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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2014-10-09 17:31:06   来源:   
导言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1996年5月10日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研究与《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在《公约》第二十二条下收到的个人来文大多涉及驱逐出境、遣返回国或引渡令案件,这些个人指称如果他们被驱逐、回国或被引渡,都有可能遭受酷刑。委员会认为应给缔约国和来文作者以指导,使他们能在事涉《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正确运用第三条的规定。1997年11月21日,委员会通过了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提出的关于执行第三条的一般性意见(A/53/44,第25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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