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政府连续制定和实施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引起了国内外高度关注,2013年10月在联合国对中国第二轮国别人权普遍定期审议中,有7个国家对中国人权行动计划的具体落实表示关注。完善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提高计划实施的有效性,需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以来,位于欧洲的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挪威、瑞典、西班牙、芬兰等7个国家先后制定了9期人权行动计划。这些计划在探索有效的检查促进机制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其中,在充分发挥国际人权机制的外在督促作用、发挥国内社会团体和民众底层监督作用、科学设置公共权力机构的专门监督职能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评估检查机制 人权发展道路
在1993年举行的世界人权大会上,提出了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①。2002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南》,对已经制定的11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行了总结,鼓励各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从1993年到现在,先后有38个国家制定了50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欧洲有7个国家制定了9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别为:拉脱维亚1995年制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立陶宛2002年制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摩尔多瓦先后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4-2008年)”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4年)”、挪威制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00-2005)”、瑞典先后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2-2004年)”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6-2009年)”、西班牙2008年制定的“人权行动计划”、芬兰2012年制定的“基础权利和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3)”。②笔者在主要分析欧洲各国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提炼其在对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方面的主要做法,并尝试对其对中国的启发意义做出概括。
一、拉脱维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
拉脱维亚位于东北欧,有约200多万人口,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1991年脱离苏联独立,1993年举行了自由选举,2004年加入欧盟。拉脱维亚于1995年制定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是世界上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最早的国家之一。从总体来看,该时期拉脱维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国家公共治理逐渐由一个高度控制的体系转化为一个民主、法治的体系,计划中很多方面都能看到这种转型的痕迹。拉脱维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没有直接设置如何对计划进行评估检查的专门章节。从分散在计划各处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拉脱维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评估检查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点③。
(一)对政府能够切实保护人权的不信任及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视
计划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很少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准则、宪制性法律或其他规范。”“我们无法得出国家有意或系统地违反这些权利的结论,但是我们可以说政府行政体系内确实经常发生侵犯人权的情况。”“大多数的侵权行为仍未被发现或纠正。”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对政府行政体系保障人权情况的监督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二)公共权力组织的自我约束或相互监督
一方面,强调议会和政府本身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或自律,“在议会中有一个常设人权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人权的立法草案。”“1994年4月设置了隶属司法部的国家人权部长一职。国家人权部长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并建立一项机制以确保国家体制尊重人权。”另一方面,强调法庭的独立性,“独立的法庭运作对于控制公共行政活动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尊重人权方面。政府向议会提交的关于宪法法院的法律草案认为,立法权——议会——对(行政)活动的控制要通过宪法法院得到确保。”
(三)强调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保护人权行为的监督
“政府,尤其是政府官员,定期与非政府组织协商是很重要的,而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他们的观点与方法往往不同于政府。在很多情况下,非政府组织能够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供人权遭受侵犯的证据,而部长或者官员们可能并不知晓。”“政府政策不仅要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而且要确保政府官员得到明确的政策指示,定期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并尊重他们。”
(四)强调来自公民个人的监督
“国家体制倾向于保密和过度保护信息的情况很常见,从而使个人无法积极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有必要为公众建立一个简单的信息获取机制从而使其能了解关于自己及公共事务的信息并能在涉及第三方的私人或商业利益时保持自信。”同时,要对广大公民更好地了解人权并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更多机会和途径,如向公民介绍司法程序以提高他们对司法机制的信任,翻译和传播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加强民众对自身权利的了解等。
二、立陶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
立陶宛共和国位于东北欧,人口数量约为300多万,曾为苏联加盟共和国,1990年独立,2002年制定“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立陶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多数为具体的目标和事项,这基于解决社会问题的需要,该计划罗列了需要实施的具体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也明确指出了主要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提出了相关行动的时间要求。具体来说,该计划显示出了以下四个特点④。
(一)议会中的相关委员会是人权行动计划监督的最主要的主体
立陶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多个权利内容的规定中都做出了明确的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些主体及提到的次数及负责监督的主要权利领域或事项。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立陶宛议会中的各种相关委员会在监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中起着最主要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的人权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在多项权利计划的监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相对而言,政府在人权行动计划的监督中并不占主要地位,而是在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作用更为显著。
