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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7-05-27 13:55:10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刘旭
  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每月发放“例假费”、产假期满,仍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更年期可以调岗、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江西省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这部为减少和解决江西全省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规定将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这个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制定的规定,相较之下有不少细化的地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一些比较新的要求。
 
  江西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行为。
 
  江西省规定,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江西省还明确,女职工产假期满,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等劳动保护。
 
  江西省还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针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该省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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