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法如何安放我们的家
在“社会—技术”相互缠绕的智能化社会里,智慧养老在为老人提供一个更为便捷舒适的养老环境的同时,也将老人生活引入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和技术系统。国家立法不能仅仅从婚姻家庭法、老人法等单一的部门法来认识这一问题,而首先应该从哲学层面深入思考智慧养老模式中所蕴含的根本性理论问题,如此才有可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方案。笔者认为,就本体论意义上而言,智慧养老实质上至少对当下法规范系统提出了规范、道德及事实三个层面的挑战。这三个层面又可以分为法规范体系外和法规范体系内两大类别。就法规范体系外而言,智慧养老所带来的冲击表现为以实证法学为立基的法规范如何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法规范如何面对其他社会规范的挑战。就立法规范内部而言,智慧养老则挑战了传统法规范以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逻辑构成,反之机器伦理和责任应该得到全面认识和足够重视。
(一)技术悖论对法规范的挑战
智慧养老涉及远程通信、远程视频、远程监测、远程医疗、物联网及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的综合应用。这些技术对家庭的物理环境、家庭成员的生命特征及家庭养老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性塑造,其在提高老人生活质量和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的同时,同样难以避免技术悖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即技术使用产生的后果与技术预期实现的目标背离得越来越远。如信息技术的应用是为了给老人提供更为便捷、经济的养老服务,但由此也给老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带来更大的泄露风险;虚拟养老院的开发是为了丰富老人生活,但虚拟与现实的模糊对整个社会存在的根基构成了威胁;作为大数据核心技术的算法本是为老人提供更为精准的个性化服务,但保险公司难免基于算法对老人群体进行算法歧视。总而言之,随着代际鸿沟、技术鸿沟及知识鸿沟在老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不断加深,老人可能被迫进入一个新型的“信息贫民窟”时代。[47]
从表象上看,技术悖论对老人隐私权构成了巨大威胁,但更为深刻和实质性的挑战则是基于人类概念的动摇而引发的以下两个重要问题:即技术对“老人的人格尊严”的挑战与技术对“老人的自由意志”的挑战。[48]首先就老人的人格尊严而言,数字化生存方式弱化甚至消减了老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不仅包括人的身体和心灵两个维度,而且牵涉人的历史和未来,涉及人的结构和重构。[49]中国传统的孝道将物质供养作为最基本保障,更为强调对老人尊严的维护,如曾子曰:“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50]。现代社会的信息技术对家庭物理环境的改变,模糊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作为信息化实体存在的老人无法再享有传统意义上的私人空间和私人生活。无私人空间意味着无距离感,尊重也由此变得脆弱甚至不复存在。数字的媒介性对尊敬具有天然破坏性。尊敬(respect)一词的字面意思是回头看,回头看是一种顾及,也就是说尊敬的前提是有距离的目光。在传统人际交往模式中,如果人们对他人充满敬意,则会收敛好奇的窥探。[51]而数字媒体的交流却是在不断消减距离,空间距离的削弱同时带来精神距离的消融[52],使每个人每天都赤裸裸暴露于人工智能面前,这是对人的尊严的巨大挑战。我国现有立法当中,无论是隐私权还是人格权的规定,都只是建立在对个体尊严的保护之上,缺乏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尊严的保护。在智能社会中如何定义人,如何维护人的尊严,成为立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就自由意志而言,技术容易忽略老人的自由意志。智慧养老模式中的技术设计者往往是从技术的功能性和有效性来开发和应用技术,忽视了技术使用者的主观心理体验和身份认同,如生活辅助技术的应用是为了提高老人和残障人士的生活质量,但也会成为老弱残障的标志,给老年人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53]如库克里克教授评价机器延展心灵论时所揭示的,机器延展心灵论给人类带来的巨大威胁是它们正在侵蚀着我们的“我”,不但剥夺了人类思考的优先权,也剥夺了人类社会性的优先权。[54]
(二)法规范应坚守全生命周期文化
由前述可见,技术并非中立,技术同样需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和足够的智慧引导。诚如学者所言,智慧养老难的不是智慧科技的解决方案,而是作为解决方案中蕴含的养老智慧。[55]中国传统法中的家文化和孝文化,如《道德经》中的“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得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都可以为解决智慧养老中的技术悖论提供理论资源和制度指引,传统法的智慧可以安顿中国人的人心与人生。这一判断并非是文化保守主义的自恋,而是来源于历史和现实的充分证明。有学者对比中西方家文化后指出,在西方理论中,家及与家有关的一切,是被思想家们回避的,西方文化中所说的独立自主、自足理性的人是一个与家割裂的成年男性,其文化具有成人中心主义和反家主义的特点。[56]而中国的家文化是一种全生命周期文化,这种全生命周期文化不仅包括个体生老病死的全生命周期,也包括了家、家庭成员及父慈子孝。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其次才是其他。[57]通过家庭,人得以传宗接代,把自己和祖先的生命无限地向未来延伸,因此,家庭是生命永恒不息的表现。[58]家庭是人的道德生活的起点和根基,也是人的高贵情感的发端之处。[59]金耀基教授将其归纳为,整个中国社会的价值体系是通过“养育”(封闭)和“社会化”(开放)的作用传递给个人的。[60]
