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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斐尔•莱姆金:种族灭绝如何成为一种罪行

来源:《人权》2017年第2期作者:[美]萨姆•麦克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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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种族屠杀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拉斐尔•莱姆金投身于大屠杀犯罪问题的研究,使种族屠杀罪名化这一执念成为他终身背负的使命。在纳粹德国对犹太人进行屠杀期间,莱姆金呼吁创制惩罚灭绝整个民族及其文明的国际条约。他在《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一书中提出了“种族灭绝”(genocide)的法律术语,首次给世人提供了描述杀戮一个族群的词汇。“二战”结束后,莱姆金参加了纽伦堡审判,并成功地促使检察官在起诉书使用了该术语。在他的游说之下,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11日通过了有关谴责种族灭绝的决议。莱姆金对创制《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贡献远超其他任何人。

  关键词:拉斐尔•莱姆金 种族灭绝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自我年少之时,我就对建立使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免遭屠杀灭绝的国际保障机制十分感兴趣”。①拉斐尔•莱姆金一生致力于实现这个目标,除他之外,历史上未曾有其他人为这种保护机制的建立作出过如此重大的贡献。

  一、早年对种族灭绝问题的日益关注

  1900年出生的莱姆金,成长在一个犹太人家庭。他的家乡靠近波兰东部边境,现在该地区属于白俄罗斯。他自小就反复读过《你往何处去》一书。这是一部由波兰作家亨利克•显克维支(Henryk Sienkiewicz)创作的经典小说,描述了尼禄统治下对基督徒的无情迫害。他也读过“法国国王在阳台亲眼看着执行绞刑的胡格诺派教徒……他命令打亮现场光线,以便能更清楚地看到那些人饱受折磨的垂死神态。”在他年幼时,他听闻了临近城市针对犹太人的暴行:“他们割开受害者的腹部,把里面塞满了枕头和羽绒被的羽毛。”从这些经历中,莱姆金得知了“从古罗马竞技场到法国绞刑台,再到比亚韦斯托克的大屠杀引发的一连串血案。”从此,“有一种强烈的感觉伴随着我成长,那就是必须终止迫害,正义和仁爱终将获胜。”③

  1921年,莱姆金在利沃夫大学研习国际法期间,一个名叫所罗门•特利里扬(Soghomon Tehlirian)的亚美尼亚人,在柏林街头走到塔拉特•帕夏(Talat Pasha)身旁,轻拍他的肩膀,然后用左轮手枪将他刺杀了。④帕夏在担任土耳其内政部长期间曾实施了1915年的种族屠杀,造成了超过100万亚美尼亚人死亡。在屠杀期间的埃尔祖鲁姆市,特利里扬曾遭到棍棒痛打,并被抛“尸”在死人堆里。后来,莱姆金写道:“在土耳其,超过120万亚美尼亚人因信仰基督而被处死。”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特利里扬加入了亚美尼亚大屠杀幸存者组织,寻求机会对领导这场大规模杀戮的人进行报复。⑤

  在审判特利里扬期间,莱姆金曾咨询一位教授,为什么刺杀帕夏构成犯罪,而帕夏屠杀了一百多万人民却不构成犯罪。事实上,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对帕夏进行逮捕和审判。教授所言映射了那个时代的逻辑:“请你思考这样一种情形:农场主养了一群鸡,杀掉鸡是他自己的事情,如果你干涉,就等于非法入侵。”⑥莱姆金争论道:“但是国家主权……并不能被视为屠杀数百万人的权利啊。”⑦在这一时期,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无论如何对待本国国民,无论多残酷,也无关其他国家的事情。莱姆金认为:“特利里扬刺杀帕夏构成犯罪,而独裁者帕夏屠杀一百多万人民却不构成犯罪。这是前后矛盾的。”⑧帕夏曾一度灭绝土耳其的亚美尼亚人口,但这却不能构成可起诉的犯罪,甚至都没有一个词来描述这一行径。

