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权作为现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现代社会关系和公正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方式,也作为一种精巧的国家治理技术,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中应更加重视运用人权思维与人权方式。人权对国家治理的积极功能体现在,提高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促进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促进社会的和谐治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包容性发展、参与构建治理意识形态等。
关键词:人权 国家治理 国家能力 社会治理
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中既有其内在价值,又有其工具性价值。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中,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现代社会治理秩序体系的重要部分,保障基本人权是现代国家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和使命。①“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也已被确认为我国国家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②本文从人权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技术的角度探讨人权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着重分析人权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国家应当善于利用这一治理技术来全面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的进程。
一、人权作为提升国家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手段
维系和不断巩固国家的合法性(legitimacy)和权威性,是国家治理的最基本任务之一。国家要实现可持续的稳定治理,首先就要形成国家合法性及权威性的自我生产机制。③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根本在于民心的向背,即所谓“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发展历程都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事业的成功,靠的是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如果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 ④国家合法性在于“人心向背”这一重要论述,从人权的角度解读,意味着人权保障状况是标识人心向背的基本指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⑤而广大人民的基本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正是党和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最重要体现之一。在我们看来,人权是提升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及其权威性的一项重要治理技术。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人权有助于充实人民主权的国家治理原则
人权制度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个人生活的界限和限度,并确立和强化国家服务于国民的积极义务。自近代以来,人权首先是在民族国家框架内得以实现的,国家建设对于人权保障至关重要,在人权、人民、国家以及主权等几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人民主权、国家主权成为近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原则。对这两项原则,可以且应当从人权的角度予以充实。贯穿人权思维于其中,这两项原则的内容才会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才能使人民、国家与主权等更妥帖地融为一体。
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主权运用要以促进人民的福祉为根本目标。从人权的角度看,对人民主权原则,应当补充的是人民与人权的关系。人民主权原则的根本落脚点应当是,让每个人都享有基本人权,人民借助于这些基本人权而集体地享有主权。否则,没有人权支撑的人民主权就容易沦为压迫人民的主权,主权的根基也就不牢稳了。人权应当是人民与主权、人民与国家相连接的纽带。
人民要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要真正拥有国家而成为真正的“主权者”,就应当用人权来“武装”人民,通过人权来帮助人民成为政治上成熟的人民,帮助人民来“防御”国家和建设国家。基本人权的制度机制,让个人可以免受国家的非法任意侵犯,抵御来自国家的专横暴力。人权作为对人民主权的具体化,要求国家不能逾越一定的界限,又要有所作为。一方面,人权制度是对国家的“消极限制”,即要求国家有所不为,让国民享受不受干预或打扰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人权制度也是对国家的“积极赋责”,即国家有促进人权实现的积极义务,国家必须以促进人权为根本目标。
从国家主权原则的角度看,国家主权的建构和巩固要借助于人权,人民要借助人权来“进入”国家,“参与”到国家之中。人们早就看到,从近代以来,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强化实际上是共同成长的。⑥人权在其发展历程中范围不断扩展,国家权力也与此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展开。当今人权的国际条约体系的创制和执行都是国家主导的、人权国际标准的“地方化”(即国际人权标准的国内法转换),也是通过国家来达到的,人权的保障也是首先借助于国家权力来展开的,人权的扩展又往往成为国家权力不断扩展的正当理由⑦,等等。这些情形既表明了人权对于国家的依赖性,同时也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升人权在国家政治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律职责所在。在人权与主权的问题上,正是通过人权所强化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建立起了现代主权与人权的彼此支持的双向同构关系。实际上,在国内民主治理中,人权一方面依靠国家,另一方面也在“重构”国家;人权一方面强化着国家,另一方面也在限制着国家。借助于人权,对权力的强化与限制、对至高权力的依赖与“消解”、对内的自由民主与对外的霸权和干预等精巧地扭结和协调在一起。
(二)人权有助于强化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人权,尤其是诸如表达自由、政治参与等政治权利,都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权力的有力监督方式,且正是通过这种监督方式,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得以增强。监督权力是增强国家合法性和国家权威的重要方式,而并不是要瓦解或弱化国家权力。借助于表达自由、信息自由、知情权、批评监督权、选举权、参政权等基本权利,国民可以有机会直接参与到国家权力的运作之中,这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或监督,更是对国家合法性的积极支持。完全不必过度担心,人民享有表达自由或批评监督权,就会颠覆国家或造成社会失序,损害国家的权威。相反,更应关注的是,人民运用表达自由表达意见的过程,正是他们与国家管理者沟通的过程,就是监督国家、践行民主的过程。⑧“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类的落后治理观念显然应予抛弃。在中国,作为有着广泛群众民意基础的人民政府和执政党,完全可以有自觉接受监督、闻过则喜、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自信。
国民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诉求自己的人权,这是对国家权力的利用,其本身也是对国家权力的确认和信任。通过在诉讼、信访等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也是将自己纳入到现有国家权力的架构之中。认识国民诉求其权利和利益保障的问题,眼睛不能仅仅盯住所谓缠诉缠访等某些不当不法行为,更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国民对国家的信任和期待,他们依然试图在现有的国家权力体系之中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三)人权有助于提升国家的正当强制能力
