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一带一路”倡议对加强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的影响

来源:《人权》2018年第1期作者:黄振威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内容提要: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在十九大以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贸易强国的重中之重。“一带一路”的实施在繁荣沿线区域经济发展,提高沿线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权境遇,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应该充分发挥在全球治理中引领作用,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反人口贩运合作。

  关键词:“一带一路” 人口贩运 人权保障 国际合作

  
自2013年12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一带一路”陆上联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海上港口建设成效显著,空中联通务实推进,交通设施互联互通迈上新台阶。① “一带一路”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内外对接,不断向次区域和沿带多边区域延伸,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截止2017年9月,我国已同74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响应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②“一带一路”倡议在消除贫困,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上的贡献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2016年11月1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A/71/9号决议与2017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2344号决议都肯定了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在解决阿富汗问题中的作用;第71届联合国大会与联合国安理会呼吁并敦促国际社会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环境。③2017年5月,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强调坚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④

  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加密,“一带一路”贸易市场在不断扩大,跨国贩运人口犯罪现象也在逐渐增多。我国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前主任陈士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人财物流动的加快、国际交往的扩大,跨国拐卖犯罪呈上升趋势。” ⑤区域间的有效合作是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基础,“一带一路”建设以周边自贸区为平台,通过教育、经贸以及人文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为沿线地区发展生产力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新的契机。这就是说,“一带一路”建设对预防、打击区域人口贩运,维护贩运受害人基本人权,探索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模式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一、人口贩运与“一带一路”沿线人口贩运

  (一)“人口贩运”概念内容的扩充

  人口贩运是一个古老的犯罪行为,但是大规模的国际性人口贩运起源于近代血腥的非洲奴隶贸易。1441年,葡萄牙人A.贡萨尔维斯从非洲将10个黑人带到欧洲开始,非洲奴隶贸易持续了400多年,使非洲损失人口1亿多,给非洲人民带来了无尽的灾难。奴隶贸易把人当作“商品”进行买卖、贩运,滋生了对黑人的种族歧视,是人权保护史上罪恶、最可耻与最卑劣的一页。

  16世纪,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开始萌芽,与人口贩运相关的“贩卖妇女”、“性奴役”、“强迫劳动”、“强迫婚姻”等法律概念也开始不断出现在各类国际人权文件中,⑥但是,关于人口贩运具体行为与范畴的界定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国际社会也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2000年11月,“人口贩运”概念得到了完善,联合国第55次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也称为《巴勒莫议定书》)第3条厘清了“人口贩运”的概念,它规定:(a)“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b)如果已使用本条(a)项所述任何手段,则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对(a)项所述的预谋进行的剥削所表示的同意并不相干;(c)为剥削目的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即使并不涉及本条(a)项所述任何手段,也应视为“人口贩运”;(d)“儿童”系指任何18岁以下者。

  《巴勒莫议定书》关于“人口贩运”概念的统一界定是在传统以拐卖为核心的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口贩运”概念扩大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对人不可以作为工具和商品的认识以及对人的尊严的强调。如柳华文教授所言:“人的‘固有尊严’是人权的根据和基础,是所有国际人权法原则和规则的最终依归、根本或本原。” ⑦议定书在将中国国内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行为纳入到“人口贩运”的范畴之下,将“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等行为纳入到“人口贩运”的打击范围之下,体现了人固有尊严的不可侵犯性。

  (二)“一带一路”沿线人口贩运的现状

  人口贩运是一个普遍的国际现象,在全球移民运动不断推动下,人口贩运现象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而日益泛滥。第一,人口贩运流遍布全世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根据各国主管人口贩运当局官方数据已经确定全球至少 510 条人口贩运流。⑧第二,人口贩运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据《2016年全球人口贩运报告》称,全世界每三个人口贩运受害者中就有一位是儿童,妇女和女童占人口贩运受害者的71%。⑨第三,人口贩运犯罪组织职业化、集团化。在泰国有史以来最大人口贩运案中,涉案人数103人,泰国陆军中将玛那以及泰国南部沙敦府高级官员参与其中,为其提供官方庇佑,使得松散的人口贩运团伙演变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人口贩运集团。⑩第四,人口贩运的犯罪逐渐产业化。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各种武装黑帮集团、偷渡集团、贩卖人口与皮条客组成了一条严密的、成型的产业及经济链条,⑪使得人口贩运形成了一条龙发展的“产业”。