  莱姆金开始投身于大屠杀犯罪问题的研究,这一执念成为他终身背负的使命。“我对这种频繁发生的罪恶感到恐怖,最让我无法忍受的是,这种罪恶的不可惩罚性。”⑨在亚美尼亚种族灭绝案中,莱姆金再一次受到震撼:英国政府逮捕的150名土耳其战争罪犯未受到起诉就被释放了。

  二、战争期间的失败努力

  
1926年,莱姆金在华沙顺利毕业,并成为一名检察官。20世纪20年代末,他在刑法领域发表了诸多高质量的学术文章。这些作品得到了认可,他被任命为国际联盟国际局的波兰代表,参与制定统一刑法典,该机构每年都在欧洲某个主要国家的首都举行会议。

  鉴于亚美尼亚大屠杀和“一战”期间的暴行,20世纪20年代,人们倡议制定国际法制止这些恐怖事件。1922年,国际联盟下设的组织机构国际法协会的秘书长休•贝洛特(Hugh Bellot)主张在国联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以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1927年,罗马尼亚律师维斯帕先•佩拉(Vespasian Pella)也提出这一主张。很可惜,国际联盟没有采纳这些建议。

  国际联盟国际局原定于1933年10月在马德里召开会议,商讨界定国际犯罪的具体方案。而同年8月,即会议召开前两个月,3,000多名亚述基督教徒在伊拉克的一个小镇斯麦尔被屠杀。莱姆金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在9月份向国际联盟国际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设立两种新的国际犯罪的建议,一个是“残暴罪”(crime of barbarity),另一个是“破坏罪”(crime of vandalism)。莱姆金把“残暴”定义为“蓄意灭绝民族、种族和宗教团体”,把“破坏”定义为“系统性破坏在科学、艺术和文学上能显示某一集体的独特天赋和成就的艺术、文化遗产。”⑩莱姆金如此阐述他对破坏犯罪的忧虑:“我们全部的遗产是所有民族共同奉献的结晶。假如遭受德国蹂躏的民族(例如犹太人)不准创造《圣经》或不准生下爱因斯坦、斯宾诺莎,波兰不允许将哥白尼、肖邦、居里奉献给世界,捷克没有胡斯⑪、德沃夏克⑫,希腊没有柏拉图和苏格拉底,俄国没有托尔斯泰和肖斯塔科维奇⑬,我们的文化将会多么贫困,意识到这些我们就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⑭

  对莱姆金而言,残暴罪和破坏罪二者联系紧密,是对文明的破坏,其危害远甚于对个体的谋杀。⑮

  为了给这些案例寻求国际法律保护,莱姆金在他的建议里首先回顾了“普遍约束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罪犯应当受罪犯抓获地的法律追究,与犯罪发生地和罪犯的国籍无关。根据这一原则,假使这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发生在A国领域内,罪犯在B国被抓获,这样一来,B国就成为审判其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管辖地。这样做的原因是这类罪犯是国际社会的公敌。

  莱姆金指出,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上已经适用于打击海盗犯罪,造假,贩卖奴隶、妇女、儿童,买卖毒品和“淫秽物品”,“故意使用易引发公共危险的工具”(主要是指恐怖主义)以及“煽动侵略战争”等行为。⑯

  由于希特勒已在德国掌权,波兰政府担心触怒他,未允许莱姆金参加马德里会议阐述他的提案。但是,莱姆金决意要使他的提案得到大会的考虑,就委派另一位代表替他出席陈述。⑰

  此次陈述未能说服大会把“残暴”和“破坏”列入国际罪行。在随后的几年,莱姆金奔走于欧洲各国,并前往埃及说服政客将其纳入国际犯罪。随着希特勒大权在握以及纳粹德国的反犹太法愈演愈烈,莱姆金试图警告种族的残害杀戮可能会再次发生。他恳言道:“杀害一个人属于国内犯罪,由各国通过法院判决自主进行处置。但杀害全体人民必须被视为一种国际罪行,这应当由整个世界进行宣判而不能仅依靠某个国家。各国要在惩治此类罪犯上保持合作,防止将来出现大屠杀。”⑱

