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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中国人权研究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0-25 10:39:55   来源: 中国人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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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人权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g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研究人权问题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研究人权理论、历史和现状,探索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普及和宣传人权知识,开展国际交流,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对维护人权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会员开展人权研究,编纂人权资料,出版人权刊物;
  (二) 举办人权问题的学术研讨会、讨论会和座谈会,开展人权知识培训和人权问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 关注国内国际人权事业,进行有关人权问题的调研和专题考察,为完善中国人权保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与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士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对话、交流与合作,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和各种与人权有关的国际会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愿为实现作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有志于从事人权问题的研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为公会决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理事组成的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推迟或提前换届。全国理事会行鸽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关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国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二)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荣誉职务和顾问;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常务理事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至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常务理事会关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如确因特殊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讨论通过新会员;
  (二)讨论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三)讨论由秘书长提交的须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作为本会的行政和协调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的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包括国内外有关人士、基金会和其他民间团体捐赠;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理事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须由全国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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