国家治理总是包含着强制性的因素,如何既让这种强制性具有正当性,又使得其不至于堕落成任意暴力,是社会治理中的永久性话题。普遍人权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阶层之间的隔离,淡化了国家中的阶级意识,在人的普遍平等和自由的理念下,国家治理也更会摆脱那种过于强调冲突与对立的统治理念,要求国家要在形式平等和自由原则下更缓和地、更制度化地运用国家权力。人权因而是一种消解国家权力暴戾性的“解毒剂”。
也许有人担心,人权观念的提升和人权保障的增强会对国家管理带来更大困难,对有效行使权力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人权会助长“刁民”惹是生非。也有一些人以为,公民权利观念的加强,会损害国家“雷厉风行”的强制能力和权威性。实际上,国民权利观念的提升,国家人权制度的确立和健全,恰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国家必须善于借助于人权来提升国家能力。人权限制了国家的任性,而这正好强化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可以说,人民有人权,国家才有力量。
良好的人权制度及其落实,会强化人民对于国家的归属感,让人民真切感受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感受到这个国家归属于“我们人民”。人民的这种归属感、对国家的认同以及忠诚,是强化国家权威性的力量,是人民自觉服从国家治理、降低国家治理成本的积极因素。同时,国民通过人权制度而在国家之中获得自由、福利和尊严,这样它们便会更自觉认识到国家在保障人权进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就不只是将国家视为人权的潜在威胁者,也会视其为人权的推动者。
人权虽是对抗国家的防御权,但不能因此就片面地认为,人权越是脱离国家才越能得以实现。实际上,以人权来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人权观念的提升,人权制度的健全,非但并不会瓦解国家的权威,反而会大大强化国家的权威和治理能力。显然,不受限制和监督的国家权力,并非意味着国家能力和国家权威的强大。实际上,越是不受限制地过度行使国家权力,国家就越可能是外强中干,就越容易丧失其权威性。正是通过以人权限制和监督权力,正是因为权力依宪依法受到必要的合理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才得到人民的更自觉尊重和服从而更有力量和权威。
人权的实证化、法律化、制度化都离不开国家的参与,国家实际上正是在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名义下强化着国家权威性,甚至强化了个人对国家的依赖性。⑨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确需要警惕国家以人权为名义的压迫或控制,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人权对于国家权威建构的积极意义。通过人权的治理来建构国家合法性,其精巧之处在于,人权既是对国家权力的外在约束,也是对国家建设的内在参与;人权既是对国家强制性滥用的有力制约,也是对国家强制性的正当性论证。
(四)人权有助于国家治理意识形态的塑造
现代国家治理艺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提升国家治理合法性、权威和效率的方式。通过建构意识形态,国家可以对国民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增强国民对国家的认同和信任,强化国民之间的精神纽带。意识形态是国家的一种“软权力”。任何一个成功的国家治理体系,都有其健全的意识形态生产机制。意识形态不仅仅是一种观念或理论,也是生产和巩固国家治理合法性的一种“国家机器”,是塑造新型国民观念、引导国家核心价值观发展方向的“民心工程”。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要既有其所谓利益性、政治性的方面,也有其促进社会进步的实际引领和推动功能,还有其确实发乎人心、顺乎民意民情的温情。
人权是现代意识形态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人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可以表达边缘化的社会弱势者面对国家提出的诉求,也可以表达社会强势阶层为维持其权势地位而提出的诉求;它可以有助于一个国家在国际政治斗争和合作中争夺话语权,也可以在国内促进实现阶层和谐、实现各类利益的有效调节和协调;它可以有效提高国民对国家的自觉服从和信任,也可以有力地促进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冲突与和谐的协调。
人权话语在当今世界业已成为一种主导性的政治话语,它既有政治修辞作用,又有实际的社会治理功能。在一定意义上,人权成为正义、文明、进步的象征符号。尽管在人权名义下所追求的东西各不相同,甚至互不相容,但很多国家都已高举起人权的旗帜。从我国人权意识形态建构情况来看,党和国家也早已接纳人权观念,并将其纳入官方意识形态之中。从1991年以来,国家连续发表人权白皮书,向国内外正面宣传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成就。这正是在积极建构和传播一种包含着人权的新型国家意识形态。现在倡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人权道路、人权制度等,显然,也蕴含着通过人权与社会主义理念、中国国情及中国发展道路的结合而建构人权意识形态的自觉努力。
将人权纳入到官方意识形态之中,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的意识形态体系,进一步提升其说服力,有助于意识形态更接地气,贴近民情民意,拉近宏观的国家治理理念与普通人日常生活之间的距离。人权意识形态通过其对国民的说服、教育、感化和认同功能,让个人对国家“心悦而诚服”。对公职人员而言,人权意识形态则有助于增强其对人民的敬畏之心,对国家权力应依法受节制的内心认同,克服高高在上的“官老爷”心态。这样,人权意识形态显然有助于提高国家的权威性,节约治理成本,也相应地提升治理效率。
二、人权作为促进国家治理民主化的手段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民主化,即要求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管理各个环节更充分地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如体现公开性、透明性、参与性、回应性、监督性等,要求国家治理真正致力于贯彻人民的公共意志、公共利益,提升每个人的尊严等。这里所关注的是,国家治理民主化要通过更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来实现,现代民主应注重展开其人权的维度。正是通过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的民主、共和、文明等价值追求方有可能得以实现。人权既可以被看作是人民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也可被视为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以及对权力滥用的有力制约。由此,民主治理水平的提升必须依托于对基本人权的充分保障。
(一)人民民主的人权维度
我国奉行的是人民民主这一民主形式。人民民主要求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管理,决定国家事务。国家治理的民主化,要求将人民、民主、主权等概念从政治性概念转换为一种宪法法律概念。人民民主要沟通和连接人民与公民、主权与人权,人民民主要落实为有效法律程序引导下的公共自决和个人自主。人民民主要求,一方面,要有人民的集体自决,即是人民在政治公共领域中集体行使民主的人民自决权;另一方面,也要求每个人的个人自决,即每个人都享有个人人格的自主权,享有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政治自由。⑩这就是说,人民民主要全面落实,就需要将民主与人权、人民与公民连接并整合在一起。没有基本人权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民主权或人民民主,很容易走向民主的反面,如形成民主的放纵或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或者搞成民主集中制名义下的少数人集权或专断的局面,最终损害民主的威信,也损害人的尊严,损害社会正义。在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原则中阐释出尊重每个人的基本人权这一重要内容,有助于人民民主的健康发展。
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意味着要形成程序化的公共决策机制,形成真正让公民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共论坛。人民在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自主必须依托于每个人在社会政治和公共领域中参政权、表达自由权等权利。民主的公共论坛和自由意见交流,有助于动员和吸纳尽量多数的公民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⑪给予每个人以政治参与的自由和平等机会,正是克服政治神秘主义和政治冷漠症的重要方式。借助于政治参与的人权,可以拉近权力中心与普通公民个人之间的遥远距离。尽管基于人权的治理并不能完全解决个人在政治或国家面前的无力感问题,但至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公民的政治冷漠症。