传统法是礼与法组成的体系。而孝道作为中国文化之精华,对传统法律影响至深,传统法制表现为孝与法的有机融合。[61]传统孝道制度是一套由道德、习俗、法律等规范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以“礼”为核心的社会规范处于核心地位,以“法”为中心的法律规范则处于次要地位。现代社会的法规范,应该抛弃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愚孝做法和不合理规定,如关于对个人权利的压制和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同时,法规范也应该激活和复苏中国传统家庭当中的积极价值和有益因素,从传统儒家道德伦理和心性之学的角度来重新认识人与机器之间的根本差异,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以保留人类最本质的特征。正如美国学者福山所言,“生物技术可以帮助我们治愈疾病、延长寿命,但是它的代价却是一些无法言说的人类品质的丧失,如天分、野心或绝对的多元性”[62]。“我们需要继续感知痛楚,承受压抑与孤独,或是忍受令人虚弱的疾病折磨,因为这是人类作为物种存在的大部分时段所经历的”,“人性的保留是一个有深远意义的概念,为我们作为物种的经验提供了稳定的连续性,它与宗教一起,界定我们最基本的价值”[63]。近些年,技术专家们也深刻认识到伦理对于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如人工智能专家李开复就提出,我们不能一味追求优化,而应该聚焦在真正使我们成为人类的东西——爱与被爱的能力。[64]
(三)法规范应融贯其他社会规范
鉴于智慧养老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需求的多元性,我们应该转变立法范式,由过去的以法律体系为中心转变为以规范体系为中心的制度体系模式。如刘作翔教授所言,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首先表现为规范体系的治理。[65]规范体系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和结构,其与法律体系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组成单位是规范类型而不是法律部门,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以规范为中心,而不是以民法、刑法等某个法律部门为中心,这样不仅可以克服法律文本本身的局限性,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回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制度需求。尤其是在智能社会里,法律的保守性和滞后性特征已经无法满足技术的发展需求,为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我们应该以问题为中心,探索多元的社会治理方式。
就智慧养老的规范体系构建而言,除了在适用传统家庭养老制度之外,还包含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方面的制度。从国外的制度经验来看,智慧养老规范体系主要由政策、法律及行业自律三大部分构成,如美国针对智慧养老核心技术中的远程医疗,制定了《远程医疗促进法》《远程医疗法》《医疗保险远程保健评价法》《远程医疗护理实践意见书》《远程医疗政策》《远程医疗业务核心标准》等系列法律政策及行业规则。[66]针对医疗数据管理和个人医疗隐私保护,出台了《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精准医疗计划》《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标准》《个人隐私权标准》等政策法律来确保医疗数据的可获取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除了政策法律和行业规则之外,许多国家还积极开展机器人伦理的研究,如2004年的《福冈机器人宣言》、欧盟委员会2019年4月8日发布的《人工智能道德准则》(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上述伦理规范为后续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源,在一定条件下,伦理规范亦可以转换为法律规范,实现道德的法律化。[67]我国自2012年提出智能养老的概念以来,主要是依靠《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等国家政策来推动智慧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根据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不断发布相应的行业自律规则,如《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律公约》等。除此之外,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公司近些年也开始关注科技伦理,如腾讯研究院提出,在技术迅速更迭的年代,个体幸福与社会良性发展才应该是技术/产品/服务的衡量标准[68],应以科技向善引领人工智能全方位治理,确保人工智能可知、可控、可用、可靠。从中西方法治现状来看,面向未来时代的制度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包含法律规则、政策规定和伦理规范的社会治理体系。[69]
五、结语
