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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世界各国人民争取《集体人权》的斗争

2014-10-31 08:49:45   来源:   作者:胡义成
论第三世界各国人民争取《集体人权》的斗争

胡义成

  本文将展述第三世界各国人民以联合国有关宣言为武器,争取本国“集体人权”的斗争。

  (一)《联合国家宣言》和《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思想

  1941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激烈进行的时候,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纽芬兰附近的海上拟定了一个宣言,后人称之为《大西洋宪章》。这一宪章在两国关系方面,宣布了基于“天赋人权”的一系列国际关系准则。同年9月24日,苏联政府宣言:应当用“社会制度”一语取代宪章的第三条“政府形式”,并希望这些原则的实际应用应当“适用于某一国家的环境、需要和历史特点”,这就从根本上改造了这一宪章,使之成为反映世界各国主权利益,反对大国霸权主义的文件。无产阶级利用它,有利于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有利于支持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和反对法西斯的斗争。

  1942年1月1日,包括中、苏、英、美在内的26个国家签字的《联合国家宣言》在华盛顿问世。这一宣言,接受“大西洋宪章”的各条准则作为确定战后和平解决国际关系的原则,并一致宣布对德、意、日宣战。其中有一条是:“深信完全战胜它们的敌国,对于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在本国和其他国家内保全人权和正义是非常必要的”。实际上,这也是帝国主义面对全世界人民反抗法西斯的英勇斗争的条件下不得不承认国家主权原则的一种策略。

  无产阶级对于这一宣言所公布的反法西斯的国家关系准则,当然是欢迎的、支持的。我党中央在1942年7月7日为抗战5周年纪念而发表的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拥护《大西洋宪章》并且认为它表达了当时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也表达了中国人民的共同希望,即在战后建设一个不让法西斯主义再有抬头可能的世界。

  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召开了创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这次会议上所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是以1944年秋苏、美、英三国所提《建议草案》为兰本修改而成的。在修改过程中,苏联代表团提议,在宪章中加入下列原则:“国际友好关系的发展,应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一些南美洲国家(墨西哥、巴拿马、古巴等)首先提议加上国家主权及人权的宣言。这样,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写道:“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有基本自由之尊重。”可以看出:《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原则,是社会主义的苏联首先提出的,它首次在联合国范围内把“人权”的个人意义扩充为集体的(主要是国家的)意义,从而为世界各国人民以“人权”为武器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英法美三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天赋人权论”及其法律化的《人权宣言》,其中所讲“人权”,主要是个人权利。社会主义的苏联赋予“人权”以集体的含义,一方面,与苏联当时的公有制经济必然产生“集体人权”的吁求相关;另一方面,当时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也是以商品交换为物质基础的,“集体人权”的提法极容易被各国广泛接受,更何况遭受法西斯危害的世界各国人民,十分强烈地吁求国家之间自由平等的关系,十分强烈地要求摆脱一切不平等不自由的国家关系,反对帝国主义大国的一切侵略奴役。苏联的提案,实际上也是对帝国主义势力的遏制。

  50年代,杜勒斯曾造谣说,中国根本不承认联合国的人权原则。

  事实上,在制定《联合国宪章》的当时,我们党中央向联合国大会递交了呼吁书。这表明了我党中央对《宪章》原则的支持,对实现这一原则的奋斗决心。

  (二)《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具体地规定了个人自由的内容和个人的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权利。《宣言》的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这又是很明显地在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世界人权宣言》是私有制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个人人权,与马克思主义有巨大差异。但问题在于,在全世界方兴未艾的商品经济大潮,以及全世界各地都必然出现的生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个人的权利问题,都决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对个人权利的规定是各国人民大体均可接受的。它用很大篇幅规定了资本主义各国人民的生活、人身、家庭、住所、通讯、国籍、婚姻以及和平集会结社、选举、工作、休息、受教育等权利,这在当时和当前,无论如何对这些国家劳动人民是有利的。这一宣言的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人人对于社会负有义务:个人人格之自由充分发挥厥为社会是赖”,“人人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的规定之限制”这对于当权的资产阶级当然是压迫人民的一种借口;但对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又是对付那些极端个人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打砸抢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的一种有力工具。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应当说,《世界人权宣言》的实施,在总的方面,是有利于人类进步的。