国家治理的民主化,要求权力机制的自我节制。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显然并不是要将一切事情都由人民直接来决定,它所要求的是民主原则在适当领域中得以充分运用。民主政治必须能通过制度设计而适当地自我节制。要寻求好的民主,就既要避免民主陷于民粹主义,也要避免对选举民主的迷信;既要寻求扩大直接民主,也要尊重间接民主的价值;既要让民主有力量,也要让民主有节制。为此,就要将民主与依宪依法治理、人权结合起来,以法治和人权来约束或抑制民主滑向民粹主义或者实际上的寡头分肥政治。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的确认以及宪法保障,实际上便是限制了民主决策的范围和方式,防范以民主的名义剥夺个人的基本人权。在此意义上,人权可以给民主这匹野马套上缰绳。对民主的这种限制,正是来自现代民主本身正当化的需要。现代民主重建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就是,将人权、自由、法治、共和等原则引入到民主的构成要素之中,将几者融为一体。人权治理作为对民主的这种约束,实际上也是对民主的巩固和强化。人权或自由显然并非必然是反民主的,相反,它是民主的制度性支撑,是实现民主的基本途径之一。基本人权保障及其对民主的限制不是拖民主的后腿,而是给民主补充营养。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实现公开性、透明性、参与性、回应性等民主要求,这几个方面都需要借助于人权来予以推进。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要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内部来展开,通过直接规定国家有关机构的义务等来实现,同时也应当从社会的方面展开,这就是通过“赋权”等方式,动员社会成员参与到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来,监督和制约权力。比如,政府信息公开只有与公民监督权、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等连接在一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人权作为一种治理技术,既参与勘定国家的界限,也提升社会对国家的监督能力。因而,保障人权本身就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人权保障和推进民主治理的协商化
协商民主被认为是中国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协商是达到更广泛和深度民主的一种方式。民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突出治理从原来的那种更注重强制、集权转向更注重治理的协商化。这本身也构成治理民主的一个方面。协商民主重在强调在决策议事中要更多地共同参与、交流沟通、凝聚共识,更注意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倾听不同意见和吸纳各种合理意见,更注意克服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相互倾轧,更加注重和平理性地解决利益和价值冲突。⑫
从人权的角度看,协商民主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就是充分的公开性、参与权、知情权、宽容、信息自由、思想和意见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等。基于人权的民主政治协商,可以保持对政治决策的更充分参与、更充分沟通,实现更大程度共识,可以抑制政治民主过程过度依赖国家所可能导致的强制和集权、信息不充分、信息虚假等问题,可以在尊重多元性利益和价值的基础上达成决策和共识,克服政治过程中的民粹主义和暴力主义倾向,抑制党派倾轧、为反对而反对等所致的“零和游戏”,从而在更实质意义上实现民主。
(三)人权有助于中央向地方和基层的放权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国家治理中的一种基本关系。人权作为一种治理术也参与构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我国国家治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要强化中央统一领导和权威性。⑬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之本。国家治理民主化在中央地方关系、中央边疆关系方面的体现就是,维系中央权威,向地方放权,向基层放权,扩展地方自治。其治理的一般原则应当是:地方权力层面能办好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再由中央过度介入;下级能办好的事情,上级就没有必要过度介入;要逐步拓展更大范围、更大程度的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这就是说,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的治理中,要在坚定维护中央权威的同时,在宪法框架下贯彻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⑭从人权的角度看,地方自治问题的核心,就是人民在地方各个层次的民主权、自主权的充分实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的减少审批、简政放权,以及诸如设立自贸区实验区、授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等,都从具体方面展示了扩展地方民主治理的治理理念。
强化中央权威的办法,不在于由中央垄断所有事权,而在于发动尊重中央的各个“地方”。中央担心地方的离心离德、各行其是,担心地方主义,甚至地方分裂主义,自然有其理由,但中央的集权、收权不是解决问题的诀窍。而诀窍恰恰在于给中央“减负”,那就是简政、分权、放权,就是发挥地方自主治理的积极性,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这就是要将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与基本人权连接起来,通过发挥人权的治理效能来提高地方治理的能力。借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依法地方自治的有机统一,完全可以培养起公民对国家、法治、宪法的尊重和服从意识,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人民在地方自治中可以更真切感受到国家的爱和对国家的责任,进而从乡土意识走向国家意识,从民族爱国主义转向基于宪法和人权的爱国主义。
中央权力的某些缩减并非国家意识的淡化,亦非国家权威的弱化。国家并非仅仅指中央,热爱国家也并非就一定要尊奉过度的中央集权。从常识上看,人民对于遥远的中央总是有一种自然的距离感,而对于更切近本乡本土的地方有更多的亲近感,他们从地方自治中方能感受到更多的主人翁感觉,民主过程也在地方层面更具有真实性和务实性。而人权可以被看作是地方自治的结构性要素,能有效促进自下而上的政治沟通。通过基于人权的民主参与、表达政见自由、知情权等,可以强化地方层面的自治及民主治理,也推动中央与地方之间更积极的沟通,从而可以建构国家的整体性权威。
三、人权作为促进经济公平发展的手段
(一)以人权看待经济发展
人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人权领域中的一个老问题。一些人认为,经济的发展并不依托基本人权的保障,甚至为了经济发展要以牺牲某些人权为条件或代价,即经济发展甚至有赖于一种所谓的“低人权优势”。⑮当然,这样的说法也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很多学者都认识到经济发展与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保障、经济社会权的保障都有着直接的关联。⑯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可持续的、包容性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而经济发展也是促进这些权利保障的必要条件之一。因而,人权的进步既是发展的一部分,是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推进发展的基本方式和方法。⑰在人权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的积极关系。
结合这里要探讨的论题,我们所关注的是,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方法和基本目标。明确地将人权作为发展的目标之一,会使国家更自觉地重视由人权所引领的发展路径。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应当被看作是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而更应当被视为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因素。随着一国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为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而尽快进入高等收入国家之列,经济发展要更自觉地积极致力于通过人权的方式来推进。促进人权得到充分落实和保障,应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没有人权的发展,最终必然是片面的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将人权理念渗透到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之中,既是对经济发展本身的内在规制和约束,也是对发展方向的价值指引,是对发展动力因素的激发和保障。
