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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斯汀·诺兰:保护人权领域中的治理差异:鼓励商业企业参与人权事务
 
 

 

  保护人权领域中的治理差异:鼓励商业企业参与人权事务


  澳大利亚人权中心副主任,新南威尔士州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 贾斯汀·诺兰

  近年来,有关全球化、商业对人权事务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以及企业部门如何、为何和是否应更多参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文章屡见不鲜。争论的大部分焦点已经从商业企业“是否”应参与人权事务转变为“如何”参与(尽管仍有许多坚定的反对者对这种思维转变持有异议)。但是,随着企业的职责与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提高,因此人们对于其具体要求的困惑同样与日俱增。如果人们期待企业应更广泛的参与人权事务,那么最佳的参与机制是什么?企业不是政府(它们仍是保护人权的首要力量),但某些企业确实承担了部分公共职能,而其他企业则仅仅希望(或被“要求”希望)更为明确其在运营领域中尊重与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尽管企业最终要对股东负责,但目前其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社会营业执照”的取得取决于其能否满足日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期望,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客户、商业合作伙伴和业界同仁。如今,尊重人权已经是各项期望中合理的一项。

  本章内容阐述了商业企业需要参与人权保护事业的方式和原因,并认真考虑供应链生产环节产生的特定人权问题。公平劳动协会 (FLA) 的发展和开展的各项行动是商业企业原则性参与人权领域的典型范例。然而,原则性参与并非唯一方式。公平劳动协会还追求一种特殊参与模式(即主动参与而非被动响应;问责机制和透明度是重中之重),该模式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包括政府、商业企业、工人代表、非政府组织 (NGO)、消费者和工人。尽管企业在改善供应链生产工人的人权状况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它仅是解决方法中的一种。合作与积极参与精神均是公平劳动协会所采取的参与模式中的重要元素,也是使不同利益相关者携手为减少商业企业侵犯人权状况这个共同目标而奋斗的重要线索。十五或二十年前,极少有企业承认其有义务改善外国供应商工厂(这些工厂通常并非归这些企业所有或运营)的工作场所条件,但现在这种理念对某些公司而言已经成为了一种“诅咒”。对于这些公司而言,问题已经不再是“我们是否有义务保障供应商工厂中的工人权利”,而是“我们应该怎样做,付出何种代价以及与何人合作解决现有问题?”

  商业企业为何需要原则性参与人权保护事业

  长期以来,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TNC) 对全球供应链与日俱增的依赖性已成为全球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依赖性在工资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尤为常见,例如服装业和制鞋业。制造业中也经常出现这种状况,例如汽车业、航空业和电子业。在当今的全球经济中,大多数行业中的大型企业依赖多个国家的一系列承包商和供应商为其生产产品。而且,在“一个拥有 80,000 家跨国公司、800,000 万家子公司和不计其数的国内公司(许多公司都属于中小企业)的商业世界里”,任何试图“监管”企业行为的努力总会面临严峻挑战。 在某种程度上,跨国企业长期打造而且日益巩固各种“权利自由区”。鉴于目前分散化的供应链可生产全球消费者所需的大量产品,这种情况正变得日益复杂。人们可能会认为,在这种环境中开展运营时,企业至少有责任(即使不是法定义务)确保其在这些区域开展运营时不会侵犯人权。商业企业通常具备一定影响力,但企业原则性参与人权事务的意愿可能会确保这是一种积极影响力而非消极体验。问题仍然在于如何以最佳方式实现这个目标以及企业应与何人合作以实现这个目标?

  正如商业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一样,其对人权的潜在影响力也是如此。企业在国内和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参与或不参与人权事务都会对其产生积极和消极影响。企业通过开展各项商业活动创造就业机会、发放工资、提供产品和服务并缴纳税收,使政府得以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为多项人权提供支持——包括工作权、享有福利权、拥有食物和庇护权、健康和教育权以及言论、集会和行动自由权。简而言之,企业不仅是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从而使人类生活更具包容性、享受感和满足感的核心力量,商业企业向所有社区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发放的工资同样也是建立和维系个人人格尊严的关键要素,而这正是人权事业努力追求的目标。

