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2010年6月)
记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您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力保障人权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呢?
答: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指南。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2010年初,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方面,人民法院着力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变化,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实现充分人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2009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以更好地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维护社会和谐。
二是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以及罪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广泛的诉讼权益,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既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切实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三是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无罪的被告人不受追究。2009年,人民法院坚持“有罪依法判决,无罪坚决放人”的原则,全面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1206名刑事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四是推动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益。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下发通知,对贯彻落实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各地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逐步扩大救助范围,着力解决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犯罪人经济赔偿造成的生活、医疗困难,让那些受到严重犯罪侵害的家庭感受到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法院的温暖,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切实保障人权。
记者:您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还提到,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在死刑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是怎样保障生存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的?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在死刑案件的审理及复核中,人民法院在办案质量上要求更加严格,在适用死刑上更加审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加公正,切实做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一是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案件的审理、复核,既切实贯彻慎用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又考虑社会治安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地判处死刑,确保治安良好、社会稳定。同时,又严格、统一地执行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是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广大刑事法官特别是从事死刑复核的刑事法官,始终坚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质量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法律检验。
三是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依法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死刑二审案件,原则上必须开庭审理;复核死刑案件,要依法提讯被告人,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重视并认真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记者:近年来,社会对“阳光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在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方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和司法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
答: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是监督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关键。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管理创新,不断加快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制度建设。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需要公开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把司法公开的实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司法公开工作在资金、设施、人力、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
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按照《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坚持审判公开,凡法律规定应公开的一律公开;规范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逐步增加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建立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制度;推行法院开放日制度;在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充分运用这一系统,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促进执行公开。完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认真分析各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加强对网络民意的分析整理,采取切实措施,回应社会关切。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已部署开展新一轮陪审员选任和培训工作,各地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适当增加陪审员数量,注重提高陪审员素质,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法院工作的重要作用。完善司法宣传制度,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沟通,办好各级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和报刊杂志,健全新闻采编、信息收集等制度,以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有利于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记者:今年4月,我国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标志着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可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注重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保障人权、救济损害、监督执法的职能作用,坚持解放思想,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开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理顺关系,调整职能,增加人员,提高结案率。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从理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与赔偿案件的关系出发,调整赔偿机构工作职责,充实审判力量,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就工作对接提出具体要求。2009年,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也纷纷作出机构、职责、人员的调整。
二是加强信访,注重联动,讲求实效,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赔偿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从工作实际出发,畅通国家赔偿申诉、监督渠道,在立案信访部门设置国家赔偿申诉的专门窗口,配备专人审查受理当事人的申诉,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注重提高赔偿审判监督实效,注重与立案、信访、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强化带案下访、协调、督办,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赔偿诉求,2009年审结赔偿和确认申诉案件230件,结案率达95%。
三是加强案件评查,健全工作机制,以科学规范的管理促进赔偿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结合2008年开展的全国法院国家赔偿案件专项评查以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自身案件评查工作,认真查摆问题、总结经验,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建立国家赔偿绩效考评、案件评查、错案分析、责任追究和工作激励等相关工作机制,以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为公正高效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自身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加强调研指导,推行公开听证等经验做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很多好的审判经验,如湖北、广东、陕西等很多地区在赔偿工作中引入听证质证程序,河北、广西等地建立司法赔偿联动机制等。对于这些有利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总结推广。
记者:维护司法队伍的廉洁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而公正公平才能发挥司法保障人权的作用。在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又有哪些具体措施呢?
答:2009年以来,全国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在全面加强各项工作的同时,队伍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提出了2009年的活动方案,紧紧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改进司法作风的重点,着力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学习教育以及专项培训、反腐倡廉、民意沟通、涉诉信访等10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把主题实践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形成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氛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主题实践活动2010年工作方案,2010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各级法院要针对去年司法作风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深刻认同,着力培养亲民法官、平民法官、为民法官,以作风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围绕规范法官司法行为,进一步落实“五个严禁”,制定规范用语,加强行为提示,强化执法监督。围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严格司法程序,细化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标准,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审限监督、绩效管理以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大力加强审判管理。高度重视执行系统的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作风,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司法廉洁大讨论活动,强化警示教育,提高法院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引导法院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干警结合法院系统内的违纪违法案例,写出了心得体会,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了“五个严禁”规定,并派出工作组到各地法院检查落实情况;建立了司法巡查制度,对高级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进行了巡查;在审判、执行部门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强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直接、实时监督;向社会公布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和举报电话,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等六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业外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全国各级法院以落实“五个严禁”为重点,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法官队伍。
切实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法官培训。大力推广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挂职锻炼等方式,切实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2009年9月启动了对全国中级、基层法院院长的轮训工作,计划用两年时间对3500多名院长轮训一遍,截至2010年5月14日,已举办8期培训班,1842名院长参加培训。组成讲师团分赴辽宁、黑龙江、安徽、青海、甘肃、宁夏等六省区开展巡回授课活动,培训法官3万余人次。各地法院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有效提高了法官的司法能力。
(《人权》2010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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