以人权看待发展,注重通过人权而发展,已经在联合国层面上取得了广泛共识,多项联合国文件都先后一再重申这一观点。比如,联合国所通过的《发展权宣言》(1986年)⑱、《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合作:联合国机构间的共识》(2003年)⑲等重要文件,都明确揭示了发展与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作为当代世界各国最重要人权共识之一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也对此予以确认。⑳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提到,人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而人权的不充分正是经济长期发展中的重大阻碍因素。【21】联合国立场的核心要旨是,人权是理解发展的基本维度之一,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权利扩展的过程,要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来寻求发展。这对我们理解人权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手段问题具有启发意义。
以人权看待经济发展,会更让我们关注个人自由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破除国家官僚资本主义的发展陷阱;有助于国家将个人的权利和福利置于各项经济政策设计的核心位置,尤其是有助于更为关切处于最弱势和边缘化位置的个人与群体的权利;有助于更注意通过非歧视和平等地享有权利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发展的公正性、动力和方向等难题。
(二)人权促进市场机制适当发挥其功能
市场体制机制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体制的地位和功能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市场效率问题的更深入认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代市场体系是一种基于基本自由和人权的发展体系。市场经济体系的制度前提和基础就是基本人权制度和法治。市场经济的诸要素都与基本自由有关。基本自由权尤其是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不断扩展的前提,市场体系必须基于基本自由才能健康持久的发展。【22】近代以来市场体系的发展历程表明,正是随着个人自由在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不断扩展,市场体制才逐步壮大而成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成为深刻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市场作为一种精巧的治理体系,它将自由、福利、资本与秩序巧妙地联合在一起,有其不可否认的合理性。虽然国家集权体制在短期内的特殊情形下能造就所谓的经济发展奇迹,但其问题是,这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也往往是不公平的发展。
基于人的基本自由,诸如财产不可侵犯、职业自由、契约自由、居住自由等自由,才能形成开放、自由和自治的市场体系,进而形成一种哈耶克所谓的自生自发的、不断扩展的秩序。通过促进技术、知识、人员、资本、商品等的自由流动,促进人在市场中的自由、自主与责任,人权有助于扩展市场自由、市场开放与扩展。 在这个意义上,在政府与市场、市场与发展的关系中,增加人权这一认识维度,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政府的经济角色、市场的制度前提、人权的市场基础等。人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国家权力的任性,勘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促进国家向市场的放权;人权是市场体系的条件,它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直接促进市场体系的不断扩展;人权也必须借助于市场体系的扩展而获得发展动力。
也必须看到,市场体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其实际运作中也有损害人权等基本社会价值的自发倾向,有其不可忽视的负面社会影响。【23】还有,随着市场体系的成功运作而产生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市场迷信等观念和理论,又会进一步强化市场的这种自律性和自主性神话。应当看到,市场有一种侵蚀一切社会价值、将市场法则作为一切社会活动之准则的倾向。市场法则全面侵入社会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包括可能损害社会中同样值得珍视的价值、制度和正义等。【24】如何让市场的归市场,抑制市场法则的僭越,回归市场的合理定位,是当代社会治理中的重大课题。这里所强调的是,要通过强调人权和自由来约束市场的自发性和任性。
通过基本人权的制度,可以有效限制市场法则的自发膨胀倾向,尤其是资本至上和自由交易的放纵对于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侵害。确立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实际上也是界定市场法则发挥其功能的一个界限,使之不得以市场自由、市场自治的名义来侵害基本人权与自由。而倡导和保障基本自由和人权,对于确立市场体系的合理定位及其在社会整体秩序体系中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早已揭示出,市场的形成和稳定发展需要基于基本人权以及法治等的制度环境,需要依赖基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秩序。市场体系的权利前提和法治条件表明,要破除市场的自律性“神话”,市场的自主自发秩序也需要政府保障市场规则体系,人权本身也需要借助国家来保障。
基本人权制度植入到市场体系之中,既显示了初次分配的正义,也蕴含着再分配的正义。对基本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平等分配,是社会制度分配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经济社会权等对于社会的贫弱者予以救济,实现基本需要的平等和最大限度地满足,这则是社会再分配正义的一项要求。同时,这也是对市场体系发展中所带来的贫富分化的合理矫正,是在塑造市场体系长久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条件。那种市场规则公正则市场结果一定公正、政府仅仅是守夜人的治理观,往往是基于对市场的过度迷信,当代国家治理显然不能局限于此。
(三)人权促进经济的包容性发展
经济发展不仅仅是高的经济增长率,不仅仅是GDP的快速增长,同样重要的是要达到可持续发展、公平发展、包容性发展。【25】包容性的、公平的经济发展观,看似会降低某些市场效率,但它有助于实现经济可持续的长久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将经济发展置于社会发展的整体视野之内,将经济发展置于人的发展框架之内,经济发展才可能是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增长。因此,要更多地考虑从人权保障中吸取经济发展的长久动力、潜能以及价值指引。
实现包容性发展要求国民有尽大可能的机会平等、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人权的普遍性首先诉求的就是权利主体的平等。人权体系中的平等原则以及法律面前平等对待的平待权,也都是寻求权利主体的权利平等以及基于权利平等的机会公平。权利不平等、各种制度性歧视、参与机会不足等都会影响到经济持续发展的潜力。比如,“无论男女之间的平等,还是其他群体之间的平等,不仅本身至关重要,同时对于促进人类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教育是促进平等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不仅可提高人们的自信,还可帮助人们找到更好的工作、参与公开辩论以及向政府提出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其他权利方面的要求。”【26】
从基本自由权方面看,基本自由权的充分保障,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公平、人道的社会环境,提升国民基于自由的创造力。自由可以转化为生产力。诸如信仰和良心自由、人身自由、表达自由、迁徙和居住自由、信息自由、政治参与权等自由权,对于塑造国民的尊严感、扩展国民的自由空间,都具有直接的意义。而这种自由的扩展,既有利于个人参与更为广阔的社会交往,也有利于国民参与公共过程以影响有关发展的决策及其后果。关于发展方向和发展方式的公共讨论、公共决策,直接关联到发展的效率、发展的重心,发展的动力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要实现国民共同公平地参与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首先就要求国民有机会参与和影响有关改革及发展的公共决策。
