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从国民性格特征展望中国人权事业的一个角度
四川大学法学院 李累
“忍”多被解读为“承受某事而不发”,是一个在中国社会长期普遍流行、含义甚为丰富的词汇,在中国被各阶层、各行业的人广泛地作为处世的金科玉律,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如黄国光,1977;沙莲香,1989;于德惠1991;李敏龙、杨国枢,1998)。作为国际会议的发言稿,将这需要说明,汉语的“忍”是复合概念,具有复数的含义,不可简单译为英语的容忍。
“忍”是有意识的心理现象,被界定为“策略性的自抑机制或历程,在此机制或历程中,当事人为了避免对自己、他人或公众显然不利之后果的发生,或为了预期对自己、他人或公众显然有利之后果的出现,不得不做己所不欲的事情或承受己所不欲的身心痛苦。”这种心理现象通常涉及四种机制,分别是克制、坚守、容受、退让克制是抑制内在的心理冲动而不付诸行动,坚守是承受内外压力而不改变行事的意志,容受是承受他人的行为而不作对等的回应,退让即是牺牲自己的欲求而成就他人的欲求(李敏龙、杨国枢,1998)。
按照上述研究,“忍”是策略性的,是有意识的选择。据此,评价“忍”离不开策略所追求的目标是否适当,以及为实现该目标而实行“忍”的措施是否适当。古人劝告君王“忍”其声色田猎的欲望,勤政爱民,其目标无疑是正当的;古人设置“亲亲相隐”的规范,使国家尊重人伦,意在鼓励家庭和睦,因为儒家认为人首先在家庭之中成为人,有“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的说法(郑玄)。即便在今天,仍有研究者赞同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亲亲相隐”。与此不同,如果不是为了正当的目标而“忍辱偷生”,就不符合“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的规范。
“忍”的目的是避免更大损害或以较小代价取得较大收益。“忍”者估计一时之“忍”有助于趋利避害,一时不“忍”将招致损害。这是以“忍”者对社会运行事实的认知为基础的。中国谚语说“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就是根据不同主体之间资源和力量的对比关系,就人际冲突的走向和结局做出判断后形成的处世建议,即弱者应当克服反抗的冲动、承受不利的现状,避免时间、资源的消耗,尤其是避免招致强者施加更大的侵犯。这与现代西方社会某些受害人因成本考虑而放弃行使诉讼权利的认知基础、行为决策是类似的。
“忍”的认知基础以人对外部世界的观察和分析为基础。经验判断与抽象演绎都是这类认知活动可能采取的形式。古代白话小说《警世通言》故事劝告世人莫争“酒色财气”。这些故事有的是虚构的,有的是非虚构的,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小说的作者试图通过传达符合常人体验的经验信息,引导读者形成相应的经验判断。相反,如果“忍”者以道教的世界本质是“静”的判断而信奉“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选择寡欲、知足、守柔、不争,则是一种基于特定世界观的抽象演绎。与此类似,如果“忍”者以佛教的人生是苦、业报轮回的认知为基础,奉行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的法则,实践抑制自我、追求无我与解脱的境界,也是一种抽象演绎,并不以经验为基础。实际上,业报轮回的故事很难按照俗人的逻辑证明其真实发生。
无论是基于经验判断,还是基于抽象演绎,“忍”的行为决策都要有认知基础,足以因为认知因素受到质疑。例如,从经验来看,“吃亏是福”的全称判断将自卫行动获得成功、足以遏制未来侵害的概率视为忽略不计,将对手当即获得优势及未来有效实行报复的概率视为足够大,这与常人的经验不完全吻合。从抽象演绎看,“吃是福”的判断来源于“‘争’是没有意义的”这类先验的判断,它的前提是世界有自身的运行方式,人力干预是徒劳的。道教、佛教的信徒容易认可这一点,其他某些宗教信徒不仅不认可,反而主张积极地“争”。佛教在古印度几乎灭绝,与其教徒追求解脱、引颈就戮的不“争”心理有关。如果将时空的维度延展至无限的宇宙,而不是当下,不是今生今世,“争”可能是徒劳无益的,但前提必须是时空延展。现世中“争”的意义是可见的。当下谈论“吃亏”是不是“福”,选择“争”与“不争”,应当有经验的基础。