  近年来,人口贩运在发展趋势上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第一,互联网等技术被运用到人口贩运中。在丰厚利润的诱惑下,人口贩运者通过社交平台和具有的高度隐蔽、去中心化的“暗网”等技术,不断扩大人口贩运交易规模。⑫第二,人口贩卖受害者的身份悄悄发生变化。《2016年全球人口贩运报告》相关数据显示,过去10年,虽然大多数被发现的受害者仍然是妇女,但是男子的比例在贩运受害者中大幅度增加,被强迫劳动的受害者所占的份额在扩大。2012至2014年间,约有十分之四的受害者因强迫劳动而被贩卖,而在这些受害者中,有63%人是男性。⑬

   “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东南亚、南亚等地区)是国际人口贩运的重灾区,人口贩运现状不容乐观。2016年12月,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2016年全球人口贩运报告》相关数据表明,东亚、东南亚、中亚等地区则是主要的人口贩运输出地区,尤其是南亚、东南亚等地每年均有大量的人口被贩运,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被称为人肉集市的“中转站”。⑭在东南亚的一些人口贩运过程中,个别国家政要,甚至武装部队也参与其中,为人口贩运提供种种便利。⑮如上述泰国人口贩卖案中,许多泰国军政、警察、地方政客参与犯罪集团走私、贩运人口等活动,与人贩子一起建立人口贩运“中转站”,为跨区域人口贩运提供便利。⑯

  (三)“一带一路”沿线人口贩运的原因

  近代以来,“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是人口贩运的主要输出地,有着深厚的人口贩运“传统”。19世纪,新加坡是臭名昭著的人口贩运贸易中心,中国也曾有300万“猪仔”被贩运到国外做苦力。⑰受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人民至今仍未摆脱被贩运的悲剧。

  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人口贩运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推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全球资源流动过程中会导致廉价进口,使得某些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无法生存,造成劳动力的大量失业。某些发达的国家采取限制性移民政策使得低技能的劳动职业者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取相应的工作,进而使得大量预期移民依赖中介协助他们通过非正规秘密渠道进入目的地国。同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金融机构实行的结构调整措施,使区域许多国家的贫穷、失业、不平等和不安全程度有所提高。⑱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某些人产生了不惜一切代价的迁徙到他国的想法,这为贩运者创造了有利可图的市场条件,进而使迁徙者更容易落入贩运者手中。

  “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被贩运者人权保障的缺失也是人口贩运的原因之一。联合国第六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指出:“在许多情况下,移徙和贩运的根源归咎于国家未能保证其管辖内所有个人的基本人权。” ⑲倘若相关的国家保障充分尊重被贩运者的人格尊严与基本人权,人口贩运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土壤与基础,国家内部、区域乃至世界人口贩运现象也会逐渐消失。

  二、“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的可能

  (一)“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的物质条件

  国际人权保护离不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家与地区间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水平决定者该国与该地区的人权性质、状况与发展水平。⑳亚洲与太平洋地区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区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发布的《2017年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展望》预测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前景是全球最强劲的,2017年和2018年亚洲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分别为5.9%和5.8%,亚洲整体经济增长预测为5.5%和5.4%。[21]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对“一带一路”沿线人权保障水平,改善沿线人权状况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

  亚太地区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各国人均GDP及其增速也呈现出很大的差距。[22]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6-20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相关数据显示,在全球竞争力排名中,新加坡与日本领跑区域,分别排名第2位和第8位,而不丹与尼泊尔则分别排在97和98位,巴基斯坦则排在第122位。[23]由于亚洲区域经济合作一直处于失衡状态,虽然亚洲地区具有全球最多的贸易协定,但没有统一的一体化经济合作组织;区域内国家与域外国家之间经济实力存在着很大的失衡,域外,超级大国美国主导着亚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域内由于大国之的矛盾,小国往往掌握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前途和命运。[24]可以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特征十分明显,这也对沿线国家在加强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共同消除区域间贫富差异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发展沿线经济,为消除贫困,减轻贫富悬殊,扩大劳动就业,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7)》的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比例由25.4%上升至25.7%;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中,东南亚国家贸易额占比高达47.76%,其中,越南、马来西亚、泰国贸易额最高,超100亿美元贸易额的国家数量达22个。[25]这些数据表明,建立在互信、互通与共享基础的“一带一路”倡议为消除“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差距,摆脱美国等大国反经济全球化的不良影响,提高沿线人口贩运重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与人权境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的人权法基础