(二)不同监督主体在不同计划项目、不同阶段具有明确的分工
立陶宛人权行动计划区分了连续性行动和短期行动,短期行动多数为旨在解决一个比较明确的社会问题,在计划内容中,根据开展工作的内容,在不同权利,同一权利的不同活动阶段,指定了不同的监督主体,比如,对于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内容中,分为四项具体的行动,每一项行动都有具体的内容、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见表2。
类似这种不同阶段由不同监督主体来实施监督的活动计划比较普遍,在总共的33项具体的活动计划中,有23项区分了2个或2个以上步骤,占69.7%;其中,有4项活动计划区分了4个步骤,占总体的12.1%;有2项活动计划区分了5个活动步骤,占总体的6.1%;对活动的规定都较为详细,每个活动步骤都明确了最后的截止日期或对活动时间做了具体的要求,每个步骤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客观评估、督促计划的按计划执行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也对执行和监督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在对计划的监督检查中重视民众的意见
该计划专设了一个小节来论述“对人权状况的监控”,通过对不同权利保障的公共态度的调查来进行系统的评估,其中包括对人们遭受人权侵害的经验的调查,也包括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评估。对于权利的调查还具体规定各不相同的调查方法,如焦点团体方法、深度访谈方法、问卷调查方法等。同时,规定了每项权利的具体调查内容,比如对老年人权利状态的调查内容包括参与社会生活、工作机会、退休金支付、社会服务与支持、教育与文化、生活条件、医疗服务等。
(四)提出建立立陶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执行委员会
设置这一机构,有利于更好地协调和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政府的代表、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包括联合国发展项目的代表。在执行委员会中要建立执行秘书处,用来支持执行委员会的各项行动和相关决策,由议会中的人权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三、摩尔多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
摩尔多瓦位于东南欧北部,原为苏联加盟共和国,1991年独立,共有300多万人口。先后制定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4-2008年)》、《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4年)》。在检查促进方面,摩尔多瓦的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如下一些规定⑤。
(一)具有明确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监督协调组织
该行动计划在最后设专章明确了负责监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体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改进和执行统筹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2001年的一项决议设立。在必要的情况下,统筹委员会可以建议议会对行动计划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但没有对具体的监督内容、形式、举措、方式等进行详细介绍。
(二)强调联合国及相关规定对人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促进作用
这主要包括:(1)强调各种规定与联合国相关规定、标准的一致性。(2)强调定期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各种履约报告,如国内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报告等。
(三)以表格的形式明确规定不同行动举措的具体要求
该行动计划主体部分用表格的形式详细规定了不同权利保障行动的目标、具体举措、时间期限、执行者、执行伙伴、财政资金6项主要内容,同一权利保障目标下一般会有多项具体的行动举措,每项行动举措都有其时间限制、执行者、执行伙伴和财政支持情况。这种形式非常清晰地展现了目标的层次、具体的举措、时间期限等要素,有助于执行落实和实施监督。
四、挪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
挪威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西部,共有500余万人口,经济发达,政治清明,被认为是市场经济自由化和政府宏观调控成功结合的国家。2009-2013年连续获得全球人类发展指数第一的排名。挪威是创建现代福利国家的先驱之一。挪威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没有专门对检查促进机制做出具体的规定⑥,但纵观其行动计划,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强调国际人权机制对国家内人权保障的监督和促进作用。计划不仅强调了政府将重新审视其公共行政程序,使之更好地符合国际人权监控机制的要求,也特别明确了对于那些尚未写进国际法的建议,政府也应当给予特殊重视。
五、瑞典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
瑞典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共有900多万人口,社会福利制度完善,是比较典型的北欧“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的发达国家,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指数中通常名列前茅。瑞典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均守中立,1995年加入欧盟。瑞典先后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2-2004年)”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6-2009年)”。瑞典的两份人权计划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一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协调各政府部门(包括内部)与社会各行业的关系,增加了人权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和时间,普及人权知识。第二期的重点主要是非歧视。⑦“瑞典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06-2009年)”第七部分专门设置了“检查与评价”内容。从检查促进机制上看,瑞典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如下规定⑧。
(一)专门的“部门间人权工作小组”负责对行动计划执行的监督
这种监督具有专业性、全程性的特点,需要“不断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即使是已经通过评估的行动计划,依然需要对其后续工作进行监督和汇报。如果行动计划中的某项方案没有实行,那么,其原因也要在备忘录中尽可能予以交代。
(二)特别强调社会团体对计划执行的监督
在2000年开始筹备制定第一期行动计划时,就有240位来自社会相关团体的代表参与制定,他们的观点和建议对计划的内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计划的执行期间,政府组织了相关团体参加的中期研讨会检查并讨论计划的执行情况。从这些相关团体的构成来看,包括了不同党派、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议会、大学和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国际人权组织、不同教会等团体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任用权威专家对计划进行评估
对首个人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及行动结果的评价工作由时任帕尔梅国际中心秘书长的托马斯·哈马伯格(曾担任欧洲理事会人权专员)负责,最后,他提交了题为《好的开始,但仅仅是个开始——“瑞典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意见及评估》的报告。
(四)政府部门对计划的实施
通过政府部门提交具体领域权利保护情况的报告或发展某种指标体系来促进计划的实施。如,规定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提交执行残疾人政策的报告,“预防犯罪国家委员会”需要提交关于仇恨犯罪的年度统计报告;发展一种指标体系,用来衡量那些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政策的措施的效果等。
