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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述孔在联合国人权小组委员会四十八届会议上关于议题八的发言

2014-10-10 14:42:44   来源:   
钟述孔在联合国人权小组委员会四十八届会议上关于议题八的发言

发展权——实现经社文权的关键——尚待加速落实

(1996年8月21日于日内瓦)

  主席先生:

  第四十一届联大一致通过具有历史意义的《发展权宣言》以来,十年已经过去了。人们还可忆及,涉及此《宣言》起草与审议通过的磋商和谈判,花了将近十年之久;《宣言》在联大获得协商一致的通过,来之不易;这是因为少数国家曾竭力阻挠和拖延《宣言》的起草与审议——一个代表团甚至反对提“发展权”。然而,真理终于获得胜利。《发展权宣言》终于全文载于1986年联大41/128号决议,由联合国大会一致予以通过。

  值此《宣言)通过十年之际,似宜重新研读《发展权宣言》,并评估落实《宣言》的有关形势。

  1.重新研读《发展权宣言》

  重新研读此《宣言》,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什么是“发展权”,其目的何在? 

  我们需要记住《宣言》所宣告的:“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之利益的公平分配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世上有任何国家能声称已经实现了上述目的吗?)

   (2)国家的相关作用。

  《宣言》第3条宣告:“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

  《宣言》第2条宣告:“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其基础是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之利益的公平分配)”。

  (3)国际上的相关条件。

  《宣言》突出了三个要素,即:

  如《宣言》第3条2款所宣告:“实现发展权需要充分尊重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经济新秩序——如《宣言》第3条3款所宣告:“各国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着眼于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存、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并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

  消除下述情况所造成的大规模公然侵犯人民的人权——即《宣言》第5条所宣告的:各国应采取坚决步骤,消除“由于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外国干涉,及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而造成的“大规模的、公然的“侵犯人民和个人的人权(详见《宣言》第五条全文)

  显然,截至目前,上述国际上所需要的条件,尚未实现。

  (4)《宣言》的着重点何在?

  此《宣言》诚然适用于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及各国人民,但《宣言》正确地强调了“促进发展中国家更迅速地发展”;为此,“需要采取持久的行动,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的一种补充,在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至关紧要的。”(第4条2款)。《宣言》的第8条还阐明,要确保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键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此外,《宣言》第6条还阐明:对实施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

  的确,宇宙万物无一不处在演进发展的进程中;“人权”的概念也是如此。人们正确地对宣告“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这一联合国《发展权宣言》,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它代表了“第三代”人权观,旨在纠正殖民主义的种种错误,并促进全球各国人民的福利。这是有道理的。

  的确,事实已经反复证明,对人类的绝大多数而言(他们曾经沦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今日构成占全球人口78%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如果不实现发展权,就不能减缓历史遗留下来的贫穷与落后,也不能消除饥馑,也不能确保生存权,也不能实现住房、教育、保健服务等权利,公民所享受的政治权利也不能完全实现,国家的政治独立与主权也不能得到保障。

  再者,事实已经反复证明,面对着历史遗留下来的贫穷与落后(有些南方国家的学者们坦率称之为殖民主义者的侵略、统治与掠夺所遗留下来的贫穷与落后),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或重新赢得政治独立后,都不得不根据国情,大力而持续地致力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克服贫困并且逐步地解决它们缺乏基础设施、缺乏工业根基、缺乏受过教育和培训的人才、缺乏科技能力、缺乏发展所需的资金等困难。然而,不幸的是,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努力,受到了种种不利国际因素的阻碍——受到了不公正、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阻碍!

  2.有关形势的评估

  就全球而言,实现发展权之事,还远远没有落实。下列事实是十分令人不安的:

  ——南北之间的差距在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在全球人口还不到20%)在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和全球贸易额中,占了70%以上,而占全球人口78%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所占份额还不到25%,其贸易条件还在继续恶化。(根据何塞·本戈亚先生最近所写的、载于E/CN.4/SU6.2/1996/14号文件的《报告》,在全球人口中20%的“最富的人”占了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92%,而全球人口中20%的“最穷的人”仅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0.07%!

