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障人权:最佳人权保障机制 - 中国人权网
首页 > 中国人权研究会 > 《人权》杂志 > 最新一期 >
国家保障人权:最佳人权保障机制

2014-07-03 10:46:32   来源:《人权》2014年第2期   作者:袁钢

  人权的发展,从人权思想到人权理论再到人权制度,经历了漫长和曲折的道路,但其一旦被确认,人们便达成了一项基本共识: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政府)的基本义务。有权利必有义务,国家拥有权力因此也必须承当相应的义务,如违反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历史演进、人与国家关系、国家的国际法义务的考察,通过国家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的转变的展现,可以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积极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国家保障人权是最佳人权保障机制。

  一、国家保障人权

  是历史演进的必然选择

  国家侵害人权时,国家是否必须予以救济,也就是国家是否负有国家义务的问题,其理论回答从否定国家保障人权义务,到现在的全面肯定,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古代:否定国家保障人权义务阶段——从上帝权威到世俗权威

  1.上帝权威

  处于萌芽状态早期国家形态中,国家权力被认为是来源于“上帝”或者“至上神”。在欧洲, “上帝基于仁慈给人善的统治者,基于愤怒给人恶的统治者,以此作为对人的罪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都应该服从于国王,因为他是上帝任命的。”①成为欧洲中世纪的统治之说。在中国,“有夏服(受)天命”②,等级化的身份社会和“集体责任”成为“家国同构”的核心治理模式。

  2.世俗权威

  另一方面,在欧洲,国王也要受制于教皇和教会,特别是到了罗马后期和中世纪晚期,在欧洲大陆教会行使世俗的“超国家”的权力。其后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历史上出现了新的转机——民族国家的崛起,国家的权威由上帝权威转向世俗权威。法国思想家布丹的国家主权论及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主张的绝对君权论,成为这一转变的有力思想武器。君主可以使用法律和武力的方式实现统治,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更是将其总结为“朕即国家”,将“政府权力集中国王”。③因此,古代国家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负担任何外部施加的义务和责任,当然不会保障人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篇:五大洲国家司法代表共商根除侵害儿童暴力战略
下一篇:反对自我归罪权的内涵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