推进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一系列人权公约以及与人权相关的一系列文书对普惠性人权的保障与实现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联合国大会2000年9月8日第55/2号决议通过的《联全国千年宣言》,针对世界人权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性,再次申明:“尊重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性质的问题”。该宣言提出: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帮助我们十亿多男女老少同胞摆脱目前凄苦可怜和毫无尊严的极端贫穷状况;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宣言还特别提出,在2015年年底前,使世界上每日收入低于一美元的人口比例和挨饿人口比例降低一半,并在同一日期之前,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如前所述,2015年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届会议上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世界各国采取行动,为今后15年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努力,其中包括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确保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实现好性别平衡并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为所有人提供水和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可持续管理,确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促进充分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不平等,以及创造和平、包容的社会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等,所有这些无疑都充满着人权的普惠性精神。此外,联合国制定并通过的其他关于人权保障的条约、议定书、宣言、规则、原则、指南等,如防止歧视、妇女权利、儿童权利、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执法方面的人权、社会福利与发展以及健康权利等,字里行间也无不体现着人权的普惠性精神。

人权的普惠性特点要求人权保障和发展必须注重全面性和整体性,使人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人权发展的实践中来,并在这一发展中实现对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做到一个也不掉队。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经过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世界人权发展取得历史性成绩。这其中包括长期困扰人类发展的全球不平等现象出现了减少。据统计,仅在1988—2008年这20年间,全世界60%以上人口的实际收入累计增长了40%—75%,他们主要来自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而且这些国家最底层的1/10人口的收入取得了实际增长。特别是中国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人权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按照现行贫困标准计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7.7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而按照世界银行国际贫困标准,中国减贫人口数量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70%以上。中国提前10年实现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

但是,还必须看到,实现人权的普惠性发展,依然是当今推进全球人权治理中的一项艰巨性工作。自2020年起,全球受饥饿影响的人数又出现了急剧上升的态势。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2022年世界粮食安全和营养状况》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受饥饿影响的人数仍有8.28亿,较2020年增加约4,600万,并且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累计增加1.5亿。2021年,全球约有23亿人(占比29.3%)面临中度或重度粮食不安全状况,其中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增加了3.5亿。全球近9.24亿人(占比11.7%%)面临严重粮食不安全状况,两年间增加了2.07亿。约有4,500万五岁以下儿童出现消瘦,这是最为致命的营养不良形式,会将儿童死亡风险提高12倍。报告提出的最新证据表明,全世界正在进一步偏离目标,无法保证到2030年消除饥饿、粮食不安全和一切形式营养不良。2022年9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最新一期《人类发展报告》显示,受新冠肺炎疫情、俄乌冲突、破纪录的高温以及火灾和风暴等自然灾害加剧的影响,全球人类发展指数值连续两年出现有记录以来的首次下降,超过90%国家的人类发展指数(包括“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受教育年限”“人均国民总收入”三项衡量指标)在2020年或2021年出现下降,远超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出现逆转的国家数量。

(五)基于人权文明的人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1993年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确认:“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以国际人权文书的形式强调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是人类对人权认识的一次升华,这也是“人权的第四次自觉”的重要内容。强调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其价值认知在于:一方面,各项人权是平等的、平衡的,不存在熟重熟轻的问题。在人权保障的实践中,既要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要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要重视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各项权利,做到协调增进各项人权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各项人权又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而非孤立的或简单的存在。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意味着人权是整体的、全面的、系统的,是多项权利的统一体。

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不仅表现在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上,更为重要的是表现在人权发展的实践上。“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人权的不可分割性要求人权的发展应努力使各项权利的保障能够做到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就权利谱系而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的发展,有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和发展,还有和平权环境权的保障和发展等。就权利主体而言,有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还有对弱势者、贫困人口、难民以及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群体的人权保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带来的影响,为了促进各项人权的全面发展,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敦促会员国重视将联合国“人权行动呼吁”付诸实施的紧迫感,并且强调该工作的范围既包括实现可持续发展、开展气候行动,也包括保障基本自由、维护性别平等,还包括保护公民空间、确保数字技术成为行善的工具。古特雷斯特别指出:“这场大流行病昭示我们人类大家庭乃至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皆相互关联,彼此相通。”

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发展权的实现促进各项人权的共同发展,是保障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实现的重要基础条件,因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可以认为,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与各项人权的关系也是不可分割的,发展权是各项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为此,就应坚持“人是发展的主体”,坚持以发展促进人权,以高质量发展、包容性发展、普惠性发展,推进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