  ——外债负担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来说,已经日益沉重;非洲的外债负担最为沉重。据今年5月5日联合国“非洲经委会”所发表的最新数字,非洲的外债极其还本付息的债务负担,占整个非洲国内生产总值的70%和全非的总出口收入的250%

  ——1995年全球的贫穷人口已增至15亿人,其90%以上在发展中国家,生活十分艰辛;人均年收入还不到370美元,或远远低于370美元(世界银行关于“贫穷”的收入标准)。

  ——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受到不少发达国家的阻难;其出口贸易受到种种新的附加条件的不公正限制,甚至受到某些“大国”单方面的制裁(或制裁威胁),从而使经社发展的努力受到严重阻碍。

  ——在历史上曾经是殖民主义侵略、掠夺的受害者的发展中国家,又成了在“人权”借口下污蔑攻击的目标。事实证明,在冷战历时四十年期间的“人权问题政治化”,如今有增无减,而且变得更加丑恶,矛头指向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某些“大国”大玩其手中所谓的“侵犯公民权”王牌来否定发展权,凭借歪曲事实的“报道”或谎言,每年都炮制了许多肆意攻击发展中国家的“决议草案”,制造对抗以否定对话与合作,施加压力以图在“人权”名义下把它们的那套“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主权的发展中国家,从而大大毒化了联合国人权论坛的气氛!

  凡此种种,引出了以下“逆耳忠言”:饱含百余年殖民主义侵略和掠夺之苦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如今又成了种种形式的新殖民主义的强权政治和压迫的受害者;是时候了,那些自我陶醉的“大国”应当照照镜子,悬崖勒马。

  的确,就促进发展权而论,发达国家的表现不能说是好的。不妨看看一些突出的事实。

  (A)除了少数例外,发达国家没有做什么事来弥补它们给地球和在历史上给前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导致“联合国环发大会”的历时二年“实质性筹备”过程中的深入讨论,揭示了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万式”对地球欠下了一大笔环境债——其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特点是,过度攫取乃至掠夺前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资源,过度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和污染物。直到今天,发达国家(在全球人口中还不到20%),仍排放了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70%;发达国家人均二氧化碳的排放,为发展中国家人均的6倍以上;它们的人均能源消费和钢铁捎费,超出发展中国家人均的6倍至10倍。……然而直到今天,多数发达国家仍拒绝纠正其“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从而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及人类子孙后代“满足今后发展需要”的能力。

  (B)除了少数例外(除丹麦、挪威、芬兰、瑞典、荷兰之外),发达国家尚未履行它们早已承诺的以GNP的0.7%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官方发展援助”(ODA)。事实上,多数发达国家一再削减ODA。发达国家曾在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庄严宣布:“发达国家重申要达到以GNP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的指标的承诺;尚未达到此指标者,同意扩增其援助方案,以便尽快地达到上述指标。……”(见《二十一世纪议程》第33章)尽管如此,在1995年,发达国家总的ODA在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却已降至最低点——降至发达国家总GNP的0.29%(现在是否已到以其行动制衡其诺言的时候了?)

  (C)除了少数例外,发达国家迄今尚未克服它们的社会严重不公,也并未实现《发展权宣言》所要求的使全球人民“在公平分配基础上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之利益。”但是,他们却不断地攻击发展中国家的所谓“社会不公”!

  (D)不少发达国家都有严重侵犯少数民族、妇女和移民工人人权的记录。其中最糟的记录,正如墨西哥政府不久前宣布的,1995年在墨西哥一邻国发生的72864起侵犯墨西哥移民工人人权的记录;还有实况录相并在电视中已播放的警察毒打墨移民工人的事件。实在令人震惊!

  (E)不少发达国家一直自私地向亚、非、拉美的发展中国家大量出口其有害的废物和垃圾。不少报纸还指出,自称人权“卫士”的那个全球最大的垃圾生产国,也正是地球上头号的垃圾出口国,仅在1995年便出口了约一千万吨有害垃圾。实属惊人!

