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3条
第四十七届会议(1995年)*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第3条的措施,在该条中各缔约国承诺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防止、禁止和消除一切种族分离和种族隔离的做法。尽管种族隔离的措辞可能是专指南非,但所通过的该条禁止在所有国家的一切形式的种族隔离。
2.委员会认为消除一切这类性质的做法的义务包括有义务消除该国前政府或国外势力采取、允许或强加的这种做法的影响。
3.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在某些国家全面或部分种族隔离的情况也许是由于政府政策形成的,但部分种族隔离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因为个人无意的行动造成的副产品。在许多城市,居住区受收入差别的影响,这种差别有时与种族、肤色、族裔、民族或种族血缘不同有关,因此一些居民可能受到污辱,某些个人会遭受某种形式的歧视,其中种族原因和其他原因混在一起。
4.因此,委员会认为种族隔离的情况出现也可能没有涉及公共当局的行动或直接参与。委员会请各缔约国监测所有可造成种族隔离的倾向,努力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消极影响,并在其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描述这类行动。
* 载于A/50/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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