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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社文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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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
第20号一般性意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
第19号一般性意见1: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九条)
第18号一般性意见:工作权利(第六条)
第17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享受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第十五条)
第16号一般性意见: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第三条)
第15号一般性意见:水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十二条)
第13号一般性意见:受教育的权利
第12号一般性意见: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第十一条)
第11号一般性意见: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十四条)
第10号一般性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8号一般性意见: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第7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 (《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驱逐
第6号一般性意见: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第5号一般性意见:残疾人
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
第2号一般性意见:国际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
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的报告
导言:一般性意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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