  在近现代人权本原学说的发展中,西方的“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说以及中国学者提出的“斗争得来”说、“商赋人权”说、“国赋人权”说,“生赋人权”说与李步云教授提出的“性三品”在本源上均不否认人作为人本身所应享受的不被贩运的权利。[26]人不是“商品”,更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这是“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具有一定可能与可行性的基础。

  人权是人类追求合理的社会以及最基本正义的要求,[27]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概念产生之初主要是被压迫或被剥夺权利人的话语,人们往往是在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时候才需要人权。[28]也就是说,人权是对严峻生活状态的保护而不是对一个好的、幸福生活状态的保护。[29]人口贩运受害人是国际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被当作“商品”一样进行贩运、买卖,被迫从事性剥削、劳动剥削等严重侵犯人格尊严的活动。保护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是“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的基点。2010年7月,联合国第64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第1条明确提出了人的尊严是反对人口贩运的根本所在。[30]

  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人权保障的特殊性具有统一性,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反人口贩运的相关政策与立法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保障人权是维护世界公平与正义的前提,是国际社会在解决“正义难题”时达成的基本共识,已经被沿线国家普遍接受。在国际人权法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以及《巴勒莫议定书》等国际人权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要求缔约国对人口贩运受害人权利进行保障。在这些人权文件中,《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一带一路”沿线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从法律上确立了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31]该要求要求缔约国在处理儿童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的利益,这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保护儿童不被贩运方面上存在的国际共识。

  (三)“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的经验积累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一带一路”沿线的东南亚、南亚、阿拉伯等国家与地区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次区域性组织。虽然,政治和经济是这些组织合作的主要领域与重心,但是在联合国人权框架的指导下,这些组织在与人权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领域采取了日渐开放而积极的态度和行动。[32] 2005年11月,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六届会议通过了区域第一部涉及整个亚洲区域人权保护的宪章——《亚洲国家人权宪章》。该宪章强调,亚洲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应该相互理解、对话和真诚合作,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应避免双重标准和人权政治化等问题。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亚洲国家人权宪章》,《东盟国家人权宣言》、《阿拉伯国家人权宪章》与《南亚社会宪章》等次区域性人权文件,为加强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提供了相应的经验积累。

  在区域反人口贩运方面,“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国家和组织也展开了相应的合作。1998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亚太中心的管理下,柬埔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与越南6国之间开展了旨在创建一个持续有效的跨境合作反对拐卖人口体系的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UNIAP)。2002年,南亚区域合作同盟通过了《防止和打击为卖淫目的贩卖妇女和儿童公约》和《关于促进南亚儿童福利的区域安排的公约》。这两部专门性人权文件在打击贩运妇女与儿童行为,促进南亚儿童福利具体领域内的合作问题分别做出了详细的具体规定,是“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反人口贩运的合作成功典范。“2015年12月,我国在新亚欧大陆桥安全走廊国际执法合作论坛(也称连云港论坛)中提出“坚持一个共同体理念”、“走出一条执法安全合作新路”与“打造一个安全走廊的‘三个一’倡议”得到了“一带一路”沿线12个国家的一致认同,外方代表纷纷表示愿意与中国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合作机制,加强务实执法合作,构建新亚欧大陆桥安全走廊,共同打造安全畅通的新亚欧大陆桥。[33] 2017年5月4日,在中国国家安全部与20多个国家安全部门“一带一路”安全合作对话会中,与会国家也纷纷表示愿同中方加强安全合作,同心协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34] “一带一路”倡议在开展警务合作,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打击毒品犯罪等跨国组织犯罪,构建沿线安全走廊上已经取得了初步成绩,这些为加强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由于沿线各国家、各地区在人口贩运概念、量刑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加强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还面临一定的挑战。受双边关系与国家利益的影响,沿线亚洲国家的一些合作组织相对游离于区域化进程之外,客观上产生了一种相对于整个区域的“离心力”,进而影响整体合作机制的形成。[35] “一带一路”倡议是建立在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基础上,能够促使各国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区域最大限度的合作,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区域次区域组织“巴尔干化”的现象。[36] “一带一路”倡议在加强沿线国家联系,减少区域、次区域碎片化具有重要作用,这可以使得区域间、次区域间的反人口贩运合作以及警务合作等经验发挥最大效用,进而更好地为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的反人口贩运合作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三、“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概念缺乏统一标准