  任何企图消灭整个民族的领导者,无论他在哪国被抓获,各国都有义务进行起诉,即便这场血案发生在一个国家之内。通过把残暴罪和破坏罪列入国际法,即使罪犯的行为没有违反行为地的国内法,也将被视为犯罪。莱姆金认为,如果世界各国领导人明白他们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能面临着制裁,他们几乎不太可能实施这些暴行。

  尽管莱姆金不辞辛劳,但他发现成效甚微。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席卷全球,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精力聚焦在自身的经济问题上,却忽视了对人的大规模杀戮。主要原因似乎是如果再次发生大屠杀,受害者最有可能是“其他”国家的“少数”群体。莱姆金后来回忆说:“一盆冷水浇在我身上,提醒我不要继续那些不切实际的预言和没有必要的法律构想,它们所适用的犯罪在历史上是极少发生的。” ⑲希特勒就意识到了人们对种族屠杀的这种冷漠,在入侵波兰之前,他就扬言:“这场战争的目的是……从肉体上消灭他们。试问今天谁还会记得亚美尼亚大屠杀呢?” ⑳

  三、劫后余生

  1939年9月纳粹德国入侵波兰。多年之后,莱姆金在他的自传里写道:“当第一颗炸弹落在我所居住的城市——华沙,我才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场战争,而是大规模种族灭绝的开端。”[21]作为一名犹太人,在纳粹德军迅猛扩张期间,莱姆金不得不暂时离开波兰。正当他准备撤离时,他所乘坐的火车发生了爆炸,造成了包括儿童在内的数百人死亡。莱姆金躲到了附近森林里,并再次见到了家人。但莱姆金无法说服他的父母一同撤离,于是只能孤身一人离开波兰。赶了四个星期的夜路,莱姆金乘坐马车赶到立陶宛。在这里,莱姆金给他的朋友——瑞典司法部长发了一封电报,部长寄来的一笔钱才使他能够继续前往瑞典。[22]

  纳粹大屠杀最终造成超过280万波兰犹太人死亡,只有不到30万人幸免于难。除了他的一个兄弟幸存外,莱姆金的父母及他的四十名近亲属都惨遭屠戮。

  在瑞典,莱姆金在斯德哥尔摩大学讲授国际法。在此期间,他逐渐了解纳粹政权是如何通过制定法律和命令来制造灭绝犹太人的法律依据的。“在斯德哥尔摩宁静的图书馆里,我看到了整个种族被监禁和判处死刑。”[23]于是,莱姆金便开始收集信息,并就纳粹法律是如何为实现这些目的而被制定出来进行写作。

  四、战时在美国的工作和生活

  1941年初,一位来自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杜克大学的朋友邀请莱姆金到学校讲授国际法课程。由于战争迅速蔓延到整个欧洲,莱姆金历尽艰辛,辗转各地才到达杜克大学。他先是乘坐火车横穿整个苏联,乘船分别途经日本、西雅图、华盛顿,最终乘火车抵达北卡罗来纳。他在杜克大学仅待了一年,在此期间收到了父母写在废纸片上的最后一封来信。“直觉告诉我,他们(父母)在和我告别。”[24]一年以后,莱姆金前往华盛顿担任了战时经济委员会的首席顾问。

  在纳粹德国对犹太人进行屠杀期间,莱姆金呼吁美国政治领袖推动创制惩罚灭绝整个民族及其文明的国际条约。但是,美国正全身心投入到打赢战争上,他的呼吁正如在大萧条时期的欧洲一样,几乎没有得到回应。他曾拜见副总统亨利•华莱士(Henry Wallace),未获支持。随后,他又给罗斯福总统写信,竭力主张建立国际公约,将种族灭绝上升为“万罪之首”。罗斯福对这一请求简要回应道,他已意识到这一行径的危险性,但是莱姆金应当保持耐心。

