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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

2014-08-06 16:03:36   来源:   

  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等单位主办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于2005年11月28日至3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来自国际检察官协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挪威司法部,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惩教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等单位的190多位中外代表,就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相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的现状,检察官在刑罚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达成了广泛共识。
  
  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应当享有广泛而充分的人权

  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享有广泛而充分的人权。这是与会者的一致看法。

  中方代表系统阐述了我国罪犯享有的广泛而充分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和人身权、政治民主权利、控告申诉检举权、劳动报酬权、文化教育权等十多种权利。我国罪犯的人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保护,我国对刑罚执行中的罪犯人权已形成了立法、司法、检察监督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保护。

  挪威、德国的代表分别介绍了本国罪犯所享有的申诉权、劳动报酬权、文化教育权、通信会见权等权利以及在立法、行政监察、社会监督等方面对罪犯人权的保护状况。
  
  各国对刑罚执行人权保护设专门机构

  我国设有专门的监所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监管改造罪犯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罪犯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监督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监督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活动,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权。我国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部门,也依法实行多项措施,有效保护罪犯的人权。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也介绍了香港惩教署投诉调查组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挪威代表介绍,在挪威,由议会选出议会行政监察官,其任务是代表议会监督全国的行政机关,也包括全国的警察局、拘留室、监狱和公诉机关。挪威各区域还设有监督委员会对该区域的监狱和缓刑机构进行监督,比如监督犯人受到何种对待等。外方代表还介绍了欧洲致力于保护罪犯人权的政府和民间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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