  《巴勒莫议定书》界定的“人口贩运”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概念,但是,由于该议定书本身所具有国际软法性质,不强制要求缔约国采用“人口贩运”这一公认概念,加上许多国家已对“人口贩运”形成了固有的法律概念,这就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人口贩运”概念与定罪标准缺乏统一的标准。

  《巴勒莫议定书》通过以后,“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订了相应的国内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立法水平与立法技术以及对“人口贩运”的界定却不尽相同。例如,2005年缅甸制定的《反人口拐卖法》第3条主要阐释“拐卖人口”、“色情”、“人口贩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跨国犯罪”、“儿童”、“少年”等法律概念。2007年柬埔寨《禁止人口贩卖和性剥削法》第13条规定“贩卖、收买或交易人口是指非法地将一人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非法地从他人处接受他人的控制权,通过以某种价值作交换,包括任何服务和任何人。为贩卖、收买或交易人口提供中介服务的,处与贩卖、收买或中转人口行为相同的处罚。”2008年泰国签订的《反人口贩卖法》并没有对“贩运人口”的概念做出直接规定,而是在第4条中通过对“剥削”、“强迫劳动和提供服务”、“犯罪集团”、“儿童”、“基金”、“委员会”等法律概念的解释加以阐述。2016年老挝制定的《反人口拐卖法》第2条规定为:“人口拐卖指的是通过劝说;介绍;欺诈;付款或是给予好处;引诱;煽动或是滥用权利;通过威胁或是其他形式,注入逼迫、债奴、暗中收养孩童、隐形订婚、隐形结婚等形式;为别人怀孕;强迫行乞;生产、展示和出版色情材料;或是其他形式的劳动剥削;性虐待;奴役;卖淫;非自愿性卖淫;贩卖人体器官;以及其他形式的与国家良好文化传统相悖的非法行为;或是为了其他目的以赚取利益,所进行的招募、诱拐、移动、运输或是转移、窝藏或是收购人口的行为。”

  对比柬埔寨、泰国、缅甸、老挝四国制定的反人口贩运立法,可以发现四国在立法水平与“人口贩运”的判断标准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讲,新制定的法律往往会吸收国际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在立法技术与法律概念的表述会超越他所吸收国家立法成就。实践中,国际反人口贩运调查、取证中需要相关国家之间合作,不同国家之间“人口贩运”概念的不同规定也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增加了的困难,倘若两国对反人口贩运的概念与定罪标准立法不同,那么国家合作就不容易实现。

  (二)区域法律环境差异显著

  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影响着一国法律的制定。正如孟德斯鸠阐述,法律与一个地域的自然地理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与本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人情、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法律及其渊源也与地域内基本的生活秩序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37]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各异,既有中国、俄罗斯等政治经济大国,也有文莱、东帝汶等领土面积小国,既有日本、韩国等临海国家,又有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内陆国家,这些国家在法律环境具有很大的差异。

  沿线国家在反人口贩运主管机构的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家间的合作。以缅甸和泰国为例,缅甸在政府内部设立打击人口贩卖中心,该中心的主要成员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首长,非政府组织代表,相关专家等,有内政部长任主席,内政部副部长、社会福利、救济和安置部副部长,副总检察长任副主席,缅甸警察部队总干事任秘书长和总协调人。在泰国成立的反人口贩运委员会中,总理为主席,任CMP委员会主席的副总理任副主席,国防部长、外交部长、旅游和体育部长、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部长、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劳动部长以及总理从专家中任命的四名专业人士等作为委员。对比缅甸与泰国成立的主管机构与任职情况可以看出,缅甸成立的人口贩卖中心主席是部长级领导,委员多为副部长级领导,而在泰国的反人口委员会中,主席有总理担任,委员多有部长担任,在组成人员行政级别上高于缅甸。