  (三)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用“人权”向帝国主义侵略进行的斗争以及我国人民的坚决支持

  帝国主义就是侵略战争,就是对各国人民的奴役和殖民主义。而对这种情况,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经常地使用“人权”这一工具来反对帝国主义。联合国以及各种国际会议上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成了第三世界各国揭露和控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讲坛。1968年4月22日至5月13日,在伊朗德黑兰举行的“国际人权会议”就是一次明证。近年来,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对人权问题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强调从国际关系的角度,保障各个民族和各国人民的集体权利,从而把要求人权的斗争变成了反对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反对国际剥削,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我国政府和我国人民,对第三世界各国人民要求人权的斗争,给予了最坚决的支持。

  在1973年的联合国大会上,我国代表在特别政治委员会关于以色列侵犯占领区人权问题的发言中就曾强烈谴责以色列侵略者“粗暴地侵犯人权”。在第六委员会,我国代表关于尊重武装冲突中人权问题的发言,指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侵略造成国际武装冲突中大量侵犯人权的罪行”。

  1974年5月13日,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五十六届会议的社会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对南非殖民政权“剥夺当地人民的一切基本人权”和以色列侵略军对阿拉伯“当地人的基本人权的无耻侵犯”表示“无比愤慨
和强烈谴资”。并在发言中指出:“当前各国人民尤其是第三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权没有保障,经常遭受侵犯,主要根源是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特别是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1978年11月22日,在联合国第三十三届大会特别政治委员会上,我国代表发言指出“生活在以色列占领区内的阿拉伯居民被剥夺了最起码的基本人权”,强调“以色列占领区人权问题,其实质就是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侵略、压迫巴勒斯坦人民的问题”,表示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正义斗争。

  1979年10月23日。在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就人权问题发言时指出,联合国“应当把注意力集中于寻求解决人权遭受大规模严重侵犯的问题。而这类问题是同某些国家推行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扩张、侵略和各种形式的外国统治的霸权主义政策分不开的”。我国代表说,这种情况,使第三世界“人民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利遭受大规模严重侵犯”;因此“在今天的国际形势下,人权不仅是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首先是民族的权利,也应当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利”。这说明,我们冲破了西方“天赋人权论”的框框,把集体的人权提到了首位,从而对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的正义斗争提供了根本的理论依据之一。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联合国有关活动中,更进一步地突出了第三世界各国集体人权问题,人权由政治领域扩展至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其中包括继续揭露和谴责西方各国对第三世界集体人权的侵犯,坚持支持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坚决支持第三世界各国人民关于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的要求,等等。所有这些,充分证明,我国运用联合国有关人权文件在反对和制止侵略、颠覆和强权政治斗争中的巨大作用。

  对于帝国主义国家内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争取“人权”的斗争,我们也曾通过各种方式,在不损害国家关系的情况下予以的坚决支持。60年代中期,美国人民,特别是美国黑人,对于美国的种族歧视开展了声势强大的抗议活动。正在美国人民争取“民权”运动猛烈发展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于5月20日发表了支持美国黑人运动的公开声明(即著名的《五·二0声明》),对马丁·路德·金牧师的死亡表示悼念,对美国人民争取“民权”的正义斗争表示支持,对美国统治集团实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屠杀黑人的野蛮行为表示谴责。在美国黑人的斗争之下,在全世界的声援之下,迫使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于1969年10月30日下令,取消黑人和白人隔离的学校制度。《五·二0声明》是一个典型的范例,表明中国人民对世界上处于反动派压榨之下的工人和劳动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从来是坚决支持的。

  (《理论建设》,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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