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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义务

2023-12-19 17:22:19来源: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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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总是与特定的义务相对应。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也同样要与特定的义务相对应。但人权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具有某种特殊性。

  1.人权要求社会和他人承担保障的义务

  主体享有的每一项人权,同时意味着其他主体具有不侵犯或保护该主体权利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国家承担国际法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十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

  2.人权的享有者同时也要承担尊重他人人权的义务

  权利的享有同时意味着义务的负担。一方面,主体在享有人权的间时,也要承担尊重其他主体人权的义务。如果人权的享有者没有履行尊重他人人权的义务,甚至侵犯他人的人权,其所享有的权利将会因此受到一是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1款宣告:“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3.有些人权并不因权利主体没有承担相应义务而丧失

  人权与普通权利的不同之处在于,许多人权的享有并不以遵守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主体享有的许多人权并不因为其承担相应义务的状况而被削弱甚至剥夺。这意味着当某个主体没有遵守和承担不侵犯其他主体人权的义务时,他的一些基本人权仍然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尊重。例如,一些虐待他人的罪犯,并不因此就丧失不受虐待的权利;不尊重他人言论自由的人,并不因此就丧失言论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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