  沿线国家在反人口贩运的法律制度的所差异,在打击反人口贩运中情报收集效率与渠道,以及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存在很大的差异,沿线国家人民对于人口贩运的认识程度和深度不同,法律运行环境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对在反人口贩运的法律制定与执法现状存在很大的差距。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涉及领域广,且域内的国家大多处于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区域内民族矛盾,社会矛盾与文化冲突复杂多变。受自身国家利益的影响,沿线国家从国家精英到社会民众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和认识水平在广度和深度上有很大的差异,[38]这也会增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的困难与挑战。

  (三)次区域反人口贩运机制失衡

  受国际主权、国际利益以及双边关系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在加强反人口贩运次区域合作中的积极性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现有合作机制中缺乏全方位、多层次、信息化、高效率的合作机制,存在着打击罪犯与保护受害者之间的失衡等问题。

  如前文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并不缺乏反人口贩运的项目与文件,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UNIAP)以及南亚区域合作同盟制定的次区域性反人口贩运文件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总体而言,整个区域仍然缺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合作机制仍不健全。以国家间的信息情报交换为例,现有情报交换往往停留在在法律文件资料、刑事诉讼结果、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等犯罪后期阶段,在核心犯罪信息情报交流,预防反人口贩运的重要信息交换机制方面并未涉及。由于现有的反人口贩运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往往具有国际性软法文件性质,缔约国在刑事执法方面多负有强制义务,但是对于被害人保护与援助的相关条款往往具有任意性和指导性,[39]现有的执行机制在反人口贩运中往往扮演着“建议者”,而不是“执行者”的角色。

  目前,“一路一带”倡议已经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这也为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反人口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新的可能。得到沿线诸多国家响应之后,我国应该积极发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全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加强现有国际反人口贩运机制的调研与次区域合作经验总结,不断推进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四、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人口贩运合作的中国应对

  (一)正确处理国内法律概念与《巴勒莫议定书》的关系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巴勒莫议定书》,但是如何正确处理我国国内法与《巴勒莫议定书》之间的关系,统一人口贩运的概念与范畴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反人口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人口贩运”概念进入中国以后,我国学者在其概念界定,如何处理其与国内法律概念之间关系展开了不断探讨。[40]在概念界定上,我国一些学者将“贩卖”视为“拐卖”,混淆“贩运人口”与“买卖人口”概念,在“贩运人口”概念与国际公约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着片面甚至错误的观点。[41]

  如前文所述,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国际上“人口贩运”之间的概念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国际法上人口贩运的定义根据其对人类固有尊严构成的根本性冲击和侵犯而趋于扩大,强迫劳动、组织和强迫乞讨、强迫卖淫、强迫器官移植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都将归在贩运人口的罪名之下。[42]而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是指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刑罚范畴相对较小。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可以与“人口贩运”的各种行为相对应,但在实际量刑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最新修改的“强迫劳动罪”的量刑情节最高刑为10年,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

  另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儿童”判定标准与国际上“人口贩运”中“儿童”的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禁止贩卖人口议定书》第3条规定“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而我国2017年1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刑法第240条、第241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于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将其定义为“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关于“儿童”的定义与国际上“人口贩运”中“儿童”并不完全一致,在保护范围上小于《巴勒莫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在人口贩运的概念上,笔者赞同柳华文教授在《〈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研究——以人权法为视角》一书中采用的“小马拉大车,以小概念指代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的做法。[43]这一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先例可循,例如,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规定为“偷盗婴幼儿”;将以介绍婚姻为名,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44]我国在制定反人口贩运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时,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赋予“拐卖人口”新内涵的做法,这样既尊重了我国传统约定俗成的法律概念,又符合《巴勒莫议定书》中“人口贩运”概念的国际标准。

  (二)在联合国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下加强区域间的合作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国际人权发展与全球治理,敦促世界各国批准和全面执行人权公约中发挥中重要作用,它们为世界反人口贩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巴勒莫议定书》是联合国人权框架下制定的国际性反人口贩运文件,亚洲地区现有的“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UNIAP)”也是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牵头下运作的。