  对莱姆金而言,“很显然,我必须向美国人民直接发出呼吁……在整个欧洲,纳粹分子正在用我同胞的鲜血书写死亡之书。我要把这个故事讲给美国人民,讲给在街头、教堂、房门前的人们……我相信他们会理解我。”他说,“在喧嚣声中,我近乎发狂地进行写作”,以至于“我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并痛苦挣扎。朋友们替我预约了医生。医生在诊断书上写道‘神经衰弱、高血压,降低生活节奏,注意休息和放松身心。’”[25]

  莱姆金还发表了数以百计的演讲,其内容是关于在纳粹控制下的欧洲所正在发生的屠杀犹太人事件。他恳切呼吁:“如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距离这儿100英里的地方遭到谋杀,难道你不会去营救他们吗?那距离3000英里的欧洲,你为何要放弃营救?”[26]

  五、“种族灭绝”(Genocide)词汇的铸造

  1941年8月,首相温斯顿•丘吉尔针对纳粹军队的“野蛮暴虐”发表了广播讲话,他说:“整个地区遭到毁灭。大量民众被冷血地执行了死刑……”丘吉尔最后说:“我们正面对一种尚未命名的犯罪。”[27]

  莱姆金知道,要使他的主张获得支持,就要给这种最严重罪行定义一种罪名。新的罪名应当是一个精炼的术语,其意义和恐怖性不会产生误解,且能激发民众对其不法性的认同。残暴罪和破坏罪都未曾达到效果。莱姆金想起了乔治•伊斯曼,他曾给他的照相机命名为“柯达”,这个名字简单易记、不易读错音以及发生混淆。

  莱姆金花了三年时间写成的两卷本著作《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最终于1944年8月出版。该书第九章的题目是“种族灭绝——描述戕害民族的一个新的概念和术语”。他写道:“新的概念就需要新的术语。‘种族灭绝’是指毁灭某个民族或者族群的行为。这个新词,被创造出来赋予古代行为以新的内涵,它是由古希腊文‘genos’(人种、部落)和拉丁文‘cide’(杀戮)组成,与此类似的构词如tyrannicide(诛弑暴君)、homicide(杀人)、infanticide(弑婴)等词……其毋宁指代的是以消灭某一族群本身为目的而摧毁该民族生存必要基础的各类行为的总体。”[28]

  这个词语迅速得到认可。同年12月,《华盛顿邮报》发表了一篇关于大规模屠杀犹太人就是种族灭绝的社论。美国和其他地方的报刊也立刻采用了这一术语。莱姆金受到了鼓舞,他相信种族灭绝终于即将成为一种国际罪行了。
对莱姆金创造“种族灭绝”这一词汇的重要性已无需评价。如今,几乎每个成年人和大学生都知道这个词语。很可能绝大部分高中生也知道。几乎每个人都把它理解为对某一种族人民的大规模杀戮。通过这一词汇,莱姆金确实带给我们一个新的概念和一个反思人类各种罪行中最坏的那部分的新途径。

  六、种族灭绝的罪名化

  “二战”结束后,莱姆金参加了纽伦堡审判,并在审判中敦促检察官接受这个术语。1945年11月,起诉书指控纳粹战犯“实施种族灭绝,即消灭种族或民族群体”,这是“种族灭绝”(genocide)首次在法律语境中被使用。但是,令他感到失望的是,这类指控仅被限缩适用于侵略战争期间所犯的罪行,未实施侵略战争的国家实施这样的行为则不会受到指控。纽伦堡法庭认为纳粹政府在1939年发起入侵波兰之前的行为以及针对德国犹太人的杀戮行为,并不构成种族灭绝。莱姆金悲愤于1933年他主张的残暴罪和破坏罪未能成为法律。假使它们成为法律,纳粹在战前所犯的罪行也可以受到追诉。此外,纽伦堡法庭还认为种族灭绝是一种国家间的罪行。如果纳粹仅对德国犹太人进行灭绝,即便这种行为发生在战争期间,也不会受到指控。

  莱姆金接着开始游说刚成立不久的联合国,使其宣布种族灭绝行为非法。1946年初,他前往纽约成功湖,在那里,联合国的前期会议正在召开。

  “我坐在代表休息室里的沙发上草拟了一个决议草案。我虔诚地请求联合国认真研究将种族灭绝确立为一种国际罪行的观点。我强调,种族灭绝有史以来一直发生,给人类文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我觉得对草案不要有太高的要求,而要由代表们不断丰富它。”[29]