(六)基于人权文明的人权具有开放性

开放是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没有开放就没有文明间的交流互鉴,而没有文明间的交流互鉴,也就不可能有文明的进步。人权概念的不断拓展,人权内涵的日益扩大,正是人权文明开放发展的结果。正如威廉·麦克尼尔所言,“与其他文明的接触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动力”。人权文明生成于不同历史背景下的社会,而人权文明的发展又是在多种文明交流互鉴中实现的。无论是历史上人权文明的四次自觉,还是“三代人权理论”呈现出的人权代际关系,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开放是人权文明发展的关键所在。

有研究认为:“就定义而言,人权本身永远是开放的。随着世界的变化,随着有影响的政治理论的盛衰或内部修正,界定和适用人权的努力将适时而变。因此——作为我们讨论的‘认知框架’的先导——并没有单一的人权框架。例如,某个框架可能针对个体的人权,而另一个框架则可能针对集体的人权。”人权文明产生于本土文化的建构,同时人权文明又发展于多种不同文明的开放交流。只有在开放交流的基础上,人权文明的发展水平才能不断得到提升。从《世界人权宣言》,到“人权两公约”,再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无不说明人类人权文明取得这般成果,离不开多种不同文明的开放交流。

人权文明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三种精神上:一是包容的精神。文明相处需要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包容精神,为此就要坚持多样性,使各种文明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打破文化交往的壁垒,以兼收并蓄的态度汲取其他文明的养分,做到求同存异,和谐共存。二是互鉴的精神。“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做到不以一种文明去框定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而是坚持各种文明平等相待,互学互鉴,兼收并蓄,共同发展。三是合作的精神。各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积极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扩大共识、减少分歧、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努力造福各国人民。

坚持人权的开放性,加强人权交流合作,是当今时代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当今时代,世界人权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人类面临着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而导致的贫困程度加剧,面临着因数字技术快速发展而对人的尊严及人格权利保障带来的严重冲击,面临着因环境污染加剧而对人类生存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面临着因战争和冲突而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面临着因气候变化而导致的对人类发展可持续性的拷问等。这些问题使得有效保障基本人权和增进人类福祉变得更为迫切和更为艰难,解决这些问题,更加需要国际社会以一种包容开放的精神加强合作。

四、中国式现代化开创人权文明新境界

在一定意义上,人权是现代性的产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性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现代化是现代性的必然要求,为近世以来世界各国所普遍追求,代表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迈向。中国式现代化是人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建设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人类文明新形态,是对人类文明多样性的丰富和发展。正是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伟大实践中,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开创了人权文明新样态。

如前所述,人权文明在人类文明发展中占有着重要地位,是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同样,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也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

首先,人权文明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应有之义。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无不彰显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中国式现代化五大特征内含着一个完整的人权谱系,既包含着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也包含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含着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和幸福权等各项基本人权。这也充分说明中国式现代化是努力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现代化,旨在通过发展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保障水平。

其次,人权文明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最大公约数”。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是现代化的中心和现代文明的主体。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建设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的是实现人的更好、更高、更全面发展,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这种全新的人类文明以尊重人、保障人、发展人为基本精神,也可以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价值追求。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建设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内容上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大文明,而人权文明又寓于五大文明之中,是五大文明的“最大公约数”。

最后,人权文明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最高境界。基于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科学设计,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在未来理想社会中人的发展的最佳状态,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人的价值与意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科学表达,也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核心要义。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理想的人权目标,也是现今就要创造条件去不断争取的。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正是在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和充分的条件。

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成功经验的总结,并且借鉴了人类优秀人权文明成果。中国式人权文明新样态,既有人类人权文明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表现出许多人权文明新特征:其一,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从体制和制度上保障人人得享人权;其二,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其三,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发展型人权进路,以发展促进人权,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其四,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坚持物质的高度发达与精神的崇高追求相统一,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其五,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式现代化提出的人权新理念、构建起的人权新制度、实施的人权新政策,探索出的人权新进路,不仅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人权模式,而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丰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具有世界意义。

第一,开创了人口规模巨大国家人权保障的新模式。中国有14亿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保障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是最为重要的人权选项。同时,中国又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优秀文化传统的东方大国,是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中国还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起了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我国基本国情决定了发展中国人权事业必须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必须坚持人民人权与国家主权相统一、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相结合、积极人权与消极人权相协调的人权保障模式。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这种人权保障新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各方关系的和谐和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拓展了发展中国家人权保障的新路径。当今世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十分普遍,严重迟滞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中国准确把握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坚决摒弃将发展与人权对立起来的绝对人权观,而是将发展与人权统一起来,坚持以发展促进人权,成功探索出了一条新的人权发展路径。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使得全体人民的人权保障状况在发展中不断得到改善和提升。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这条发展型人权进路,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以人权看待发展的老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尽快摆脱贫困,提高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水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中国方案。