六、芬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
芬兰位于欧洲北部,是一个高度工业化、自由化的发达国家,政府公务员清廉高效,在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全球腐败指数报告中,芬兰名列第一,为最清廉国家。芬兰共有500多万人口。芬兰于2012年3月制定了首期“基本权利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3)”,该计划制定基于议会在2009年讨论政府提交的人权政策报告时提出,政府要在接下来的选举任期开始时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在任期结束时向议会提交人权政策报告,总结在基本权利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实际成就。
该计划在检查促进机制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⑨:(1)对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分为两个方面,即对整体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每个单个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整体的监督检查由一个被授权的联系人网络构成,对单个项目的监督检查则由不同的部委负责。对于涉及多个部委的计划项目,由一个部委担负主要责任,其他部委向其报告工作。(2)成立“人权行动者小组”(The Panel of Human Rights Actors),其中包括社会组织、劳工组织、地方政府及人权中心的代表。人权行动者小组在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中,与政府工作小组进行了多次对话和交流,对计划的执行也发挥着监督和促进的功能。(3)2012年成立了“人权中心”,其职责之一为对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撰写研究报告,并在对计划的评估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4)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对国内计划实施的促进作用。按照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成员国需要定期向相应的监督主体提交报告,汇报为了履行其公约义务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举措。芬兰需要向联合国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反对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六个委员会定期提交审议报告。同时,与公约相关的个人或集体申诉也对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七、对完善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检查促进机制的启示
我国连续制定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且对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行了评估,这些努力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2013年10月2225日,在联合国进行的对中国第二轮国别定期审议中,对中国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肯定,高居各国肯定中国人权事项提到次数最多的前三位,共有19个国家对此加以特别肯定。同时,各国也十分关注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监督和落实情况,在此次联合国审议中,有7个国家专门建议中国采取措施促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和落实⑩。在科学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完善人权行动计划的检查促进机制,对于计划的有效实施和营造更有利的国际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欧洲国家在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来促进本国人权保障水平提高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和很多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在以下五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充分利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外部督促作用
从欧洲各国的人权行动计划来看,一个非常普遍的做法就是特别重视发挥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对行动计划实施的外部督促作用。其督促作用主要体现为:(1)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人权事项的关注程度;(2)为国内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动员整合更多的资源提供契机;(3)通过国家间有组织的评议,督促政府更加明确自身存在的问题,吸收彼此成功的经验。
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近30项国际人权公约,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过8次7期报告,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过5次8期报告,就《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过6次6期报告,就《儿童权利公约》提交过3次4期报告,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过2次报告,就《残疾人权利公约》提交过1次报告。2009年、2013年先后接受了二轮联合国国别定期审议。随着中国人权事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将更主动、全面地融入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这就为充分利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外部督促作用提供了基础。
(二)充分发挥国内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外部监督作用
从欧洲国家的这些人权行动计划来看,普遍的比较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相关团体)、公民对计划实施的监督作用。这种重视不仅仅表现为从意识上重视,更体现为要设计一系列的具体的公民参与制定、表达意见的制度化的渠道或平台。这些渠道既可以通过成立特定团体代表组成的小组通过参与计划评估活动或中期研讨活动来发挥监督职能,也可以在具体权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赋予特定社会团体一定的监督职能。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⑪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公共政策落实的意愿和能力都得到了迅速提高。如果忽略或压制民间监督政策执行的力量,不仅可能会导致在网络空间形成对公共政策的反对力量,而且本身也是民间智慧的浪费,不利于公共治理的改进。我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明确规定“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这表明了政府对于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非常重视,但仍然需要构建一些具体的制度化的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的渠道或平台,从而将这些好的理念落到实处。
(三)科学设置公共权力部门的专门监督检查功能
国际人权机制和国内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在主体独立性、评估客观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监督检查的常态性、与公共管理结构的嵌入性等方面有一定的不足。要保证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还必须着力构建来自公共权力机构的制度化的监督渠道。从欧洲各国的计划来看,这种发挥公共权力部门专门监督检查功能的方式包括:(1)设立专门的组织来统筹监控计划的实施;(2)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发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政策的监督功能;(3)对具体人权计划项目,制定具体的监督机关;(4)规定执行计划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等。
