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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人权司法保障

来源:《人权》2023年第6期作者:齐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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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推进的当下,一切社会关系“正被数智化后设机制加速‘一体化’,社会整体结构乃至人的整个精神世界都在朝向数智化方向加速演化。”面对这一新场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已经步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阶段,并伴随信息技术的迭代日益向纵深发展。

一、数字时代人权司法保障的基础逻辑

无救济则无权利。人权司法保障有赖于现实的权利表达和权利救济机制予以实现。数字时代的人权司法保障逻辑较之传统的人权司法保障逻辑已迥然不同。传统语境中,人权司法保障通常被释义为“通过司法救济法定权利,并且在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不侵犯程序参与者的法定权利”,其关键点是“在立法和司法之间构造一个连接点,即诉权,从而使人权的可诉性或可司法性得以实现”。如今,集成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区块链技术迭代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日新月异,数字化生存成为人们的基本存在方式,虚实结合、人机互融成为新的时代场景。一切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一切社会制度设计、法律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安排都必须基于人的数字化生存而展开。人权司法保障所倚赖的作业形态不再是纯粹的传统人工操作,而是基于司法算法化之上的,至少在司法程序的部分环节已经开启了这一进程。

人权保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公正司法是实现人权价值必不可少的手段,其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国家和谐稳定。在传统法律场景中,人权司法保障往往仰赖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表达和主张予以实现,人权司法保障呈现事后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在数字时代,基于传统司法救济模式的个人权利救济机制已经捉襟见肘,需要基于数智化逻辑对之予以重塑。为了回应社会的数字化变革,实质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捍卫人的自由与尊严,中国正在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一套完整的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和智慧管理系统,以实现数字时代人权的全链条司法保障。

从电子卷宗随案生成、裁判文书建议智能生成、跨域立案全覆盖到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到建成独具特色的互联网法院,我国司法改革过程同时也是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深度嵌入进人权司法保障体系之中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技术+司法”的深度应用,在线调解、在线诉讼、电子存证、区块链存证、大数据法律监督、AI法律服务等司法技术新形态开始重塑数字时代人权司法保障新模式。2017年设立了中国乃至全世界第一家专业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随后又增设了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实现了互联网审判体系的创新发展。颠覆性的司法技术革新不单是对传统司法工具的更新升级,更是从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四大应用场景对司法机制的技术再造,从而为现代司法文明和人权司法保障探索出一条全新路径。

二、数字时代人权司法保障的智慧路径

推进智慧审判,提升审判质量、效率,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及时便捷实现。司法审判被视为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其作为法院的核心职能,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运行关键,关涉每一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智慧审判是数字时代审判形式的“数智”变革成果,在“数”一极,我国除设立专门的互联网法院之外,科技法庭数量规模也超过3万个,借助新兴技术实现音视频信息采集和使用、庭审过程的多应用形式展示、各种信息的数字化编码处理等,积累司法大数据资源,促进实现要素式审判,持续提高审判质效;在“智”一极,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技术支撑法院审判数智化建设“可及性”“便利性”“包容性”,借助智能语音识别技术生成庭审笔录,云计算技术生成裁判建议,远程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庭审。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在线调解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等电子诉讼平台助力下,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与覆盖“裁判请求权”“程序主体权”“平等对待权”“参与知情权”等核心权利的“指尖诉讼”场景。司法权力的行使完成了由完全以法官为中心转变为法官与机器协作或机器替代法官的深度变革,并形成“证据事实—要素标注—深度学习—生成判决”的智慧审判范式。

推进智慧执行,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使“纸上权益”由应然走向实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案件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人权司法保障的价值不仅仅限于司法审判结果的公平和正义,还与司法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密切相关。“执行权既有作为公权力的共性,也有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所必须的权力个性”,在数字时代,其既表现为在执行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方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交涉,如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执行查控、执行公开、信用惩戒、网络拍卖一站式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全国各级法院互联互通,确保执行办案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运行规范、同步管控,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又表现为执行落地中所依据的实体法承认私权的可处分性,申请执行人借助司法执行领域区块链技术,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切实实现。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2019)京0491民初31145号网络侵权纠纷案”时,将案件双方的调解协议存证于区块链平台上,若被告未履行全部义务,则原告仅需点击对应的“未履行完”按键,该案件即会基于运行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自动进入执行程序,并自动完成从执行立案到抓取当事人信息和执行依据再到生成未履行报告、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系列流程。在数字时代,中国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司法执行领域的运用,以智慧技术破解执行难题。在执行查控层面,“让数据多跑路”,提高执行工作便捷度;在执行保障方面,则是简化执行程序,“让百姓少跑腿”。以往对可执行财产的实地调查与控制如今被智慧执行下的网络查控所替代,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借助技术被彻底打通。