从经济社会权的方面来看,通过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条件,如教育、社会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等,经济社会权可以促进国民更大限度地发挥其个人的人生潜力,有了更好的国民教育机会,有了对于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国家关切,有了竞争中的“失败者”可以重新再来的机会,有了更少一点的家庭生活负担,有了国民感受到做人的尊严,每个人就有更多的创造机会,就会有更大的发展潜能,等等。赋予国民以经济社会权,看似加重了国家的经济负担,不少人也担心福利国家制度存在着内在的治理风险,甚至是不可持续的。但也要看到,经济社会权的促进本身就是经济包容性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方式之一,经济社会权为国家的长久发展与和平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27】
四、人权作为促进社会和谐与活力的手段
国家治理包含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业发展的管理和促进责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很重要的就是,国家努力以最小的治理成本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就是实现社会整合、社会活力和社会和谐,实现对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安全、和平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与保护。
(一)人权有助于推进国家向社会的放权
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治理,最重要的目标是达到充满生机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治理秩序。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表明,国家不能通过严厉管控社会、市场、意识形态等而行“霸道”,而要通过给社会、市场以自由和权利,给个人以追求其每个人利益或幸福目标的自由,达到自由人权基础上的“王道”善治。善治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但其基本点之一是,善治是基于自由和人权的社会治理。在有着悠久官权本位传统、深受全能主义治理理念影响的当今中国,尤其应强调自由、人权与良序善治的关联。从人权的视角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基本治理理念的发展都是与人权密切关联的。诸如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等等,其根本点就是,给每个人以自由和尊严,给社会以自治,给市场以自由。这就是说,要善于通过基于人权的治理来促进治理的社会化、多中心化、民主化、文明化,进而以此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因此,为逐步实现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互动互联、互补互济、多元共治的善治格局,国家治理要处理好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个人与社会、管制与自治等若干重要关系。在个人、国家、社会和市场的多边关系中,重新定位国家自身的功能和界限,其核心是国家向社会和市场的放权:更少的管制,更多的服务。
社会自治要健康顺利发展,就必须免受国家的过分干预或不当介入。社会自治本身有一种反对国家权力过度介入的本性,而这恰恰也是自治的生命力所在。国家不能贪恋权力、不能迷信权力万能,而要充分调动最广泛的社会主体对治理的参与积极性,奉行国家权力的辅助性原则。前面提到的国家治理中的辅助性原则还要求,恰当界定国家、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界限,节制国家的扩权;社会能办的、市场能办的事情,就要尽量减少国家干预,支持社会、市场自主去办。这也是对过去那种国家中心主义的治理理念和做法的矫正。国家管得过多、管得过宽,只是形成“虚胖”的国家权力,而未必能造就真正强大的国家权威。全能主义国家治理大约就是国家“大而不强”、“肥而不壮”,因而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国家试图包办全社会的各类事务,国家高度吸纳社会,既造成社会自治自主的萎缩,也造成了国家权威性的流失。要真正加强国家的权威和能力,就要信任社会和市场的治理功能和能力,培育自主的社会与市场,而不是由国家越俎代庖、包办一切。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向社会、市场的分权放权,也是在强化国家权威。而这个分权的过程,显然也是人权得到更多保障的过程。
为了提升社会的自治能力,国家治理中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参与,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权力中心的多元化,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完善社会中利益协调机制的功能,更加注重社会多元力量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思路中就鲜明体现着社会治理的人权思维。诸如实现“政社分开”、“依法自治”、“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基层群众自治等重要改革任务,【28】都需要借助于更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来达到。比如,通过保障社会主体的结社自由、职业自由、创业自由、财产权、契约自由、表达自由、参与权、知情权等公民权,通过保障社会主体诸如劳动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权利,可以有力促进治理的社会化、多中心化,提升社会的自治水平,也促进市场体系的自由开放和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社会自治以及市场自由之间的良性互动。
国家的分权放权,并不是放弃国家的责任,而是要强化国家对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者权益、提供更充分公共服务的权能。国家要更善于运用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权等方式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国家对经济社会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要借助于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各类国家机关来实现。这也有助于改变过去那种过于集中于行政权力来实现国家治理的做法。
(二)人权有助于激发个人的社会创造力
社会由个体组成。社会的活力、繁荣、进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最终都有赖于对个人创造热情和能力的激发。对个人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社会基本利益之一。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必然要包括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基本尊重和保障。激发个人创造力,是提高个人福利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必由之路。
人们很容易观察到,权利有助于促进个人对其本身福利或利益的追求,权利是将个人利益及其追求福利的行为正当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一般而言,基本人权本身就是一种利益,每个人享有基本人权,就是其个人福利改善的重要方面。通过享有基本人权,个人得以获得作为人的尊严,人的自尊、自由、自主等主体性意识被激发出来。基本人权制度鼓励个人争取其多样化的利益,将实现基于个人自主性的选择权赋予个人。比如,通过基本自由权、人权的普遍性、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等重要的制度安排,给予每个人以更充分的、平等的发展机会,给每个人以自主性和自由。启蒙时代以来,一个被反复论证的有关自由的基本主题就是,普遍的、制度化的个人自由能够带来个人的自主性、主体性的提升,能够带来社会的繁荣。这样的命题虽然要加上许多的限定,但关于个人自由及其主体性与社会繁荣的关联还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自由与社会秩序、社会繁荣之间有着深刻的联系。自由激发创造的热情,自由带来社会的勃勃生机,自由是整个社会活力的源泉。自由不是带来混乱而是创造一种有活力的秩序,自由也能够创造更大社会福利。我们不赞同那种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市场自由迷信以及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自由迷信。这种自由迷信似乎只要把自由托付给市场和个人,市场体系就无所不能,个人就一定能得到最大幸福或福利。但是,我们一点不否认个人自由对于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