我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规定了“《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在计划的其他方面主要谈的是计划项目的内容、目标、原则等,缺乏对监督和评估的具体规定。这种实施主体、监督主体和评估主体高度一致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计划实施的效率和权威性,但在监督、评估的中立性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应当在监督主体的中立性,监督行为的常态性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四)对监督的方式、内容、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
计划的内容越具体,目标越详细,时间越明确,执行和监督起来就越具有针对性和可测量性。详细的计划不仅规定了项目的目标、内容、执行主体、经费来源,也规定了具体的步骤、时间的节点、监督的主体和方式等。芬兰制定的计划周期还与选举周期相吻合,更加明确了任期内政府的责任。我国的人权行动计划在监督和评估方面的规定还有些笼统,这可能为具体的实践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空间,但从长远来看,应当尽可能将监督的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较明确的规定,从而促进计划的有效实施。
(五)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独立的系统的定期评估
对行动计划进行系统评估是促进计划严格执行,有效保障人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从上述欧洲各国对计划的评估来看,做法是多样的,既包括由专门的部门或小组来实施评估,也包括由权威的专家领衔来对行动计划进行独立的评估,还包括由议会来结合特定的政府任期来进行评估等。在评估的过程中还强调了对一系列科学的数据获得方法的运用或评价指标体系的开发,从而保证评估的科学性。
我国在2011年7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从该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⑫:(1)评估中既包括执行主体的自我评估,也包括联席会议机制组织的调研、研讨和评估;(2)新闻单位、人权专家、非政府组织代表、人民团体等多种主体参与到了评估过程中来;(3)主导性的评估主体与行动计划的实施主体、监督主体是一致的,即为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
对行动计划的评估过程及评估报告充分说明了我国对计划落实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依然有进一步探索的必要,一是要提高评估主体的独立性,防止评估主体对具体实施主体自我报告的过度依赖;二是要提高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尽可能采取量化的、实证的调查方法来获得全面的数据情况,防止通过简单的谈话、看报告来获得对实际情况的表层认知;三是评估的周期与国家其他战略规划的周期尽可能接近,这样能够更节约地获得相关数据,防止评估带来的巨大的行政成本。
(许尧,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本文系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各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比较研究”(项目号:13JJD82002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世界人权大会1993年6月25日在维也纳通过。参见胡志强编:《中国国际人权公约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94页。
②由于笔者语言能力限制,本文对所找到的西班牙语的“西班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罗马尼亚语的“摩尔多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4年)”未作介绍。
③“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Latvia”,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2017年1月13日访问。
④“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Lithuania”,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2017年1月13日访问。
⑤“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for 20042008”,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2017年1月13日访问。
⑥“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Norway”,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2017年1月13日访问。
⑦参见余瀛波、陈忱:《“人权计划”为中瑞合作搭建沟通平台——与瑞典人权法专家面对面》,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8日。
⑧“A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A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Human Rights 2006-2009”,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2017年1月13日访问。
⑨“National Action Plan on Fundamental and Human Rights 20122013”,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2017年1月13日访问。
⑩参见常健:《2013中国接受联合国人权定期审议记述》,载《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4)》(蓝皮书),李君如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93-397页。
⑪参见张意轩:《中国网民总数达六亿多 其中手机用户占五亿》,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1月17日。
⑫参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载新华网,2017年1月18日访问。
Abstract:It has aroused high concern at home and abroad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ormulated and implemented three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s.In October 2013,seven countries expressed concern about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s in the UPR.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nspection and promoting mechanisms of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it is necessary to learn and absorb the useful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From the world human rights conference in 1993 to now,seven countries located in Europe,such as Latvia,Lithuania,Moldova,Norway,Sweden,Spain and Finland,have formulated nine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s.There is a lot of beneficial exploration about how to make the plans more effective.Among them,the following are very helpful for China:fully utilize the supervision rol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and the people at the bottom of society,design the public authoritys supervision function scientifically,etc.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