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还把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凡是与美国国内法相抵触的国际人权法,美国都不予执行。例如联合国在1949年制订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公约》。美国迟迟不予批准。1992年美国勉强批准了这个公约,但是却仍然不愿执行这个公约的内容。美国人权代表团团长夏塔克在1995年出席联合国第53次会议时竟然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美国并不能自动生效,美国要按自己的法律办事。
美国的人权理念,其核心是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不重视平等权,因此忽视了广大人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美国从立国就开始声称为“天赋人权”而奋斗,但是美国的人权政策中有许多贵族残余和不民主的成分,这些矛盾产生了著名的美国悖论:即美国一方面宣扬人权,而另一方面践踏人权。
在对内政策上,没有给予所有的美国人真正的权利。例如美国第14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给以美国黑人公民和政治权利。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开展前,美国黑人并没有真正享有这些权利。民权运动取得胜利后,美国的种族歧视仍然存在,广大黑人群众并没有真正享有人权。
美国国内虐待囚犯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大赦国际提供的资料,美国监狱中存在着严重的虐待囚犯的现象,特别是存在虐待黑人囚犯的现象。警察对囚犯施加种种暴行,以致囚犯死亡。在1990年1月至1994年4月,仅仅在纽约警察局,死于警察监管的就有35人,其中89%是黑人或者美籍拉丁美洲人。
在对外政策上,就是用人权为借口,谋求美国的霸权地位,为美国资产阶级谋取更大利益。美国宣布要为世界人权而斗争,但是却支持亲美的践踏人权的独裁政府,反对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应享有的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扮演着反对人权的可耻角色。更为恶劣的是,美国利用人权外交作为政策工具,干涉他国内政,打着人道主义旗号,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借口,对其他国家进行侵略和颠覆活动。
美国在伊拉克的虐俘事件,再次向世人证明:美国在理论上标榜人权,在实践中践踏人权,用人权作为外交政策工具。美国根本不是什么世界人权卫士,而是实现世界人权的障碍!美国根本没有资格奢谈什么人权。
(《法制日报》,20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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