消除司法鸿沟,推进司法服务智慧化。对对司法的疏离感与陌生感将引致司法机制失灵,而在智慧司法推进过程中尤其应当重视数字鸿沟问题。智慧司法的应用应致力于“消除‘司法鸿沟’,促进‘司法可得性’”。就诉讼服务而言,进一步推进服务便捷化,全面推进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借助人脸识别、远程音视频、电子签名等技术,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不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救济服务途径,弥合诉讼能力不足;就司法存证而言,推进司法区块链面向全国各级法院和公众,提供高效可信的数据存证、确证与验证服务,满足公众在电子证据、合同签署及著作权保护等场景应用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大数据技术上线“法信”平台,融合嵌入各级法院审判流程、案件管理、电子卷宗、诉讼服务等各类系统,提供法律检索、类案剖析、法律规范参考、法律知识解决方案等服务,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第二种意义是效益”,智慧司法服务以效益为指引,为正义为旨归。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打通网上办案全流程多环节,推动数字信息技术与诉讼、存证、管理等各司法服务场景相融合,坚持普适为基,升级智慧司法环境,方能提升公众司法获得感,最终达成维护司法权威这一理性共识。

推进智慧管理,“一张网”办公办案,让司法权、检察权运行遵循“看得见的正义”原则。人权司法保障的有效运行需要司法机关高效的管理模式,数字时代人权司法保障则需要稳定的数字运行机制作为后盾。一方面,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打造阳光审判管理机制。中国构建了法院专网、移动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涉密内网五大网系,实现法院专网全覆盖,搭建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经由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实现各类审判数据资源的规范管理和算法演绎,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推广并应用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打造良好的智慧法院管理生态,保障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实现。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智慧检察管理模式,推进数字检务运行机制。优化检察机关“人、事、财、物、策”各项管理要素,以数字技术为驱动,以检务数据为中台,建设涵盖检务公开、办事指引、案件查询、在线办公、教育培训、信息共享、案件趋势预测、案件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智慧检务管理平台,以满足检察机关在检务工作中的各种业务需求,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数字时代检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

三、数字时代人权司法保障技术的合宪可控

人权司法保障智慧技术的应用必然面临着新的风险。在推进“数字+审判”之时,应时刻谨防技术的负外部性,警惕因技术问题引发的司法不公,防范技术审判上的形式主义。在智慧审判的运用过程中,应当确保法官在司法审判环中的全程存在,即“人在环中”(Human in the loop),实现人类对智慧司法系统的控制权。在传统社会,“人权保障体系的核心是在公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确定一定的界限,赋予国家理性精神,以人权的道德力量控制国家权力,以保持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数字时代打破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二元平衡状态,私权力成为横亘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新的权力形态,既可能成为制衡公权力的“调节器”,亦可能成为公民权利最大的侵害源。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既要避免公权力的侵害,又要谨防技术市场私权力的滋扰。面对当前智慧司法的快速发展,很多学者担心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法律的正当性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而要有效防范、化解智慧司法技术应用风险,伦理、法治、技术控制必须先行。

司法作为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除具有辨是别非、释法补漏、定分止争、维权护益、控权审规、定罪量刑的法理功能外,还能发挥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引领社会风气、解决政治困境、建构法治秩序等社会功能。智慧司法技术的应用不仅不能削弱上述功能,反而需要借助智慧技术优势强化上述功能。解决智慧司法所引发社会问题的有效办法并不是排斥智慧司法技术的应用,而是需要在伦理和法治的框架下以技术的手段、技术的思维、技术的智慧来确保智慧司法技术的安全可控。一是伦理约束应与智慧司法同步。人权的根基在于对人的认识,人的尊严和自由构成了人权发展的起点。“人的尊严与正义、良善等价值有着相近之处,都具有‘元’属性”,捍卫人的尊严和自由是技术发展永远不能突破的底线,必须成为智慧司法伦理的最高原则。数字时代,我们应当完善科技伦理规则,为智慧司法划定行为准则和伦理边界,以司法人文作为智慧司法的“止境和标杆”。二是法治建设应与智慧司法同步。网上立案、在线审理、文书生成、区块链存证等新兴智慧司法技术改变了传统司法的立案、审判、裁判、证据存储、管理和执行方式,也引发了对智慧司法权威性、程序合法性的质疑,智慧司法仪式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司法行为的宣誓和教化功能。在智慧司法技术突飞猛进之时,应当适时调整相关法规和政策,补正现存法律漏洞,以满足智慧司法技术所需的法治需求,捍卫数字时代的程序正当和实质正义,实现人们对“看得见的正义”的要求,确保智慧司法技术应用合宪合法。三是技术升级应与智慧司法同步。历史经验表明,技术的发展永不止步。智慧司法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应当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积极探索新兴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为司法迈向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构筑有力技术支撑;注重技术与人的结合,实现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司法规律的深度融合,确保智慧司法技术应用安全可控,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数字时代的智慧司法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作用。在数字时代,我们既要切实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前沿深度赋能司法工作,实现数字技术与公平正义的有机契合,又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防范、化解智慧司法技术风险,确保智慧司法技术应用的合宪合法,确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及其治理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195)及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自动化行政算法决策的法律控制”(项目批准号:21AFX004)阶段性成果。本文根据在2023年9月20日于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23·中欧人权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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