  莱姆金第一次接触到小国的代表和曾遭受殖民统治的国家代表,了解到这些国家希望获得种族灭绝法律的保护,以使它们免受强国的侵略。因此,巴拿马和印度代表第一个签署这份决议并不使他感到惊讶。如莱姆金所希望的那样,美国率先提议把这一问题列入联合国大会议程。这一提案获得采纳。在联大会议期间,莱姆金给每一位参会代表写了一张个人信函,试图说服代表们启动种族灭绝非法化的进程。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有关谴责种族灭绝的决议,该决议指出:“种族灭绝是对整个人类群体生存权利的否定”,并宣布种族灭绝是“一种国际罪行,应起草有关种族灭绝的条约”,正式宣告其违反国际法。鉴于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各国政府杀害本国国民不受惩罚的历史正走向终结。

  尽管如此,决议并不能代表法律,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部有关种族灭绝的国际法。1947年3月,联合国第一任秘书长特里格韦•赖伊(Trygve Lie)邀请莱姆金作为由三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撰写一份反种族灭绝的公约草案。[30]前文所提到的罗马尼亚的维斯帕先•佩拉也是委员会成员之一。

  莱姆金与委员会的另外两位专家在两个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其一,在坚持早期主张的设立破坏罪的基础上,他希望公约中规定破坏人类文化的罪行——语言、习俗、艺术、文学、科学、音乐和其他成就。对莱姆金而言,这些要素都是“民族灵魂的圣殿”。其他二位专家认为灭绝种族罪应限定为肉体杀戮以及防止某一团体内的生育。尽管他十分强调文化的破坏应当被涵盖进来,但他意识到在这一问题上很难获得足够的支持,因此,他说,“带着一颗沉重的心,我决定不再坚持这项主张。”

  其二,另外两位专家希望种族灭绝罪公约能够涵盖政治群体以及种族、民族和宗教团体。但莱姆金结合他对历史的研究认定,几乎所有种族灭绝都是针对民族和宗教团体的,他担心把政治群体纳入公约会导致公约流产。但委员会最终以2比1投票结果,将政治群体写入了公约草案,并于1947年6月提交各成员国讨论。

  俄罗斯和英国是公约的劲敌。莱姆金即便尽力寻求支持,也几乎无法阻止这两个大国将公约的考察无限期推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制定反种族灭绝公约的所有希望都将化为泡影。一些阿拉伯国家也提出了反对意见。鉴于二战屠杀后,犹太复国主义者号召犹太人移民到巴勒斯坦地区,阿拉伯国家担心该公约会推动犹太复国主义事业。[31]

  在此期间,莱姆金生活贫穷困顿。他靠朋友的救济得以全力投入到联合国制定种族灭绝罪公约的工作中去。1948年3月,耶鲁大学法学院给他提供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耶鲁大学减轻了莱姆金的工作负荷并为其种族灭绝罪的研究提供资助。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韦斯利•斯特奇斯说:“制定国际法与讲授国际法同等重要。”[32]即便莱姆金领着耶鲁大学的薪水,他仍住在每周不到5美元的房间里,以便把钱投入到公约制定上。

  1948年夏,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会议,对公约草案进行逐条讨论。整个夏天,莱姆金致力于使公约得到广泛支持,以确保公约能够得到联合国大会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票。他协助成立了“联合国反种族灭绝公约美国委员会”,并使委员会收集到了“代表2亿多人口,来自28个国家的166个组织领导人所签署”的公约请愿书。[33]他还撰写了许多社论,并接受多家电台采访。