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要充分认识个人自由的社会创造力。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治国理政理念中,就包含了通过自由和人权来实现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本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两个重要决定,都可以看作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文献。【29】全面深化改革,要实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30】要完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31】显然,在这些目标中蕴含着显著而丰富的基本人权理念。比如,如何实现“活力竞相迸发”?如何“让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呢?这就是要给每个人以最大限度的择业自由、交易自由、契约自由、迁徙自由、研究自由、信息自由、公平竞争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给每个人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对待等平等权。如何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民”呢?这要求关注和实现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公平受教育权、获得国家救济权、利益表达权等。因而,基于人权机制的治理,可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动员,更直接地激发每个人的创造力,实现国家集权难已达到的那种稳健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基于人权机制的治理,可以激发国民参与利益的公共协商,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者之间实现更充分的沟通,进而在公共决策领域中实现各类利益诉求的协商协调,努力达到各类利益的最佳化实现。在此基础上,自由、和平而富有活力的社会秩序得以逐步形成。
(三)人权有助于促进社会共同善
基本人权还是促进社会共同善的重要方式。社会共同善的维系和巩固是社会和谐秩序的得以生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论及基本权利的正当性时,我们可以认识到,捍卫一项权利并不仅仅因为这些权利有益于个人福利的增进,还在于这些权利对于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转、对于维护各项重要的社会价值是必不可少的。在谈到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价值时,拉兹认为,这些权利不但是对权利持有者本身的福利有贡献,“它们的真正价值在于对一种共有的自由主义文化所做的贡献。那种文化服务于这个共同体的成员。鉴于这些权利所服务的个人利益与它们对共同善的贡献,鉴于这种相互加强的关系的稳定与安全,有诸多理由把这种权利对共同善的价值视为其证成的一部分。那也使得它成一个决定权利分量的要素。”【32】另外,像经济社会权一类的权利,不但是要对贫弱者提供救济和帮助,也明显是在试图促进更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通过平复社会底层的不满情绪来促进社会的和平。可见,人权的重要功能之一还在于达到个人福利之外的其他重要社会目标。
进而言之,人权是一种将个人福利与社会共同善协调在一起的制度机制。虽然在个人福利增进与共同善的维持之间有时是有矛盾冲突的,但二者之间又是相互支持的。尤其是个人权利的实现要依赖于共同善的维护。个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基本权利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善的。【33】正如拉兹所说:“共同善在本质上不与个人福利相竞争,相反,是个人福利的前提。共同善的范围与性质决定了个人在生活中的可选项;它们决定了定义个人福利的航道。……它标示了二者在本质上是支持关系。”【34】
人权制度显然并不仅仅是体现在宪法中的那些基本权利条款,它也总是和专门的人权保障机制连接在一起的。这一机制的精巧之处之一在于它结合了规则治理与个案利益衡量。人权规范的“粗线条”,实际上大大强化了司法机关或人权保障的其他专门机构的责任。在个案中实现人权,其中的重要工作是对有冲突的多样性利益和价值的协调。专业裁断人员利用其专业技艺、经验及自由裁量权做出裁判,对权利纠纷中的利益予以衡量时,往往具有公共政策考量,要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很多的人权纠纷都是围绕着个人利益诉求与公共价值(诸如公共安全、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的平衡来展开的。基于人权的治理,可以有力地促进在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秩序与活力、权力管制与自治、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规则正义与个案正义等之间达成精致的、动态的平衡。这使得人权作为一种治理技术在国家促进社会共同善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人权有助于促进社会整合与和谐
现代社会治理必须面对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社会权力更加多元化、信息流动更加便利化、全球相互影响更加深刻等社会背景。如何在多元利益、价值、冲突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整合,达到良善治理,是对国家的一个重大挑战。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从过去计划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式治理、国家中心主义治理、城乡二元主义治理转向现代化的新型社会治理,考虑到大国治理难题和社会转型的诸多问题,尤其需要善于运用人权这样一种精巧的治理工具,以此来促进一种基于自由、价值和利益多元的社会整合和社会和谐。当然,实现社会和谐秩序本身也是前面提到的社会共同善之一。由于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这里单列出来予以说明。
人们基于利益或权利诉求的竞争和争斗,有助于激发个人的创造积极性,也引导人们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利益纠纷问题。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基本自由权,会带来所谓的社会团结或凝聚力的降低,可能会助长社会的冲突。【35】认识到人权话语的这种负面影响,有助于更全面地评估人权的社会功能,也提醒人们不能陷于人权迷信、权利迷信。
认识到人权助长冲突的可能性,显然并不是要否认它对促进利益协调和价值整合的作用。国家提出要努力“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36】而基于人权的治理恰好可以契合这一重大任务。过去那种国家高度管控、控制一切资源分配的计划式治理,虽可建构暂时的秩序但难以持续,虽有秩序但难免陷于僵化封闭。基本人权保障下的社会治理,注重通过自由、合作、协商、信任、说服等方式来逐步生成秩序。基于人权的社会治理,可以沟通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强制、服从与自主等多个看似有矛盾的因素,并进而促进构建 一种开放的、安定有序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正是将社会的安定有序和社会发展活力相结合的好方式。
普遍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助于增进国民对于国家、社会的忠诚感、归属感,激发一种基于人权的爱国主义情感。从自由权来看,行使自由权并非仅仅会带来一些社群主义者所担心的国民缺乏共同体意识,同样也可以激发个人更多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而这有助于建立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更积极的互动关系,拉近个人与国家的距离,从而有助于建立国家整合的更紧密的精神纽带。比如,以言论自由为例,言论自由确实在有些情况下因为批评国家或社会事务而会刺激社会大众的情绪,甚至可能会激发某些社会冲突,但言论自由所带来的意见自由交流、信息分享,也同样会消除很多的因为无知、误解或不信任所产生的社会矛盾。通过交流和沟通,认识真相,释放不满情绪,抑制权力的任性,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消弭社会冲突。因而,通过言论自由,可以强化国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增进其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不能一味夸大言论自由对社会冲突的刺激作用,更要看到其对社会团结、社会整合的积极作用。
