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敏 | AI“复活”:数字技术背后的情理法

2024-04-16 11:18:08来源:仁之言作者:梁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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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基于AI的数字技术已经能够赋予逝者“数字生命”,实现生命在“赛博世界”的延续。相较于照片、文字等静态载体,AI“复活”的独特性在于其可以实现逝者数字形象与亲属的动态交流。相较于传统的纪念方式,这种数字交互为逝者亲属提供了极大的精神慰藉。在电影《流浪地球2》中,刘德华饰演的科学家图恒宇将自己女儿丫丫的意识进行储存与上传,并且与“数字丫丫”温情互动。但是在现实中,这种行为却引发了激烈争议。近日,多位知名艺人被AI“复活”的视频引发网络热议。此次事件中,被“复活”艺人的亲属均明确拒绝对逝者进行AI“复活”。利用数字技术对逝者进行AI“复活”以表达怀念具有情感正当性,但这可能会对逝者肖像、声音、隐私等人格权,近亲属身份权、生活安宁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等权益造成侵害。应用AI“复活”技术应当在造福人类和遵守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图片图:《流浪地球2》电影截图

AI“复活”涉及的权益类型

AI“复活”是指通过整合逝者的图片、视频、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和文字等数据资料,输入AI算法模型,模拟生成具备逝者声音、相貌、记忆等人物特征的数字形象。AI“复活”在技术层面属于深度合成技术,获取的数据资料越多,数字形象越逼真。
AI“复活”的核心特征是利用具有身份特征的生物识别信息、文字等数据资料,因此AI“复活”涉及到复杂的权益:第一,逝者的人格权。肖像、声音的生物识别属性较强,属于逝者自身的权益。为了形成数字人与自然人类的信息交互,在AI“复活”中往往需要借助文字等数据资料使数字人物更加逼真。而如果利用尚未公开的数据资料,就侵犯了逝者的隐私。第二,近亲属的亲属权。亲属权的形成与行使建立在基础身份关系上,法律规定近亲属有权依据亲属权保障逝者合法权益。第三,近亲属的生活安宁权益。未经权利主体允许而擅自进行AI“复活”,可能会对近亲属的生活产生影响,侵犯近亲属的生活安宁权益。第四,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如果AI“复活”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逝者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节目等音像数据资料,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AI“复活”的规范现状

公法监管初具框架。AI“复活”的公法规制适用深度合成技术的规范要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制定完善对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2022年底,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对象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规范制度包括数据和技术管理、标识、备案、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等。《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依据这一规定,AI“复活”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应获得相关主体的同意,未获得同意使用或者产生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私法保护有法可依。虽然AI“复活”属于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新产物,但是其需要用到逝者的生物信息,主要是肖像、声音等身份识别性强的数据信息。第一,逝者人格利益保护。在数据运用过程中,近亲属基于基础身份关系对逝者人格权益的保护可以适用民法规范。对于肖像、隐私等保护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AI“复活”的适用场景下,声音具有较强的人格属性,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确立声音作为独立具体人格权,但是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一宣示性规定表明声音是法定的、独立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第二,近亲属生活安宁权益保障。私自公开逝者隐私可能会影响近亲属的生活安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生活安宁权益受到保障。近亲属因AI“复活”受到生活干扰的,可参照相关民法规范寻求救济。第三,著作权人权利救济。对于未经许可使用表演、录音录像等音像数据资料进行AI“复活”开发活动,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有权主体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提起诉讼。

AI“复活”的规范运用

AI“复活”可以满足特定主体的情绪价值,这是此项技术开发利用的一大动因。目前技术上已经基本攻克难点,但由于技术使用中所依赖的生物信息具有显著的人格属性,在具体使用中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意愿、保障权益等角度来判断是否可以开展AI“复活”、如何进行技术利用。

第一,不违反适用深度合成技术的禁止性规定。《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这一禁止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AI“复活”开发活动。

第二,明确决定开展AI“复活”的主体顺位。首先,逝者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必须尊重其意思表示。逝者本人可以在生前决定是否可以被AI“复活”。生物信息的人格属性决定逝者对自己的肖像、隐私、声音等权益不因生命结束而灭失。如果逝者在生前明确表示不允许被AI“复活”,则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得决定使用深度合成技术赋予其数字生命。其次,逝者本人没有明确意思表示,逝者的近亲属可以决定是否进行AI“复活”。在寄托哀思等范围内进行AI“复活”具有合理性,应当允许。其他途径和目的的AI“复活”,应当结合逝者本人的性格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近亲属的AI“复活”决定权建立在基础身份关系上,这种基础身份关系具有法定性。因此,类似于基于情侣这种事实关系决定开展AI“复活”,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最后,近亲属外的其他人不具有AI“复活”的决定权,否则近亲属可依照《民法典》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三,明确AI“复活”技术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法律义务。AI“复活”具体实现需要得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辅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之前,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尽到对委托主体的资格审查义务。同时,技术服务合同的资料和成果属于委托人。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不得违法利用相关生物识别信息。AI“复活”开发中使用相关音像数据等资料的,应当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AI“复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与逝者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提供情绪价值,正是在这种功能的助推下,AI“复活”正在成为一条全新的产业链。思念逝去亲人是人类的情感需求,清明节前夕,AI“复活”业务火爆异常。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应用这项技术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运用数字技术进行AI“复活”时,应当守住法治边界,确保数字技术在法治的框架内造福于人。

(作者:梁晓敏,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讲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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