  然而,企业对人权的影响并非都是良性的。本国企业和跨国企业长期而且将继续或多或少的扮演人权侵犯者的角色。某些企业在支付工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方面并未善待工人;而某些企业污染环境,并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某些企业歧视土著居民或某些民族或宗教群体,或歧视妇女或残疾人或实行性别歧视;而某些企业则与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政府相互勾结(或串通)。

  多种参与模式

  联合国商业与人权事务特别代表鲁杰教授多次重申,没有“银色子弹”可以提供系统解决减少商业企业侵犯人权案例的办法 ,在过去几十年中,人们曾采用过多种策略试图监管或至少降低商业企业对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成效各不相同。

  某些业已具备主动策略的企业将先于其他仍处于被动局面的企业参与人权事务。长期以来,“美体小铺” (Body Shop) 已经证明其不仅仅是一家美容化妆品公司。30 多年前,“美体小铺”率先提出企业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的简单想法,并以显著方式不断推动人权,使其成为开展业务的重要平台之一。1996 年,美国广播电视系统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 的《48 小时》节目爆出耐克 (Nike) 越南签约工厂的工作条件十分恶劣,疑似“血汗工厂”,该公司的第一反应是转移公众注意力并拒绝接受任何有关其应对非自有工厂的工作条件以及非耐克直属员工负有直接责任的指责。 尽管如此,此举却在公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在公司内部引发了其应对全球签约工厂承担何种责任的大讨论,继而迫使耐克通过了一项范围更广的主动型人权保护策略,从而避免逃避严格的法律责任。

  20 世纪 70 年代的发展进程见证了许多试图“监管”企业对人权之影响的尝试——无论是国际、国家、公司或行业自愿采纳的具体方针、宣言或行为准则,还是以法律诉讼威胁或公共报告要求为形式。尽管这些机制鼓励企业在某些层面上参与“解决”改善人权保护状况的问题,但这些参与模式却各不相同;某些模式采用惩罚性策略,尽管无法广泛动员企业参与人权事务,但却在改变未来行为方式方面起到了一定成效。诉讼威胁或日益加强的司法监管力度具有对抗性和反击性,通常针对于少数侵犯人权的状况。这些机制倾向于将企业视为应解决问题的一部分,而不是鼓励企业参与解决问题。

  在过去 15 年左右的时间里,企业对于“软法”文件的依赖性与日俱增,例如指导企业行为却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供应链生产企业广泛采用行为准则作为确保企业遵守人权标准的机制。就不同程度而言,所有行为准则均依赖企业参与,但行为准则的可信度和潜在寿命均取决于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定和实施此等行为准则的力度如何。这些方针制定了三种不同模式,每种模式均设想一种企业在参与人权事务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在宏观层面上,《联合国全球契约》便是为在各国各行业企业制定的范围广泛、内容简明、广泛使用的行为准则。《全球契约》是鼓励企业参与人权事务非对抗性策略的缩影,因为联合国要求企业“拥护和尊重人权”。尽管民间社会等其它利益相关者也在名义上参与了此项进程,但参与模式的主体是联合国要求的大型企业,反之亦然。 在微观层面上,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现在已经具备了内部自愿制定的行为准则,其中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几乎为零,例如非政府组织、工会、消费者或工人。其中,许多公司出于法律角度都选择了主题性或与本行业相关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专为拥有不良社会或环境记录的行业量身打造,例如采矿业、服装业、制鞋业和玩具制造业。这些行为准则出自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出席的论坛,并被视为根据特定需求而非采用“放之四海皆准”的策略(例如《全球契约》)来制定行为准则的一种途径, 力求在一致性、连贯性和信誉度方面达到单个企业行为准则所欠缺的程度。制定这些行为准则的多利益相关者基础(例如涉及哪些利益相关者)以及这些行为准则附带的监控、报告和公共验证系统是有关其长期可持续性和效力的两项重要指标。公平劳动协会便是商业企业如何原则性参与人权保护事务的良好范例。