  在法律委员会,最有争议的问题仍然是政治群体的纳入。如果把政治群体写进去,一些政治动荡和政治分歧严重的国家将对公约投下反对票。例如,把政治群体包括在内可能导致对19世纪30年代斯大林处理“库拉克”(富农),以及在此之前直到“二战”期间俄罗斯大规模驱逐反共产主义人士等行为的审查。虽然法律委员会以29票对13票的表决结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支持了写入政治群体。但莱姆金意识到,包含政治群体措辞的公约很难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于是他巧妙地说服了美国和其他国家,使他们放弃写入政治群体的想法。第二轮投票以22票赞成、6票反对、少数几票弃权的结果把政治群体从公约中摘除了。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以55比0的投票结果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灭种公约》),坐在旁听席上的莱姆金见证了这一时刻。白人治下的南非没有参加投票。由于莱姆金通过英国团体向英国政府施压,英国最终改变了立场,投出了赞成票。

  种族灭绝现在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义: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34]

  相较于纽伦堡法庭,正如人们所说,《灭种公约》明确表明,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犯罪。尽管如此,把政治群体排除在公约外是痛苦的政治妥协,但莱姆金明白这对公约的通过是必要的。虽然公约未能创建一个国际法院,对受到种族灭绝罪指控的罪犯进行审判,但与此同时联大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建立此类法院的可行性。该决议建议设立国际法院分支机构,以审判灭绝种族罪。

  当《灭种公约》获得通过时,莱姆金受到了与会代表长时间的起立鼓掌,记者们的闪光灯一直在捕捉他的身影。尽管公约有正式名称,但很多人仍称其为“莱姆金公约”。因过度疲惫,莱姆金第二天被送进了巴黎一家医院就诊。“没有人能够确诊我的病情,”他写道,“我自己将其界定为‘种族灭绝炎’(Genociditis):疲惫源于我起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过程。[35]”

  超过20个国家的批准认可,才能使《灭种公约》真正成为法律。莱姆金“再一次成为独自一人,走遍全球,采用多语种,对单一问题进行游说的机器。”[36]他走访了许多国家,写过无数信件,也发出过无数次呼吁和诉求。在谈判期间曾强烈支持公约的美国未能带头批准公约,使他感到十分沮丧。杜鲁门总统把公约提交给参议院批准,但迅速引发了反对派的不满。一些参议员,尤其是南方的参议员担心公约可能会被适用于美国虐待非裔美国人的情况。即使对于每项异议都作出了详尽地回答,正如莱姆金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有人讨厌芥末,他总能在你说服他后再次找到不喜欢它的理由”。[37]他了解如果美国未能批准,来自拉丁美洲和其他地区的许多国家就更不太可能批准。除游说美国批准之外,“我想我应该把精力集中在拉丁美洲以及需要获得国际法保护的小国,而不是大国身上。这里的人们……更容易遭受种族灭绝的现实威胁。”[38]

  1950年10月16日,当第20个国家批准了《灭种公约》时,莱姆金说:“这一天是人类的胜利,也是我一生中最美好的一天。”[39]他首次给世人提供了描述杀戮一个族群的词汇。在他的启发和引导下,国际层面禁止种族灭绝的公约才得以创建,其贡献远超其他任何人。

  美国并不在最先批准《灭种公约》的20个国家之列。莱姆金继续敦促美国批准公约。在1951年写给一位朋友的信中他讲道,“美国的批准尤其重要。否则,公约很可能难逃旧国联时期的命运。”[40]然而,他说服美国的努力最终彻底落空了。1953年,当艾森豪威尔就任总统时,其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以《灭种公约》干涉了国家的内部事务为由而对其不予承认。事实上,相较于防止未来种族灭绝或者对实施种族灭绝的罪犯进行起诉,美国更需要保持一个免受外部公约义务约束的绝对主权。

  整个20世纪50年代,莱姆金锲而不舍地游说和敦促其他国家批准公约,但是缺少了美国的参与,这一进程非常缓慢。然而,在1959年他去世之前,已经有59个国家批准了公约。由于长期健康状况不佳以及高血压,1959年8月28日莱姆金突发心脏病,走完了他的一生,此时他正准备安排出版他的自传。零星的自传最终在2002年出版。尽管在1950年到1958年期间,莱姆金曾六次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提名,但他的朋友,《纽约时报》编辑A.M.罗森塔尔写道,莱姆金死时也“没有获得过任何勋章和奖励”。他生前负债累累,只有7位好友参加了他的葬礼。墓志铭写的也极为简单,“拉斐尔•莱姆金博士(1900-1959),《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之父。”