从经济社会权来看,借助于其经济社会权受到保障,个人可以感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关切和温暖,感受到个人受到有尊严的对待。平等权、经济社会权等权利机制可以推进在人的基本需要方面的公平正义。而通过这种公平正义,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消解社会的内部对立,舒缓贫弱者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为贫弱者提供更多的社会流动机会和上升空间等。由此,人权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社会整合机制,促进人们以权利为纽带的社会团结,有助于培养个人对国家的归属感。
人权制度也包含了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围绕人权的权利冲突得以纳入到制度的框架之内,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人权机制一方面容纳权利冲突,又通过对权利冲突的制度化处理来控制社会矛盾的强度,并解决相应的矛盾冲突。这样,人权制度既鼓励个人主张权利并“制造”了一定的冲突,又能有效化解权利之间的冲突。而且,按照冲突社会学所揭示的理论,权利冲突并非必然会瓦解社会的团结,相反,它有可能是增强社会团结的一种方式。权利冲突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会增加国民对国家的信任感,强化其对人权、法治与社会和谐之间关联的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机制正是通过解决权利的冲突和纠纷而促进社会和谐。试图通过压制社会矛盾、甚至消灭权利和利益的冲突来换取社会的表面和谐,并非良治之策。仅靠强力“打压”来封堵矛盾而不是以法治和人权方式主动疏解冲突,难以塑造和平安稳的社会秩序。直面社会冲突和矛盾,运用人权和法治这样一种更和平、更理性的方式,才有助于实现长治久安。应当在人权法治的框架下,正确把握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纠纷解决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群众的关切,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当前,在农村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拆迁、企业改制、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涉法涉诉信访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冲突。所有这些方面,都亟需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其中包括以尊重和保障国民基本权利和利益的方式,来化解利益纠纷,疏通民怨民愤,传递社会公义的正能量。
五、结语
我们在本文中将人权置于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体系之中,将尊重人权视为基本制度正义的重要方面,也将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治理技术。人权保障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也是国家治理全过程都应当贯彻的一种基本治理技术。【37】在一定意义上,正是由于其作为治理术对社会治理诸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功能,由于人权的开放性、理想性能与其具体治理功能之间的互动和协调,人权才作为一种富有感召力的社会理想而持久不断地发挥其影响力。我们分析了运用人权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及其权威性,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国家治理的效率和民主性,激发个人、市场以及社会的自由与活力,增进各个方面的社会福利等等。因而,国家要善于运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来推进国家治理的正当化、科学化、民主化和文明化。
(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12XNJ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学者们已经谈到人权保障应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目的。如杨海坤教授认为,人权保障应该并且必须贯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人权保障既是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动力,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人权保障作为基础和动力,不可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反之,如果不能实现和发展人权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也就失去其意义。参见杨海坤:《人权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目的》,载《人权》2014年第3期。另可参见张晓玲、冯巾桐:《论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人权》2015年第1期;李龙、任颖:《论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③关于建构国家权威的方式的理论探讨,可以参见[英]莱斯•格林:《国家的权威》,毛兴贵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④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⑤同上注。
⑥参见 [美]阿伦特:《集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47-258、 382-396页。 另可参见[美]赛瑞娜•潘琳:《阿伦特与现代性的挑战》,张云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章。
⑦诸如经济社会权的确认和实现,显然就是在给予国家以更大的人权保障和促进责任的名义下,扩展了国家的权能和国家权力的范围。
⑧对此,不妨参照一下美国最高法院哈伦大法官在一份判词中的阐述:“表达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在我们这个拥有重多人口和高度分化的社会,不失为一剂良药。这一权利的创设,证实未来能接触政府设置在公共讨论上的诸多限制,为了能将何种观点应当发布的决定权最大限度地交回到个人手中。我们希望表达自由最终能创造一个更加有力的共鸣社会和更加优良的政治制度;我们相信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方式能与美国政治制度所赖以凭靠的个人尊严和选择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此这般时常充斥着刺耳杂音的社会氛围,并不意味着软弱,而恰恰是力量的表现。”见[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⑨参见[英]杜兹纳:《人权与帝国:世界主义的政治哲学》,辛亨复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8章。
⑩哈贝马斯从其商谈理论的角度论证了人民、民主与个人人权的关系,颇有启发意义,可资参考。参见[德]哈贝马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修订译本,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06-128、144-159页。
⑪参见[美]罗伯特•C.波斯特:《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毕洪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章。
⑫习近平同志曾谈到协商民主的重要功能:“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见注④。
⑬我国宪法第3条中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⑭参见熊光清:《从辅助原则看个人、社会、国家、超国家之间的关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杨涛、王明生:《论辅助原则与自主自治的理论要旨》,载《江海学刊》2013年第4期。