  公平劳动协会在下面案例研究中所展现的“原则性参与”概念描绘了保护人权的“第三种途径”。在此背景下,原则性参与具有多种因素。第一,它通常依赖于非对抗性的人权保护促进手段。它强调谈判而非对抗。第二,它重点参与对人权负有直接责任的状况。在供应链生产中,谁应对侵犯人权的状况负有直接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国政府(生产所在地)、外国政府(公司总部所在国)和/或最终销售产品的品牌或作为供应链组成部分的其代理商、供应商和经销商是否应负责减少企业侵犯人权的状况?在这张复杂的改善工作条件“责任”层级网中,工人、工人代表、非政府组织和产品消费者均在其中。同样,公平劳动协会案例研究中展现的原则性参与模式旨在完善实用型人权保护框架,尽管最初重点在于基于审计的整顿模式,但近期逐步转变为一种试图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的合作模式。

  过去二十年中如公平劳动协会制定许多行为准则和计划的原因在于在人权方面缺乏约束跨国公司的法律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随意创建“人权自由”环境的核心要素 ——目前某些公司似乎就在这种环境中开展运营,同时制定各种软法机制以“监管”企业行为的现象与日俱增。不仅如此,那些少数仅存的法律义务范围有限,事实上,只有国内法律可在境外(即国际)适用。劳动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传统看法在于其仅对各国具备约束力,因为人们长期以来都将国家视为侵犯人权的主体。将国家视为人权责任承担主体意味着跨国公司能够在法律真空的环境下开展业务,逃避承担各项国际责任。国际法——无论是国际劳工组织 (ILO) 制定的劳动法或联合国制定的人权法并未直接认可企业这种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形式。鉴于国际劳工组织具有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的三方结构,因此其长期采取一种更为积极的策略鼓励企业参与人权事务,作为减少侵犯工人权利案件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但是,联合国在采纳参与策略的进度较为缓慢,直到 2000 年推出《全球契约》以及 2005 年任命鲁杰教授担任联合国交易型公司与人权事务特别代表 ,现在联合国才将企业视为应全面拥护和参与人权事务的重要参与者。

  近 10 年来,多项软法文件均曾试图填补或至少填充这种法律真空状态。商业企业和各国政府更愿意使用软法机制,因为该机制有时包含一些鼓舞人心的目标;如果未能实现这些目标,该机制也不会过多设定限定条件。但是,软法可以作为制定全新问责机制的测试基础,并可作为制定硬法的有益和必备工具,该硬法具备促使各方信守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尽管如此,应该注意到只有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才能认为软法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公平劳动协会等组织制定的各项软法和行为准则反映出社会对于公司及其责任的不同标准和期望;尽管公司可以选择忽视这些标准,但如此行事可能会对公司的社会营业执照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许多公司(如果数量仍然较少)正在积极参与人权事务并在人权事务方面不断采纳以成果为导向的策略,该策略承认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具有同等影响力,但这种道德责任因公司奉行的特定行为准则以及该行为准则的执行力度和透明度的不同而出现显著差异。

  与原则性参与方式相比,“照常营业”模式作为一种替代方案选择淡化或干脆忽视相关的人权事务。这种策略以市场为导向,并使企业独立于人权框架之外。在全球数万家公司中,只有约 5,300 家公司签署了《联合国全球契约》,而且似乎公司采纳这种策略的案例屡见不鲜。许多公司和商业游说团体仍处于否认的旋涡之中,不断对公司是否应参与人权事务而非如何参与人权事务提出质疑。实际上,当 2003 年围绕联合国标准的讨论达到白热化阶段时,国际雇主组织和国际商会便充当说客,从狭义角度举办各种活动反对联合国标准;从广义角度反对采取监管措施甚至是企业参与人权事务。 

