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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人权观之比较

2014-07-15 10:40:13   来源:   作者:李云龙
中美人权观之比较

李云龙

  近代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成为全球性的主导价值观念。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人权文件,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和普遍支持。中国和美国都公开宣布,赞同联合国阐发的人权理想,愿意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世界人权的发展。为此,两国都参加了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并成为联合国下属人权机构的活跃成员。但是,一旦离开对人权的抽象承认,涉及到具体的人权事务,中美两国就表现出巨大的观念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产生于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也可能产生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更可能产生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无论如何,中美两国人权观的差异是一个客观存在,将长期存在下去。这种差异深刻影响了中美两国的人权发展道路,甚至影响了两国关系的发展。对中美两国人权观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认识中美人权争论的本质。

  第一,美国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中国认为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中美两国人权观有不同的哲学基础。

  美国社会普遍接受了17和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的观点,相信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接受自然法的支配。人类生来就享有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这些权利是普遍的,不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改变。美国《独立宣言》明确表述了这种观点:“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第26页,海南出版社,20000年。)这样的人权观把人权理解为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东西,具有明显的历史唯心主义色彩。从这种人权观出发,美国武断地要求其他国家一概实行美国理解的人权。

  中国则认为,人权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的自由和平等。人权并不是与生俱来、万古如斯的东西,而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页。)作为权利的一种,人权的历史相对短暂。人权是在西欧国家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从传统社会形态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阶级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人权,有力地推动了人权的发展。这是因为人权适合了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其人权的具体内容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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