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张晗在“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单元发言。(本次网络会议视频截图)
“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5月9日在重庆召开首场会议。来自中国、法国、荷兰等国家的40多位人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生命权保障”的主题进行了研讨交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张晗在“疫情下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保障”单元发言。
张晗发言的题目是人权保障与传染病防治——基于生命权积极属性的审视。
张晗认为,在当前疫情中,越来越多的不得不在饿死或者病死当中被迫作出选择。迫使一个人成为了非理性人,很难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了保全生命而选择出去工作,和为了保全大家的生命,选择留在家里,不得不重新反思生命权的含义。首先,不妨对比一下,经常和生命权混淆的生存权,生命权被认为是消极权利,政治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与适当生活水准权之间存在鸿沟的。因为生命权仅仅被视国家不能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与生存权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如果我们以疫情中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影响为依据,不难发现生命权的概念不足以保障疫情中因失去工作而发生的贫困饥饿情况。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生命权是一项纯粹的消极权利吗,或者说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分类标准是绝对的吗?我们不妨举例来看,不受虐待的人身自由,确保这种侵犯不会发生,几乎所有情况下都要求重要的积极计划,包括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与安全部队,因此将权利的性质为固定的认定与严格的分类是不适当的,有必要针对个别问题,就权利的性质做柔性思考。特别是在当今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中,人权分类标准出现了叠加,其性质出现了综合化,每一项人权对应的义务表现复合化的特征,要求人权做出更全面更强有力的表达。国家在极端状况之下,必须积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权对其相对人国家所提出的义务。生命权与生存权之间是存在距离的,仅规定对生命权,仍满足人们对自主选择的追求。中国政府历来的立场,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更适合作为规范国家义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