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网首页  | 最新文章  | 在北京  | 在上海  | 在福建  | 在甘肃  | 在新疆  | 精华文章  | 图片报道  | 视频报道  | 分析评论  | 重要解读文章  |
  人权网 > 专题 > 特别报道 > 人权行动在中国 > 在上海
沪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严格公正司法 强化程序公正
作者: 朱君 栾海军   发布时间: 2014-08-18 16:23:20   来源: 中国人权网
 

 

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给记者介绍情况。栾海军摄

 

 

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接受采访。栾海军摄

 

  近年来,上海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打造阳光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赢得社会普遍赞誉,上海法院的司法公正指数连续五年列全国法院第一。

  2014年8月12日,中央媒体记者团来到上海高院,高院副院长邹碧华从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就高院严格公正司法、强化程序公正、完善证据裁判机制等情况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中国人权网: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刚才您在谈到“完善证据裁判机制”的问题时, 提到“对于那些‘定放两难’的案件,绝不为找到出路而降低标准”,这个问题我们怎么理解呢?

  邹碧华:完善证据是夯实审判质量的根基,这个问题主要是讲要坚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比如说:一个案件,在主要犯罪事实的定罪问题上,如果存在了模糊的或者不清楚的事,这个案件可能成为疑罪,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我们要认定他无罪。那么过去呢,我们可能往往采用一种“疑罪从轻”的做法,就是说觉得吃不准的时候把它降低一个量刑档次,轻一点判,这就跟我们“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抵触的。我们现在强调的是“疑罪从无”,就是强化程序公正。

  中国人权网:对于“疑罪从无”这样的原则,有时可能对于我们民众,在心里上会产生一些撞击,因为有没有可能我们会放过真正的犯罪分子?

  邹碧华:这个里面涉及到了我们怎么来确定一个人是不是犯罪分子的问题,就是我们不能预设一个前提——他是犯罪分子。这个是我们在人权保障当中应当确立的一个理念——就是人权理念,在法律没有确定他犯罪之前,他就是无罪的。我们不能一说“疑罪从无”好像就是放过了一个犯罪分子,从程序的正当性角度上来讲,是不能做这种理解的。

  中国人权网:您认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邹碧华:对。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争议,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确实是有一个人犯了罪,但是因为证据不足,他逃脱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法制保障水平在不断提升的表现:就是任何定罪必须要有证据,这是一个基本理念,否则证据不足却判了罪,对于个人的打击就大了,这个时候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取向。新的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是司法保障人权的进步。

  中国人权网:对于死刑案件中,在证据把握上要“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我们怎么理解?法院又是如何做的?

  邹碧华:一般我们在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据上非常严格。这是一项证明标准。要判处一个人的死刑,犯罪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要确实、充分就必须要能够排除对这个案件证据的合理怀疑。你不能有合理怀疑,就是我怀疑他还存在其他可能性的话,说明这个证据可能还不牢靠,可能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发生,可能这个证据可能不成立了,那就必须排除其他的可能性你才能确定下来,这叫“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诉讼法》对这种案件的要求。现在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死刑案件的时候,我们就要从审讯的录音录像开始,全程审核那些证据。哪怕这个被告人并没有提出这个证据有什么非法因素,我们也要对这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个主要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万无一失。

  中国人权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的一个重大成果,怎么运用对判断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邹碧华:上海高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若干意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启动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2013年至今,共审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案件37件,申请被采纳后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6件,最终法院决定排除非法证据2件。

分享到: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
中国人权
主编信箱:editor@humanrights.cn|关于我们|版权与免责声明
值班电话:13651236230
主办单位:中国人权研究会
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57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