  抵制是人权保护领域有时会用到的另一种替代技巧。人权世界长期将抵制某家公司或其产品的活动作为一种改正具体错误的机制,这与公平劳动协会所采取的参与模式截然相反。针对权力开展的各项抵制活动产生的潜在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是一个热点话题。20 世纪 70 年代末,鉴于公众担心瑞士雀巢公司在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销售母乳代用品(婴儿配方奶粉),因而发起了抵制该公司产品的活动。尽管此项活动最初的重点是抵制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但它却随着时间的推移演变为一种参与模式,不同利益相关者希望借此对该公司的行为施加影响,尤其是通过采纳一项行为准则。经过一系列的长期否定和持久的抵制活动,世界卫生大会最终于 1981 年通过了第 WHA34.22 号决议,其中包括自愿制定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目的在于限制母乳代用品的销售)。随后,多个国家将该守则或其中的要素纳入国家法律,此项活动成为抵制模式首次大范围取得成功的范例。然而,近期有证据 表明,不遵守该守则的各项规定仍然是引发社会关注的重要原因,因此公众以各种形式继续开展抵制活动,并讨论抵制模式作为改善人权状况手段所发挥的效力。

  确保商业企业参与人权事务并不是一项确保取得成功的完全之策和一种直截了当的流程。其目的以及公平劳动协会所取得的有限成果是为企业提供一种可行机制,就市场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结构性差异和治理差异作出回应。为使这种参与模式取得成效,它必须建立在一种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多个利益相关者都有意确保在减少侵犯人权案件方面不断取得成功。它似乎是一种递增式流程(接受这种理念:实现某些目标——即使不甚完美,总比一无所成好),而且某些权利的优先级要高于其他权利(或某些人希望某些权利的优先级低于其他权利),这些情况是对该流程的有效限制和批判,但并非致命缺陷。对某些人而言,公平劳动协会是鼓励企业以“第三种方式”参与尊重和保护人权事务的合法且必要的践行者;对其他人而言,它被视为向企业无端强加了不受欢迎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不断实施恶劣的公司行为作为报复,并最终使各项努力无疾而终。面对这种一分为二的局面时,我们需要对公平劳动协会案例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

  案例研究:公平劳动协会 (FLA) 发展历程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内劳动法和劳动关系体系组成的三级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日益衰微,因此便产生了监管领域的“完美风暴”,而公平劳动协会被视为对它做出的积极回应。以前,国际劳工组织批准各项公约,各成员国则将这些公约纳入各国劳动法并加以推行,各工会和雇主则就企业或行业层面施行该公约的情况进行谈判。然而,全球供应链在过去40 年的发展壮大已经形成了一个负责扩大世界贸易量的权利自由区,该自由区没有劳动监察人员的参与,而工会代表则成为一种罕见特例。

  最初发展全球供应链的目的在于降低服装和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流程的成本,随着更多产品和服务——从电脑芯片到医学研究——不断寻找低成本生产平台,全球供应链得以不断发展壮大。全球供应链的发展伴随着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其超出了劳动力市场的传统监管形式。全球供应链延伸到了多个司法管辖区,但并未得到任何有效监管。例如,请思考这样一种常见场景:一个美国品牌向香港代理商下订单,该代理商在韩国首尔有一家签约供应商,该供应商则将订单分配给其设在孟加拉国的工厂。生产完成后,产品将直接运往位于欧洲的零售商。该品牌、代理商和零售商都没有与工人建立雇佣关系,而且通常不了解生产厂的雇佣条款与细则。 他们认为韩国投资者会承担所有法律义务,包括各项社会、劳动和环境要求。实际上,他们不应作出这种主观臆断。孟加拉国劳动监管机构(和许多其他监管机构一样)自身资源匮乏,无力执行各项劳动法。出口加工区 (EPZ) 可以不必执行应保护工人权利的劳动关系条例,这使得情况更加复杂。最后,贫困使大量农村年轻女性涌入劳动力市场,她们被迫接受任何条件,有时甚至是违反买方行为准则和孟加拉国劳动法的各项条款与细则。

  这些国际供应链的内部存在各种不稳定因素。供应商无法保证未来继续接到订单,也无法保证继续与工人订立雇佣关系,因此这种不稳定性进一步妨碍工人全面享受工作权利。工人和雇主经常逃避参与社会保障计划或加入工会或雇主协会,因为他们并未长远考虑彼此订立的雇佣关系。