  一连串事件之后,美国终于在1986年批准了《灭种公约》。20世纪70年代,国会议员越来越关注到一些独裁国家在美国的军事援助下侵犯人权的行径,因而支持批准公约的呼声越来越高。参议员威廉•普罗克斯迈尔敦促里根总统将公约提交参议院批准。尽管如此,里根总统直到访问德国比特堡公墓(Bitburg Cemetery)之前都没有对此表现出太大的兴趣。比特堡公墓里埋葬了大量“二战”期间的死难者。里根总统出席了“二战”结束40周年的纪念活动,向死难者敬献了花圈以纪念“将战争抛在身后”、并同联邦德国建立起了牢固的反苏同盟关系。但是,比特堡也是许多纳粹党卫军军官的墓地,他们都曾参与过大屠杀。里根总统最终还是不顾众多参议员、国会议员的请求以及大屠杀幸存者伊利•威塞尔的激烈恳请,完成了献花圈仪式。但在仪式过程中,里根小心翼翼,目光始终不瞥向党卫军墓地。

  面对外界对比特堡之行的强烈批评,里根总统决定推动批准《灭种公约》,以表明美国在种族灭绝问题上的反对立场。然而,保守派参议员对公约进行了保留,实际上使公约通过变成了毫无意义的象征性行为。[41]他们保证,除其他原因外,未经参议院同意,美国不参与对种族灭绝罪的指控。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保留相当于说,对于一项被控严重犯罪的人进行审判,须提前征得同意。其结果是,这一保留阻止了美国对其他国家提出种族灭绝罪的指控,而无论其行为有多恶劣。[42]

  目前,《莱姆金公约》已经得到了142个联合国成员国的批准。但仍有50多个国家没有批准。[43]

  ([美]萨姆▪麦克法兰(Sam McFarland),美国西肯塔基大学荣休教授,哲学博士。译者:化国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黄飞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前我国反恐形势及对策”(15FXC0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16JD710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Raphael Lemkin,Totally Unofficial Man:The Autobiography of Raphael Lemkin,in Pioneers of Genocide Studies,Steven L.Jacobs and Samuel Totten eds.,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Book,2002,pp.365-399.这句话是1958年莱姆金所写的简要自传中的第一句。

  ②胡格诺派是法国加尔文派新教徒的别称。16世纪法国新教即胡格诺派教徒长期遭受天主教封建主迫害,为争取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双方发生了战争,史称胡格诺战争。战争的直接原因是宗教迫害。其中包括著名的圣巴托罗缪惨案,是1572年8月24日天主教派在巴黎制造的血腥屠杀,一夜间杀害2,000多名胡格诺派教徒。大屠杀后扩散到法国其他城市,受害者数万人。——译者注

  ③同注①,第370-371页。

  ④亚美尼亚人所罗门▪特利里扬在德国法庭以谋杀罪受审。特利里扬承认杀人,律师以被告的精神状况受亚美尼亚种族大屠杀影响作为辩护,最后陪审团以他有“暂时性精神错乱”而判他罪名不成立。——译者注

  ⑤许多著作都提到过亚美尼亚种族灭绝。可参见Adam Jones,Genocide: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Routledge,2006,Chapter 4.

  ⑥Samantha Power,A Problem from Hell:America in the Age of Genocide,New York:Basic Books,2002,p.17.

  ⑦同上注,第22页。

  ⑧参阅Robert Bartlett,They Stand Invincible:Men Who Are Reshaping Our World,New York:Thomas Y.Crowell Company,1959,pp.96-97.

  ⑨Adam Jones,Genocide: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New York:Routledge,2006,p.9.