中国的养老制度不应该仅仅是一种赡养老人的制度设计,还应该是中国人代代相传、生生不息的全生命周期文化的延续。[70]这种全生命周期文化包括了家、家庭成员及整个家族,存在于每个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与具体行动当中。传统是惯例,它内在地充满了意义,而不仅仅是为习惯而习惯的空壳。[71]无论中国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只要人作为人的基本状况不变、只要人还有人性、有道德理性、有仁心、有道德生活,中国传统家庭哲学便仍然具有价值和意义。参见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中国人对家庭的重视,乃出于对其生命的重视、对人的良知和向上之心的重视,以至对人世间的情的重视。我们应该尊重这样一种生命意识和家庭文化,努力构建符合这种价值的规范体系,对个人人格给予充分尊重和保护,把握人文与技术的黄金分割点。法律作为一种保守的力量,它应当筑起人文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好人类的家园。
(粟丹,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美]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
②参见[奥]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③参见[英]理查德•沃特森:《智能化社会:未来人类如何生活、相爱和思考》,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
④参见[英]卢恰诺•弗洛里迪:《信息伦理学》,薛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
⑤参见[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黄昆、夏柯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
⑥参见上注。
⑦参见成素梅:《智能化社会的十大哲学挑战》,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第42页。
⑧参见陈根:《互联网+智能家居》,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
⑨参见上注。
⑩See Min Li et al.,“Smart Home:Architecture,Technologies and Systems”,131 Procedia Computer Scinence,2018,pp.393-400.
⑪See N.Balta-Ozkan et al.,“European Smart Home Market Development:Public Views on Technical and Economic Aspects across the United Kingdom,Germany and Italy”,Energy Res.Soc.Sci.,No.3(2014),pp.65-77.
⑫See Kirsten Gram-Hanssen,Sarah J.Darby,“Home is Where the Smartis?Evaluating Smart Home Research and Approaches against the Concept of Home”,37 Energy Research & Social Science,2018,pp.94-101.
⑬参见萧默:《中国建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⑭参见哲匠之家:《中国古建筑七大特征》,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07721700_617491,2019年7月1日访问。
⑮参见黄铁军:《电脑传奇》,载《中国计算机学会通讯》2018年第12期,第43页。
⑯See Marie Chan et al.,“A Review of Smart Homes—Present State and Future Challenges”,91 Computer Methods and Programs in Biomedicine,2018,pp.55-81.
⑰参见赵海月、赫曦滢:《列菲伏尔“空间三元辩证法”的辨识与重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45页。
⑱参见袁楚风:《私生活权利保护—基于国际人权法的分析》,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第161页。
⑲参见[奥]伊丽莎白•史泰纳、陆海娜主编:《家庭与隐私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⑳参见注⑲。
[21][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黄昆、夏柯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
[22]《孟子•离娄上》。
[23]See L.Dolezal,“Morphological Freedom and Medicine:Constructing the Posthuman Body”,in A.Whitehead,A.Woods eds.,The Edinburgh Companion to the Critical Medical Humanities,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16.
[24][美]迈克斯•泰格马克:《生命3.0》,汪婕舒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32页。
[25]参见上注,第31-37页。
[26]《孟子•尽心上》。
[27]参见赵士林:《心灵学问——王阳明心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3页。
[28]参见[美]约翰•奈斯比特:《定见未来:正确观察世界的11个思维模式》,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
[29]See G.Wolf,“The Data-Driven Life”,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28 Apr.2010,at http://www.nytimes.com/2010/05/02/magazine/02self-measurement-t.html.