“忍”经常出现在人们的生活经验中,甚至经过历史积淀化为不可逾越的社会规范。《弟子规》要求子女在尊长面前垂手聆听、不要辩驳,直到今天仍有无数家庭让幼小的孩子背诵和遵守。根据这种长期流行的行为守则,接受来自长上的不当批评是遵守礼仪的表现,应当鼓励。这种从家庭开始实行的早期教育,有助于形成尊敬长上、遵守秩序的社会氛围,也有助于实行私下沟通、顾及体面的交往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敬畏长上的仪式感,不利于树立平等对话的理念。“忍”在国民心理结构中的普遍性及其社会效果的二重性,是中国人权研究中值得认真对待的现象。置根于国民内心深处的“忍”,与“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传统价值不谋而合,这是值得肯定的主流。但是,“忍”的心理机制并不自动排除墨守成规、不思进取、颠倒荣辱、自欺欺人的麻木愚昧,虽然不是主流,仍可造成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仁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仁爱”之“忍”是确保普遍人权的基础,是避免为富不仁、赢者通吃的零和游戏,防止人相互害、社会撕裂的有效途径。“仁爱”源于儒家对人之如何为人的认识。儒家认为人不是独立的,而是在群体中生成的,是角色中的人。不同角色的互爱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决不存在抽象的人(安乐哲,2016)。角色不同的群体成员必须实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才能在温暖有序的群体中身心健全地存在。“仁爱”之“忍”首先要求强者克制欲望、官吏坚守良知,同时也要求社会成员相互包容,友好对待。这与坚持人的抽象本质,以个体的人为原点的自由主义的西方传统大相径庭。
弘扬“仁爱”之“忍”,就决不允许无节制地扩大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决不允许放任“人的价值的贬值与物的价值的增值成正比”的人的异化(马克思,1848)。反观当下世界,恃强凌弱通常不直接诉诸武力,而是采取了隐蔽的方式,如通过投放货币的方式造成常人的储蓄快速稀释。在这个背景中,中国的不动产崇拜达到前所未有的炽热程度,加剧了利益集团对土地资源的激烈争夺,酿成了强拆婚房、被拆迁人投诉无门而杀死强拆指挥人员的贾敬龙事件。
早在2004 年修改宪法前,学者就呼吁在宪法征收条款中补充给予公正补偿的规定,最终未能实现,修宪机关仅仅增加了给予补偿的字样。可以说,以“仁爱”之“忍”为基础的民生关怀,亟待加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有些城市十年前已经实行特定建筑、特定区域被拆迁人一致同意才能实施拆迁的做法,受到公众赞誉。这当然需要降低地方政府、开发主体的收益。地方政府、开发主体虽然是拟制的法律人格,背后仍然是活生生的人,是社会的强者。这些城市为实行强弱共存共赢的“仁爱”之“忍”所做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安定和谐的无上回报。从征收实践不难看出实行“仁爱”之“忍”的关键是公权力的行使者确有克己爱人之心,且有实践仁术之能。目前,在封建残余和“文革”遗毒尚未肃清的情况下,弱肉强食的资本力量已经兴风作浪。行仁爱、求大同的崇高理想弥足珍贵,又缺乏足够的力量。要使这种理想具有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决不能单纯依靠政治、经济的精英群体自愿追随“仁爱”理想。国家承平日久,社会精英缺乏担当的现象已经不可忽视。强而不思源,富而不报恩的丛林思维、零和思维已经在相当范围蔓延开来。
在此情形,提升精英阶层的“仁爱”之“忍”应当与重塑、升华常人的“服从”之“忍”结合起来。应当着力克服国民性格中过度的风险厌恶,激励和保护所有人的探索精神,确保精英阶层与常人共创善治状态。其中,尤其应当保护精英阶层落实克己爱人之道的热情,同时向常人赋权,使其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否决权,消除无力感,不再无可奈何地遵从“吃亏是福”的阿Q 哲学,而是作为受为政治社会的光荣成员去成就“理性”之“忍”、“兄弟”之“忍”和“公民”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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