  和平、发展与人权是联合国发展历程的主线,人权主流化更是其工作的主要重点。[45]联合国在国际人权立法等方面做出的努力为国际反人口贩运提供了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为加强“一带一路”区域人口贩运合作提供了国际支撑。联合国1997年成立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是全球打击人口贩运的主要机构,该机构通过收集国际人口贩运流,发布国际人口贩运报告,为各国提供技术与数据帮助等措施,能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提供技术指导。联合国制定的《全球对抗人口贩运计划》《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全球倡议》《巴勒莫议定书》等文件是推动反人口贩运国际法治的重要文件,尤其是《巴勒莫议定书》界定的“人口贩运”国际概念,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合作具有重要影响作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通过对各国人权报告审理,鼓励支持成员国签署反人口贩运的双边与区域性公约等措施,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治理上,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与相互影响的关系,二者的均衡发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46] 2017年8月28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在评估《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大会高级别会议成果文件主题会上发布的政治宣言明确提出:“我们最强烈地重申,会员国必须加强集体行动,杜绝人口贩运行为,具体方式包括利用区域、次区域和跨区域机制,并与联合国系统及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媒体、议员、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信仰组织)等其他利益攸关方,以及与有关《巴黎原则》8 的国家人权机构(如果有)建立伙伴关系和采取举措。”[47]虽然该宣言并未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但是为“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合作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我国应该在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协调下,加强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国际难民等国际组织在预防、控制、打击人口贩运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48]我国应该在“一带一路”沿线现有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反人口合作,与沿线其他国家共同开展联合反人口贩运项目。

  (三)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受害人的人身保护

  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的离不开非政府间组织的推动与帮助。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件的制定,开展国际性人权教育,监督各国人权实施情况等人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9]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开始正式实施,这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合法有序开展活动提供便利。2017年5月10日,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一带一路”项目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措施,创造更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50]在预防人口贩运方面,非政府组织收集相关数据,宣传人口贩运危害,提高公众社会对人口贩运罪行的认识;在打击跨国人口贩运中,非政府组织为政府部门提供准备的信息与情报,协助政府抓获人口贩运罪犯;在反人口后续工作中,非政府组织是联系政府与被害人的桥梁,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生理救治、卫生保健以及法律援助等服务,在被害人保护与救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人口贩运中,被害人既是人口贩运犯罪的重要证人,又是打击人口贩运罪犯的直接证据,非政府组织对被害人的保护在打击人口贩运犯罪中是不可或缺。

  虽然,非政府组织在资金来源独立性,提供信息与数据可靠性以及法律主体地位等问题上存在着种种争议,但是不能否认非政府组织在打击人口贩运,营救被害人等方面的作用。在“宝贝回家”项目、国际反人口贩运的“龙也模式”等成功案例中,非政府组织参与、谋划、积极协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51] “一带一路”沿线加强反人口贩运的合作不能只依靠官方力量,也应该积极发挥非政府的参与作用,我国也应该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为非政府组织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反人口合作提供更好的环境。

  (四)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扩大民间社会参与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权的发展具有双重的作用,它在促进人权意识觉醒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反人权的思想;在推动人权具体化、多样化的同时,又使得人权的界限和内容变得模糊;在提出人权新问题的同时,又带来了更多侵犯人权的可能,[52]但是,从整体上讲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的人类文明与人权思想的发展,不能否认,在近代奴隶制度废除的过程中,工业革命中技术的发展曾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尽管关于“科技”与“人权”的关系的讨论还是我国人权哲学与人权法学讨论的重点问题,[53]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科技发展打击人口贩运与解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发挥着的作用。正如柳华文教授在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发言中提到:“在影响人权实现的诸多要素中,科技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可以是发挥建设性作用的生产力,可以是提供巨大便利的载体或者工具,同样也可能是复制和增加危害的破坏力。”[54]虽然人口贩运分子利用“暗网”等互联技术扩宽犯罪的渠道,通过频繁地改变分配和运输路线躲避执法部门的追踪,但是,技术人员仍然可以通过跟踪不同地点的数据中微妙趋势来获取信息。[55]例如,微软公司、Splunk公司和Recorded Future公司共同建立的GEN平台,可以通过收集并分析人口贩子遗留下的数字“碎屑”来帮助执法部门找到受害者,进而阻止人口贩运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可以通过分析收集来的数据寻找人口贩卖的模式进而研究人口贩卖的全球趋势。[56]

