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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1条

2014-10-09 14:52:16   来源:   

第24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1条

第五十五届会议(1999年) *

 

  1.委员会着重指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中所给的定义,《公约》与属于不同种族和民族群体或土著民族的所有人员联系了起来。如果委员会要对各缔约国的定期报告进行适当的审议,那么缔约国必须尽量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在它们的领土上存在这种群体的资料。

  2.从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9条的规定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和从委员会收到的其他资料中可以看出,一些缔约国承认在它们的领土上存在一些民族群体或土著民族,而同时又忽略了其他民族群体或土著民族。某些标准应当对所有群体一律适用,尤其是有关人员的人数,以及他们属于不同于多数民族或人口中其他群体的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血统。

  3.一些缔约国不收集关于其公民或生活在它们领土上的其他人的民族血统的资料,却随意决定哪些群体构成应得到相应承认和对待民族群体或土著民族。委员会认为,属于这种群体的人员的具体权利是有国际标准的,人人享有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也是有公认准则的,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载的标准和准则。与此同时,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用不同标准确定民族群体或土著民族,导致承认这个不承认那个,可能会在一个国家的人口中造成对各个群体实行不同待遇。

  4.委员会忆及1973年在其第八届会议上通过的第四项一般建议,以及关于缔约国按《公约》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一般指导原则第8段(CERD/C/70/Rev.3),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努力在它们的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其人口组成的有关资料,即酌情列入关于种族、肤色、血统和民族血统的资料。



 


 *载于A/52/18号文件,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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