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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论人权的国际标准

2014-10-27 16:01:57   来源:   作者:万鄂湘
论人权的国际标准

万鄂湘

  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世界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客观、公正的评判各国在人权方面所作的努力而获得的成效的方法和标准:一是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每年公布的国民物质生活质量指数标准,依此可以评判出各国在现有国民平均收入的水平上为保障本国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所作出的成效;二是国际强行法标准,依此可以评判出各国在保障国际上最为关注的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基本人权所作出的成效。

  国民物质生活质量指数标准

  
国民物质生活质量指数由三个基本指数组成,一是人均预期寿命,二是成人识字率,三是婴儿死亡率。把经济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的这三个基本指数的综合平均指数相比较,就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在保护本国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做出了哪些成效。下面试以中国和印度为例,比较分析说明。

  1991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公布的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为350美元,印度为340美元。两国均被列入低收入国类。中国在公布的168国中占第142位,印度占第143位。从三个基本指数来看,印度的人均预期寿命为59岁,中国为70岁,世界平均预期寿命是60岁,中高收入国家(人均收入2500-5350美元之间)平均预期寿命是67岁,中国在167个有纪录的国家中占第31位。印度的婴儿死亡率为95‰,中国为30‰,低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50‰,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54‰,在124个有纪录的国家中,中国占第50位。印度的成人识字率为43%,中国为69%,低于中高收入水平76%(无世界平均纪录),在有纪录的112个国家中,中国排第49位。三个基本指数综合而成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是:中国超出世界平均指数(66.3)十多个百分点,为76.6;而印度仅是43.9。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在人均国民收入仅为350美元的经济水平上为本国人民安排出了高出世界平均指数十多个百分点的物质生活质量水平,超过中等收入国家水平,更高于中高收入平均水平(巴西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2500美元的水平上,物质生活质量指教还比中国低3个百分点;人均国民收入2500美元以上5350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平均物质生活质量指数仅为64.3)。正如一位专门研究人权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权利标准的美国学者指出的:“中国在保障社会和经济权利方面的表现是值得称道的,甚至是惊人的。……特别是在人均预期寿命指数方面,对一个人均收入只有310美元(1982年)的国家来说,67岁(1982年)的确是一个出色的指数。由此可见,以这一指数为标准评判各国的经济、社会权利方面的人权状况的结果是公正可信的,也是中西方都以接受的。

  国际强行法标准

  
所谓国际强行法标准,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而必须遵行的国际行为标准。这就是说,如果一个或少数几个国家不承认经绝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接受的强行法标准,这一标准所包含的规范对不接受者同样有约束力。比如,前南非种族主义政权一直拒不接受禁止种族歧视的国际强行法标准,国际社会仍然可以以这一标准为依据对南非实行长达30年之久的集体制裁。正是在这一点上,国际强行法标准与国际习惯法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联合国成立以来的国际实践表明,国际上已经形成五类被整体接受的国际强行法标准:

   (l)以反帝国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破坏世界和平与安全和侵略战争行为的标准。《联台国宪章》第一条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列为宗旨之一,第二条又为会员国设立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义务,并把这一义务施及于非会员国。这无疑表明这一标准已具备强行性。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侵略战争罪判处希特勒德国和日本帝国主义战犯的实践及1991年联合国安理会有关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一系列决议进一步证明了这一标准的有效性。(2)以反殖民主义为特征的禁止剥夺民族自决权的标准。民族自决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民族的自决权和独立权就不可能实现其他的人权。对自决权的剥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的罪行。国际法院有关纳米比亚案的判决证实了这一标准的强行性。(3)以反种族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际准。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以及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已正式宣布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为国际罪行。南非政府因此而受到的长达30年之久的联合国的集体制裁足以证明该项标准的强行性。(4)以反国际恐怖主义为特征的禁止空中劫持、恐怖暗杀、武力劫持人质行为的标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公约》以及反对空中劫持的三公约,把上述国际恐怖主义行为认定为受普遍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有关要求利比亚引渡两名涉嫌洛克比空难者的决议已为该标准的确立奠定了基础。(5)以国际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禁止平时和战时剥夺人格尊严的标准。平时贩卖奴隶、妇女、儿童的行为,酷刑虐待,非人道处罚和战时对战俘、伤病员和敌国平民的非人道待遇早已是公认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标准的行为。国际社会在这一标准上达成的共识至今还没有受到过任何挑战。

  (《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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