⑮秦晖用“低人权优势”这一说法来警示中国发展的危机,呼吁尽快进行民主化转型。他认为,一方面要防止陶醉于“奇迹”而漠视“低人权优势”积累起来的社会危机,防止社会不公正从“权家通赢”恶化成“赢家通吃”,另一方面要利用高增长提供的物质条件,抓紧利益缓冲余地较大的这个时机推进政治改革,启动民主,提高人权,增进自由与福利,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南非的前车之鉴表明“低人权优势”造就的奇迹并非永久可恃,而到了不可恃之时再思易辙,就积重难返了。中国倒是不会有南非式的黑人民粹主义,但由于我上面讲的原因,其实中国不分城乡发生弥漫性民粹主义的可能性会比南非更大。参见《从南非看中国——“低人权优势”下的“经济奇迹”》,载《领导者》2009年第5、6期,2010年第1期。
⑯参见[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章。
⑰关于人权和发展关系问题的探讨,还可以参见何志鹏:《以人权看待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印]森古布达:《作为人权的发展》,载《比较经济体制》2005年第1期。
⑱如《发展权宣言》第2条所言:“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
⑲该文件的英文名称是“The 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Towards a Common Understanding Among UN Agencies”。
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8段:“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在上述条件下,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当普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附加条件。国际社会应当支持在全世界加强和促进民主,发展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21】可以参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4年人类发展报告》。
【22】参见[印]阿玛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章。
【23】参见[美]林德布鲁姆:《市场体制的秘密》,耿修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4】参见[匈]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二部分。
【25】包容性发展是寻求社会和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包容性发展不同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其重要目标包括:通过一种规范稳定的制度安排,让每一个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困难群体得到多方面的保护,得到政府政策和投入方面的优惠;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人能力建设;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保持平衡;强调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重视社会稳定。参见世界银行增长与发展委员会编:《增长报告:可持续性增长和包容性发展的战略》,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部分。
【26】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3年人类发展报告摘要》,第89页。
【27】有学者指出,社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性制度资源或资本必然具有经济发展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其中,内在价值是指社会权作为经济发展的构成要素和内生变量可以提高经济效率; 外在价值是指社会权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平有序的制度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精神环境等社会环境。参见龚向和:《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28】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30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29】相关论述可参见汪习根:《论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人权解读》,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3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 3页。
【3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32】[英]约瑟夫•拉兹:《公共领域中的伦理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拉兹还以契约自由为例谈到:“对于确保人民对于他们的事务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而言,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手段。它对个人的价值取决于让个人免受胁迫、欺骗、误解、贸易约束等。因而,个人有权确保他们不受这种滥用。这些权利也非常有助于一种开放市场的存在,这种市场是指人民能够在其中竞争并且免于上面提到的那种滥用而订约的环境。这样一种环境的存在就是一种共同善。它不仅仅服务于那些订约者。”相关问题,可参见该书52-69页。
【33】社会的共同善,就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认同且分享的那些基本价值,诸如民主、反对权力腐败、维持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维护公共价值等,都可以看作是基本善的内容。关于基本善的精彩论述,可以参见[英]菲尼斯:《自然权利与自然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章、第169-175页。
【34】同注【32】,第69页。
【35】参见[美]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章。
【36】同注【31】,第2页。
【37】必须提到的是,尽管本文一直强调的是人权对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和积极功能,但也同样应当认识到人权作为治理技术的局限性,以及更为宽泛意义上的,人权及权利话语的局限性。而且,也只有在认识其局限性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正确和全面把握人权的治理功能。在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建构方面,诉诸正义、社会福利、人的基本需要等方式,也无疑都有其合理性。人权作为治理技术有诸多优势,但过于迷信人权的机制和路径,也有可能扭曲对真正问题的理解,或使解决问题的机制过于局限。对人权话语和技术的局限性等重要问题只能留待另文专论了。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ortion of modern institutional system,human rights are significant approaches of constructing modern social relations and just social orders; as a delicate skill of national governance,human righ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ystem of national governance.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can contribute to improve the competence of national governance,therefore human rights thinking and methods should be emphasized much more.The positiv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to national governance is manifested by improving the legal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state,promoting the democrat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advocating the harmonious governance of the society,facilitating sustainable and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participating in constructing the ideology of governance.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