[30]参见[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黄昆、夏柯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
[31]参见[美]雷•库兹韦尔:《灵魂机器的时代:当计算机超过人类智能时》,沈志彦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32]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3]参见《欧盟委员会关于流动健康的绿皮书》(“mHealth”),com(2014)219 final,p.13,at ec.europa.eu/digital-agenda/en/news/green-paper-mobile-health-mhealth.
[34]参见张祥龙:《家与孝:从中西方视野看》,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52页。
[35]参见上注,第109页。
[36]参见[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页。
[37]参见左美云:《智慧养老内涵与模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页。
[38]涂可国:《儒家孝悌责任伦理论辩》,载《周易研究》2017年第4期,第87页。
[39]参见罗安宪:《孔子孝论的三个维度》,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4-5页。
[40]See Guilherme Mussi Toschi et al.,“Home Automation.Networks:A survey”,50 Computer Standards & Interfaces(2017),pp.42-54.
[41]转引自吴欢:《虚拟社区内的人际关系——以中国大陆的老小孩网站为例》,载《传播与社会学刊》2014年总第28期,第63页。
[42]转引自[德]韩炳哲:《在群中:数字媒体时代的大众心理学》,程巍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1页。
[43]参见周凤全、掌海啸:《信息化生存的哲学思考》,载《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1年第11期,第23页。
[44][美]雷•库兹韦尔:《机器之心》,沈晓姣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45]参见司晓、曹剑锋:《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73页。
[46]参见龙文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5期,第30页。
[47]信息贫民窟是英国信息伦理学家弗洛里迪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参见[英]卢恰诺•弗洛里迪:《信息伦理学》,薛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48]陈景辉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主要是对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意志与责任的挑战。笔者认同这一观点。参见陈景辉:《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45页。
[49]参见程新宇:《人的身体和人的尊严——再谈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身体》,载《山西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24页。
[50]《礼记•祭义》。
[51]参见[德]韩炳哲:《在群中:数字媒体时代的大众心理学》,程巍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4页。
[52]参见上注。
[53]参见陈四海等:《老年辅助技术等风险及社会伦理挑战》,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33页。
[54]参见[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黄昆、夏柯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
[55]《来自2017智汇养老北京高峰研讨会的声音》(2017年2月21日),载http://www.zytzb.gov.cn/tzb2010/xw/201702/805834cbc8854817ab670b72d430ca5b.shtml,2019年 7月1日访问。
[56]参见笑思:《家哲学——西方人的盲点》,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8-29页。
[57]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129页。
[58]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59]同上注。
[60]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61]参见龙大轩:《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177页。
[62]福山:《我们的后人类未来: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广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63]同上注。
[64]参见李开复:《AI•未来》,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54页。
[65]参见刘作翔:《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第85页。
[66]See American Telehealth Association,“Cor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elehealth Services Involving Provider-Patient Interactions”(May 2014),at http:// www.americantelemed.org/docs/default-source/standards/core-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elehealth-services.pdf?sfvrsn=6,vistedon 10 June,2019.
[67]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35页。
[68]参见腾讯研究院:《科技向善》,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omn/20180110/20180110A0SVGO.html,2019年7月1日访问。
[69]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34页。
[70]参见党俊武:《全社会人人都要积极应对老龄社会》,载半月谈官网,http://www.banyuetan.org/ssjt/detail/20190520/1000200033135841558321943435596773_1.html,2019年7月1日访问。
[71]参见[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Abstract:The intelligent society brings human life into a dual process of highly analytical deconstruction:on the one hand,it is big data's highly analysis of individual being and life,on the other hand,it is the deconstruction faced by existing system.In the framework of intelligent pension,a home of tradition has been transformed to a home of intelligence,people talking about ethics have changed to people mastering techniques,and the traditional father-son family scene has evolved to the modern people-machine family scene.Technique deconstructs the tradition structure of a family,family members and family care-for-the-elderly,imposing new challenges on the concept of family,people,and care of the elderly and other systemic arrangements i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Jurisprudence should be reflected from multiple angles such as the norms,ethics and facts etc.,anthropocentrism is the stance we should adhere to,values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family should be activated,the golden division of humanities and technology should be explored,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other social norms should be dealt with.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