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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权和国际公约”研讨会

2014-11-26 09:21:10   来源:   
  1998年10月8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是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与英国驻华使馆联合举办,这是中国人权研究会与英方进行的第一次学术研讨性质的人权对话,也是中国与英国在非政府层次上的第一次规模较大的人权对话。

  “人权与国际公约”研讨会是英国驻华使馆为配合首相布莱尔访华而在京举办的英国法律周系列活动之一。参加该研讨会的中英方代表共计40余人,其中英方代表有: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英国代表Viscount Colville,英国女王的法律顾问Pilip Havers,英国Aberdeen大学法律系主任Chris Gane教授,英国非政府组织“正义” (Justice)的主任Anne Owers女士。英国文化委员会主席Helena Kennedy女士出席会议并致辞。中方参会的有: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范国祥,在京的20多名常务理事、理事,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外交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另有2名香港地区的代表。

  会议集中研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民权利公约》)、国际人权标准等问题。

  讨论中,英方专家表示,英方欢迎中国最近签署了这个公约,并期盼着中国早日批准公约并将其尽快纳入到中国的国内法中予以实施,使中国的公民能够切实地享受到该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英方专家介绍了英国在签署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后在国内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将国际公约纳入到国内法的有关情况。英方专家承认,英国签署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但并没有把它们纳入到国内法当中,没有使英国的公民受益,英国在这方面的影响是不好的,一个成功的政府在签署和批准公约后应该坚持遵守公约的规定。英方专家举《欧洲人权公约》为例说,英国在1950年签署了该公约,但直到现在,英国也没有将公约纳入到英国的法律中,英国议会最近正在讨论通过一个《人权法案》,估计该法案可能在明年得到通过,而具体实施则要到2000年,至于《公民权利公约》,英国虽早已签署和批准,但目前还没有将其纳入到国内法。研讨中,英方专家提出中国应该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公约》,并将其纳入到中国的法律中,因为现在中国在经济和政治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中国法律也日益发展完善,这比英国过去的情况要乐观得多,所以中国不应该像英国对待《欧洲人权公约》的态度那样,等50年以后才将公约纳入到国内法中。同时,英方专家也认为,中国也需要一些时间,让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改革其实践和制度以适应公约的要求,还需要一些时间培训司法部门的官员。

  中方代表提出,签署《公民权利公约》是中国政府在各方面条件均已成熟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现在中国具备了签署公约的社会条件和法律基础,公约的总体精神与中国的现行法律是一致的,现在签署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中国的人权。中国不是因为外国的压力才签署这个公约的,如果现在中国还不具备签署公约的条件,中国是不会签署的,外国怎样施压都没有用。关于批准和将公约纳入到中国国内法的问题,大多数中方代表不同意直接适用的原则(即直接将公约纳入到中国国内法的原则),认为应该逐步地纳入刭我国的法律中,因为中国签署公约的目的是要保护人权,由签署公约所带来的批准和纳入国内法的时间问题,都应该是与保护人权的目标一致的,如果过分追求尽快批准和纳入国内法,实际执行当中却没有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那就违背了签署公约的初衷。有代表指出,外国一些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认为中国很难执行公约的规定,这是对中国的不正确的认识,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中国既然签署了公约,就会依法批准和执行,当然,具体时间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

  在讨论国际人权的标准问题时,英方专家提出,应该有一个衡量世界各国人权状况的统一的国际人权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联合国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标准,当然,这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不能强加于一国,各国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政策,但是国际上的评论会是不同的。中方代表提出,人权的普遍性应该得到尊重,但是也应该同时考虑人权的特殊性和各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在评价一国实施人权的情况的时候,应该注意到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有的国家虽然为促进人权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因为基础比较差等客观的原因,人权状况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很高的水平,这些国家因此而遭到很多的批评和攻击,这是不公平的。中方代表还提出,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国际人权标准,但这个标准指的是各国促进人权的目标的一致,而不是对各国政府为促进人权所做出的努力用完全相同的标准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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