  (F)除了少数例外,发达国家加剧了人权问题的政治治化,肆意污蔑发展中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施加压力企图把它们的“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制造对抗以阻挠按照国际法进行对话与合作;他们还自封为别国人权的法官和陪审团,年复一年地凭借谎言炮制出攻击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决议草案”……。但它们对全球绝大多数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实现,却漠不关心;对全球贫穷人口(现已达15亿人)的悲惨处境,也漠不关心;对实现发展权也漠不关心。这种态度,只能使他们自己失信于世界人民。这种态度只能损害联合国人权论坛的信益。这种违背历史潮流的态度,最终是注定要失败的!

  3.需要的是合作,而不是对抗

  在滚滚向前的历史进程中,诞生了人们所称的“第三代人权”,其标志是联合国《发展权宣言》。它包含了并且同等重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它同时强调,必不可少的是有效的国际合作,以补充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权的努力。这些主张在1993年《维也纳宣言》中,得到了重申。

  因此,我们都应跟上历史前进的步伐,努力做到《宣言》所要求的“对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发展权“给予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而不要把我们的许多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某些个人或“国外势力”卵翼下的分裂主义分子的所谓“政治权”上。

  不管别人怎么想、怎么做,本小组委员会需按照《发展权宣言》和《维也纳宣言》的精神和文字行事,促进国际合作。

  总之,为了促进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发展权的实现,需要的是国际合作,而不是对抗;还需铭记,对“联合国消除贫穷的十年”(1997至2006)我们能够和应当作出的贡献。

  4.国际合作的有关原则

  
去年,在回应我8月l5日在小组委员会的发言时,艾迪教授在次日的发言中说:“我完全同意钟先生所说的,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应自封为别国人权的法官或陪审团”。艾迪教授还表示同意我关于小组委员会“把保护政治权利与促进经社文权更加紧地结合起来”的呼吁;并建议可建立一些机构和机制,以监测各国“在所有领域的人权”的实际表现。

  我同意艾迪教授强调的“所有领域的人权,无论是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权利,还是文化权利”。同时,我认为,现有的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机制可以充分利用来进行适当的监测工作,而不需建立新的机构和机制。鉴于此发言头三部分的陈述与分析,我认为重点似需置于促进和监测有利于实现政、经、社、文权利和发展权的国际合作。本小组委员会能够并应当提出一些原则,以协助这种国际合作沿正确道路开展和扩大。

  谨在此提出一些有关的原则:

  (1)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重申在《发展权宣言》中的承诺,包括“国家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

  (2)促进各国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经济社会发展;承认持久的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而社会进步则是经济发展应当实现的结果。

  (3)尊重各国的具体国情及其选的发自己的发展道路的主权决定。各国的自然环境、历史背景、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等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有关具体任务与措施也不可能一模一样。世界的多样化,是一种永恒的客观现实。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的,都应予以反对。

  (4)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只有以平等和互利作为基础,合作才可能持久。如果出现分歧或纠纷,有关国家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和公正的磋商,避免冷战那套把“制裁”强加于别国的做法,以及把国内法延伸以“惩罚”其他国家的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宗旨与协定的做法。

  (5)在促进人类共同繁荣方面,发送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历史事实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实现其经济扩张与“富裕”,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今日的发展中国家的前身)的利益是受到牺牲的。在反法西斯的二战后获得政治独立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受到历史遗留下的贫穷与落后的严重制约,全球的15亿贫穷人口的9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消除贫穷的十年”(1997至2006),发达国家应尽快履行以其GNP的0.7%向发展中国家提请“官方发展援助”的承诺和其他国际承诺;包括在“联合国环发大会”的承诺。这不仅是兑现国际义务的问题,而且在经济、政治、道义上对发达国家也是有好处的。

  我们应继续审议有关实现发展权的种种问题,把它列为议题八(“实现经社文权利”)的一个分议题,俾使专家们在“联合国消除贫穷的十年”(1997至2006)背景下,充分讨论并向人权委提出建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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