  在中国,阿里巴巴集团“团圆”打拐公益项目通过高德LBS定位技术接入中国境内包括支付宝、钱盾、国家应急广播中心、百度搜索、腾讯客户端、今日头条、OFO共享单车等21个APP向失踪地周边群众以及中国6,000多名打拐民警精准推送失踪信息。自2016年5月15日该项目上线以来,截止2017年5月15日,一年来在全国范围共发布失踪儿童信息1,317条,找回1,274人,找回率96.74%。[57]该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与充分利用系统用科技能力,扩大公民社会参与程度,进而提升了找到被诱拐儿童的速度。十九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扩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58]从科技与人权的角度看,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反人口贩运区域合作应该加大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充分利用新兴科技,扩大各方面的参与。

  五、结语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59] 2017年10月24日,十九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明确提出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写入党章。习近平,同上文。据统计,“一带一路”在十九大报告中出现有5次之多,“一带一路”成为十九大报告的关键词并写入党章充分表明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决心。“一带一路”写入十九大报告,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引领开放变革潮流,抵制“逆全球化”思潮,造福世界各国人民,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举措。“一带一路”建设将生存权与发展权置于首位,通过区域经济合作、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建立区域的国家之间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体制,最大限度促进区域的共同发展。[60]从2013年到2016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流量约5,600亿美元,创造的就业岗位数以百万计,促进了投资所在国资源、劳动力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61]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国,中国在为沿线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促进了沿线国家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同时,也应该不断深化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反人口贩运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为提高区域人权保护意识,加强反人口贩运区域合作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黄振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

  注释:

  
①参见杨传堂、李小鹏:《“一带一路”建设,交通运输要先行》,《人民论坛》2017年第6期(下),第6页。

  ②相关数据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访问日期2017年8月26日。

  ③SeeA/RES/71/9,S/RES/2344.

  ④参见习近平:《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载新华网,2017年8月27日访问。

  ⑤陈士渠:《“拐卖犯罪”范畴将被扩大》,载《中国妇女报》,2009年12月29日。

  ⑥如,1815年,欧洲一些国家签订了第一份呼吁废除奴隶制度的国际法律文件——《关于普遍废除奴隶贸易的宣言》,1885年,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签订的《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1890年19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贩卖非洲奴隶问题议定总议定书》等。

  ⑦参见柳华文:《〈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研究——以人权法为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2页。

  ⑧Se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New York:United Nations,2016,这里的贩运流是指所查明的至少5名被害人的相同来源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假想连线。

  ⑨参见上注。

  ⑩参见“泰国跨国人口贩运案裁决涉案将军被判有罪”(2017年07月20日),载环球网,2017年8月27日访问。

  ⑪王敏梓:《美国人口贩卖报告将中国降为三级,但很快就被打脸》(2017年07月29日),载观察网,2017年8月27日访问。

  ⑫参见“人口贩运罪行昭彰遍布全球各地,暗网技术成为无形帮凶”,载《工人日报》,2017年7月28日。

  ⑬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New York:UnitedNations,2016,p.6.

  ⑭同上注。

  ⑮See ODCCP,Trafficking,Slavery and Peacekeeping:The Need for a Comprehensive Training Program(Conference Paper),May 2002.

  ⑯参见注⑩。

  ⑰参见刘宪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法律对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⑱参见《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第六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临时议程),A/65/150,第8页。

  ⑲参见上注,第7页。

  ⑳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21]Se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Regional Economic Outlook,Asia and Pacific:Preparing for Choppy Seas,Apr.2017.

  [22]参见[日]黑田东彦:《亚洲经济增长的挑战与展望》,载《新金融》2015年第11期,第11-16页。

  [23]See World Economic Forum,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6-2017.

