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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2014-08-12 09:25:19   来源: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3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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