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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治文明建设与人权保障

2014-07-08 08:47:27   来源:   作者:周觉
浅谈政治文明建设与人权保障

周觉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提出,“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使用“政治文明”的概念,并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中国现代化事业中有了准确的定位。无论从理论或实践看,它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政治保证。

  

  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不断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者的共同协调发展,争取在不太长的时期内,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政治方面,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这清楚地说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把人权包括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作为追求的目标,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并强调要“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同时,这也说明,人权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是政治文明题中的“应有之义”,是它的重要内涵。

  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实际上,亦即人权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两者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首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主要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作为我国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必须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完善和贯彻实施等。所有这些,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人权建设的重要和迫切要求。因为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只有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才能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调动和充分发挥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因为只有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特别是我国“强国安邦的总宪章”的宪法的实施,才能使公民的最基本人权,包括人民的生存权、人身安全权,以及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等项政治权利得以实现,并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

  政治文明建设与人权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无论政治文明建设或人权保障,主体都是人,都是“以人为本”,两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人。一方面,建设政治文明,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的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必然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人只有在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享有较充分的人权,才能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能动作用,而这种能动作用的发挥,又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使一切人享有更充分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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