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号一般性建议:《公约》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第五条
第四十九届会议(1996年)*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意识到外国军事、非军事或种族冲突在世界上多处造成了因所属种族而成为难民及流离失所的人大量流亡这一事实,
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人有权享受这些文书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无分轩轾,尤其不因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和人种而分轩轾,
回顾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是一般保护难民国际体系的主要根据,
1.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及委员会关于第5条的第二十(48)号一般建议,并重申该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并消除在享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项权利和自由方面的种族歧视,
2. 在这点上强调:
(a) 一切这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均有权自由安全的返回祖国。
(b) 缔约国有义务确保这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返回是自愿的,并遵守不驱回、不逐出难民的原则。
(c) 所有这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到祖国后均有权收回在冲突时被剥夺的财产,不能收回部分应得到适当赔偿,在胁迫下就上述财产作出的一切承诺或声明均属无效。
(d) 所有这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祖国后,均有权充分而平等地参与各级公共事务,同等有权利用公用事业并接受复原援助。
* 载于A/51/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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