  [24]参见李向阳:《特朗普时期的亚洲经济:挑战与变数》,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7期,第25页。

  [25]参见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7)》,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26]关于人权本原学说的评述与争议详情,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第76-95页。

  [27]参见王玫黎:《人权的国内性与国际性》,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第76-78页。

  [28]See Jack Donnelly,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West View Press,1993,pp.19-21.

  [29]参见[英]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刘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40-41页。

  [30]参见《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文件号:A/RES/64/293)第1条。该条规定:“持续、毫不含糊、强烈地谴责贩运人口,因为这种犯罪侵犯人的尊严,对发展、和平和安全及人权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31]《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是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32]参见班文战:《建立亚太区域人权合作框架的前景分析》,载《人权》2008年第4期,第26页。

  [33]参见《中国与“一带一路”12国警方共建安全走廊》,载《法制日报》,2015年9月23日。

  [34]参见《“一带一路”安全合作对话会在京举行 孟建柱会见代表团团长》(2017年05月04日),载新华社,2017年8月30日访问。

  [35]参见谷盛开:《亚洲区域性人权机制:理念与构建》,载《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2期,第23页。

  [36]巴尔干化(Balkanization)指地方政权等在诸多地方之间的分割,及其所产生的地方政府体制下的分裂,即“碎片化”(Fragmentation)。

  [37]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 7页。

  [38]参见任涛、赵忠俊:《构建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思考——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背景》,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72页。

  [39]See Janie Chuang,“Beyond a Snapshot:Preventing Human Trafficking in the Global Economy”,13 Ind.J.Global Legal Study(2006).

  [40]例如张苏:《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立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 年第 3 期,第43-48页。

  [41]参见潘星丞:《贩运人口:概念诠释与立法——以联合国〈补充议定书〉为中心》,载《探求》2012年第2期,第106页。

  [42]参见注⑦第8页。

  [43]参见注⑦第8页。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2日发布),载最高人民法院网,2017年8月27日访问。

  [45]参见柳华文:《联合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载《国际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4期,第24页。

  [46]参见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载《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 期。

  [47]《关于执行〈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的政治宣言》(文件号A/RES/71/319)。

  [4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49]参见彭锡华:《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人权的保护》,载《法学》2006年第6期,第63页。

  [50]参见公安部:《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多便利》(2017年5月10日),载新华网,2017年8月27日访问。

  [51]案例具体介绍,参见注⑦,第211页。

  [52]参见孟宪平:《科技发展对人权的双重影响及解蔽思路》,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25页。

  [53]2012年12月12-13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的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以“科技、环境与人权”为主题;2015年10月24-25日在广西南宁共同举办了“第五届人权与伦理学论坛”,来自全国的40余位研究者与会,围绕人权与现代社会、科技与人权、尊严与人权、权利观念反思等主题展开了深人探讨。参见《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聚焦“科技、环境与人权”》,载《人权》2013年第1期,第53页;谌章明:《人权与伦理学:科技、尊严与跨文化视野——“第五届人权与伦理学论坛”述要》,载《哲学动态》2016年第3期,第110页。

  [54]柳华文:《科学技术与人权主流化,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论坛发言摘要》(2012年12月11日),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17年8月27日访问。

  [55]See Renata Konrad,Andrew C.Trapp,Data Science Can Help Us Fight Human Trafficking,Scientific AmericanJuly 30,2017.

  [56]《大数据:全球打击人口贩运组织“新武器”》(2017年8月23),载网安视界自媒体,2017年8月27日访问。

  [57]《阿里巴巴“团圆”打拐成绩震惊海外 96.74%找回率传递“中国经验”》(2017年8月3日),载网商君,2017年8月27日访问。

  [58]参见注[48]

  [59] 注[48]

  [60]参见黎尔平:《“一带一路”建设对世界发展权的贡献》,载《人权》2016年第5期,第9-17页。

  [61]参见《外媒关注中共十九大 称细节凸显“一带一路”影响力》(2017年10月18日),载中国新闻网,2017年10月30日访问。

  Abstract: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is most importantthingto deepen the reform comprehensively,promote the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become a strong trading nation after the nineteen big countries after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promoting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improving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improving human rights situation,and against human trafficking.As a proponent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China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leading role in global governance,contribute to wisdom and programsactively,and strengthen anti-trafficking cooperation with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long the line.

  (责任编辑 叶传星)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