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交上,应加强安理会及其反恐委员会和执行局在国际反恐合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反恐委员会执行局应尽快运作。联合国应设立反恐事务协调员,尽快制定全面综合的全球反恐战略,并与各地区组织及专业机构合作,发挥各自独特优势,形成合力。应加强安理会制裁委员会清单的管理,并优先考虑将一些地区组织确定的恐怖组织和个人列入其中。
安理会反恐委员会应将加强反恐援助作为工作重点,并推广最佳作法,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反恐能力建设。在此方面,应注意各国国情不同,国际反恐经验只有与各国国情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在法律上,各国应加快签批12项国际反恐公约,加快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切实执行联大和安理会各项反恐决议。各地区组织也可制订符合地区特点的反恐法律框架。
在情报交流上,应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等现有机制,加强各层次、各领域的信息和情报共享,建立数据库、热线、联络点、工作层定期交流机制等。在卫星信息技术方面有相对优势的国家,应与其它国家共享相关信息。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在提供情报方面也可以发挥作用。
在金融领域,应积极建立国际反恐融资合作框架,充分利用反洗钱在反恐融资方面的作用,并尽快制订全球反洗钱公约。
在宣传上,应加强对媒体指导,注意报道尺寸,减少新闻炒作,以免引起民众恐慌。
主席先生,
最后我愿强调,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采取反恐措施,还应注意以下两个原则:
一、反恐措施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应注意消除贫困和社会不公,妥善解决地区冲突,加强文明对话,防止极端主义和不容忍,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根源。
二、反恐措施应着眼长远。反恐是一项长期斗争,有关措施不能只顾短期效果,应将对正常贸易、人员流动等方面的影响降至最低,不能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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