第三,开辟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保障和发展的新境界。在人权文明发展史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社会主义关于集体人权的理论以及关于经济、社会、文化基本权利保障等主张,都曾为人类人权文明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在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基础上,还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人权发展实际相结合,汲取传统社会主义的经验教训,认真总结中国自身的成功实践经验。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实践证明,社会主义不仅能够尊重人、解放人,而且还能够保障人、发展人,能够不断提高最广大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

第四,提供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新方案。针对当今世界人权发展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坚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围绕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一带一路”倡仪和全球发展、全球安全、全球文明“三大倡仪”,以及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的主张,中国努力将“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促人权”“以合作促人权”“减贫促人权”等理念注入联合国人权事务之中。中国提出并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多次通过“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和“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消除不平等问题”等决议,中国人权理念和人权主张的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

第五,展现了未来人类人权发展的新愿景。中国式现代化开创的人权文明新样态,坚持以历史的态度把握人权,以发展的观点看待人权,既立足现实,又放眼未来,不断提升尊重人、保障人、发展人的能力与水平,向着更高的人权理想目标前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坚持促进物的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为的是实现物质富足与精神富有的共同发展,不断向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目标迈进。中国人权的成功实践使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崇高而伟大的理想目标更加显明地矗立在人类未来发展的制高点上。

五、结语

人权文明的历史方位及其价值向度昭示世人,人权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有了人权文明,才使得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与意义不断有了新的觉悟,才使得人之神圣性得到了全面提升,也才使得人类文明有了更加深厚的人文底色。

通过对人权文明的历史方位及其价值向度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四点基本结论:

第一,人权并非是哪一种文明或制度的专利,而是多样性与共同性的统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人权属于全人类。尽管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生成于欧美,但人权思想的起源以及人权文明的发展,则充分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智慧与共同创造,不同文明形态中的国家、地区和民族,都对人权文明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第二,人权并非天赋,亦非一蹴而就,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人类在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上,体现了一种历史主动精神。人权从无到有,从一种思想观念到较为完整的权利谱系,从保障不充分到相对充分以至更加充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人类追求人人享有充分人权的理想崇高而漫长,人权保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第三,人权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内涵与范畴在不断扩大,人权的发展标志着人类在不断向着新的文明发展水平迈进。人权发展到今天,也是几代人权概念递进性发展的结果。人类对人权的认知大体经历了由个体到集体、由单项到多项、由一国、一个区域和一个民族向多国和全球的发展过程。从消极人权到积极人权,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再到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以至当今人们正在讨论的数字人权以及气候、环境与人权,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对人权的认知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

第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文明的最高价值境界。人权文明的历史发展逻辑告诉我们,在人权文明的多样性发展之中,共同性和普遍性的一面在不断的增加,基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文明,不断驱使人类向着更加自由和更加全面的发展目标迈进。

考察人权文明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追求,我们不难发现,中华文明在其中居于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现代力量,也赋予人权文明新的意涵。中国式现代化正在创造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形态,也正在创造人类人权文明新样态,开辟人权文明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建设的人权文明新样态,既有人类人权文明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丰富和发展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必将不断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新的条件并积累新的经验。

(鲁广锦,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本文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当代中国人权观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MZDO2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式人权文明新形态研究”(项目批准号:21AZDO095)、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团队“中国人权道路的理论阐释与话语塑造”(项目批准号:2022CXTD05)阶段性成果。】

Abstract:Human beings are the mainstay and the ultimate goal of civilization.The history of human civilization is a continuous struggle to realize the respect for,emancipation,protection,and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s.Human rights are an achievement of humanity and a symbol of progress,and the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ing human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means that human rights are not only a concept or an idea but also a grand historical and long-term social practice.Up to now,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has roughly experienced four conscious epochs:initialization,revolution,popularization,and globalization.In terms of its value dimensions,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gressiveness,diversity,commonality,inclusiveness,indivisibility,openness,and so on.The historical position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ts value dimensions have shown to the world that human right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humanity,and human rights belong to all mankind;human rights are historical,concrete,and developmental;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s constantly evolving,and its connotations and categories are constantly expanding;achieving the free and well-rounded development of every person is the highest value realm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The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endows Chinese civilization with modern strength and opens up new horizons for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The new pattern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to be created by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not only possesses th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but also enjoys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ased on its own national conditions,enriching and developing the d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for all mankind.

Keywords: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Four Conscious Epochs of Human Rights;Value Dimensions of Human Rights;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New Pattern of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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