  ⑩Raphael Lemkin,Les actes constituant un danger general(interétatique)consideres comme delites des droit des gens(Acts Constituting a General(Transnational)Danger Considered as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1933.莱姆金的提议可参见,2017年3月1日访问。

  ⑪胡斯(Jan Hus,1369-1415),14世纪的捷克宗教思想家、哲学家、改革家。——译者注

  ⑫德沃夏克(Antonín Leopold Dvoák,1841-1904),捷克民族乐派的主要代表人物,19世纪世界重要的作曲家之一。——译者注

  ⑬肖斯塔科维奇(Dmitri Dmitriyevich Shostakovich,1906-1975),原苏联作曲家,20世纪世界著名作曲家之一。——译者注

  ⑭Raphael Lemkin,“Genocide”,15 American Scholar(1946),p.228.

  ⑮一些小国和族群经常担心他们的文明遭到强大邻国或入侵者破坏。本文作者曾在爱沙尼亚(那时还是苏联的一部分)度过一学期的时间,领略了亲身的恐惧。爱沙尼亚约有一百万人口,他们担心自己将会被占主导地位的俄罗斯文化和语言所同化吸收。实际上,他们经常说,“你们美国人永远不会了解爱沙尼亚。假如我们遭到破坏,我们的语言、文学以及我们所创造的一切事物都将一去不复返。”这种恐惧比失去自己的生命更加强烈。莱姆金是犹太民族的一分子,可能对犹太文明的消失会感到同样的恐惧,并深知其他文明的恐惧。这一认知似乎引起了他对破坏罪的关注。

  ⑯普遍约束性原则此后又被称为“普遍管辖”。

  ⑰Dan Eshet,Totally Unofficial:Raphael Lemkin and the Genocide Convention,Brookline,MA:Facing History and Ourselves Foundation,2007.

  ⑱同注⑩,第377页。

  ⑲同上注,第367页。

  ⑳同注⑥,第23页。

  [21]同注①,第367页。

  [22]同注⑧书。

  [23]同注⑩,第378页。

  [24]同上注,第382页。

  [25]同上注,第384页。

  [26]同注⑥,第27页。

  [27]同注[17],第17页。

  [28]Raphael Lemkin,Axis Rule in Occupied Europe:Laws of Occupation,Analysis of Government,Proposals for Redress,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Divi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1944,p.79.莱姆金经考虑后排除了其他术语,包括“种族谋杀”(race murder),美国驻奥斯曼帝国大使曾用该词语描述亚美尼亚大屠杀事件。

  [29]同注①,第385页。

  [30]公约是指由各国批准,并予以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律协定。

  [31]John Cooper,Raphael Lemkin and the Struggle for the Genocide Convention,New York:Palgrave/Macmillan,2008.关于灭绝种族公约出台前为期两年的争执,请参阅该书第6-11章。

  [32]同上注,第119页。

  [33]同注[31],第144页。

  [3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详细内容可参见,2017年3月1日访问。

  [35]同注①,第395页。

  [36]同注⑥,第61页。

  [37]同上注,第68页。

  [38]同上注,第396页。

  [39]同上注,第64页。

  [40]同注[31],第277页。

  [41]极力主张公约保留的参议院领导人分别是:杰西•赫尔姆斯(南卡罗来纳州)、奥林•哈奇(犹他州)和理查德•卢格(印第安纳州)。

  [42]同注⑥,第161-169页。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批准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译者注

  Abstract:Before the Second World War, genocide did not constitute a crime in international law.Because of this, Rafael Lemkin had been involved in the study of the crime of massacre, so that the accusation of mass killings became the mission of all his life.During the slaughter of the Jews in Nazi Germany, Lemkin called for the cre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to punish extinction of the whole nation and its civilization.In his twovolume book “Axis Rule in Occupied Europe”, he put forward the legal term “genocide”, a brand new word for the world to describe the extermination of racial and national groups.After World War II, Lemkin attended the Nuremberg trial and urged the prosecutors to accept this term in the indictment.Because of his lobbying,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passed a resolution condemning genocide on 11 December 1946.Far more than any other individual, Lemkin inspired and guided the creation of UN Genocide Convention.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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