  缺乏监管力度以及变化莫测的全球竞争局势无疑会导致企业经常侵犯工人的人权和劳工权利。为此,民间组织利用仅有的武器——舆论——曝光各种侵犯劳工权利的行为,为购买涉及侵犯人权的品牌产品的买方制造障碍。20 世纪 90 年代初,关于孟加拉国服装出口业使用童工的报道震惊了西方消费者,并揭露了印度地毯生产商奴役童工的行为。 耐克和 GAP 等品牌公司面临着亚洲和中美洲地区供应商工厂工作条件被曝光的局面。此时,各公司在面对这种信息时作出的标准回应均强调工厂并不归它们所有,它们不是雇主且不应对所涉及的工人权利或工作条件承担法律责任。尽管面临声誉受损的风险,但各品牌(品牌形象通常是它们最重要的资产) 被迫对各种曝光事件作出反应。

  尽管如此,各品牌纷纷单独、有选择性做出了这些特别回应。因此,克林顿总统于 1996 年召集各领先品牌、工会、人权和劳工权利非政府组织以及美国劳工部在白宫举行了一次会议。他敦促与会各方找到预防国际供应链中侵犯劳工权利的途径,无论其是否拥有工厂,是否应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他们成立了一个名为“服装产业合作伙伴关系组织”的白宫行动小组,并讨论建立一套保护全球供应链工人权利的体系。很快,多家美国大专院校也加入其中,它们同样对在校园中销售的品牌产品的工厂的工作条件表示关切。服装产业合作伙伴关系组织用三年时间制定了一项策略,涉及鼓励各公司采纳一套行为准则 (以国际劳动标准为基准)并将其纳入与供应商订立的合约。这将为全球生产制定统一标准,即所谓的“公平竞争环境”。该体系要求买方对供应商实施内部审计以确保其执行行为准则并同意开展外部审计以验证该体系的诚信度。 

  建立公平劳动协会的目的就是执行这些外部审计。附属于公平劳动协会的公司向员工提交供应商名单,该员工为未宣布的外部审计制定随机的风险加权样本。附属于公平劳动协会的公司有责任对内部或外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违规事宜进行赔偿,公平劳动协会网站将最终公布赔偿结果。实际上,这套内部和外部劳动审计体系反映了财务审计体系,但在下列机制上更为健全,即公司无法选择外部审计人员或无法了解他们何时会造访工厂。人们认为这套体系比政府的劳动监察力度更大,因为供应商不遵守行为准则会导致取消合约,这种结果使供应商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劳动监察人员的罚款。公平劳动协会在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其劳动监管力度在过去十年中显著下降,而且这种状况不仅仅出现在局势动荡的国家和失败国家中。

  原则性参与模式的限制条件和发展潜力

  公平劳动协会仅是 20 世纪 90 年代涌现出的一系列公司社会责任倡议者中的一员 ,但它拥有唯一一套为工厂匿名审计并公开结果的体系,因此独一无二。这个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附属公司知道他们无法轻易做到“言行一致”,因为匿名审计会揭露他们缺乏实际行动的状况。同样,他们非常愿意就发现的违规事宜进行赔偿,因为调查结果将会公布,而且公众能够见证各公司为改善审计人员发现的不利状况所付出的各项努力。例如,如果您了解到 2008 年公平劳动协会附属公司和公平劳动协会共到工厂进行监察探访 10,000 次并发现约 100,000 起违规事宜,您就会了解此项承诺具有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后续所有试图监管供应链或向公司问责的努力均未能就开展外部审计并提供透明结果达成一致。这个缺陷降低了它们的效率和信誉度。

  因此,加入公平劳动协会的公司同意协助对未采取管制措施的司法管辖区实施监管。它们制定了工人本该在工作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迄今为止,约有 30 个主要买家将整套产品目录纳入公平劳动协会体系。另有 1,000 多家为公平劳动协会 210 所大专院校成员供货的公司已向公平劳动协会提供生产许可证,供其审查。因此这是否是一种新的劳动监管形式?这些私营企业是否会从现在起提供诸如劳动监管等公共服务?公平劳动协会在体育用品方面尤为强大,因为阿迪达斯、爱世克斯、新百伦、耐克、彪马和茵宝均是该协会成员,但其在农业、礼品和造纸等行业的力量同样日益增强。

  某些评论家认为私营企业执行劳动监察不符合法律要求,倒是应投入多项资源强化公共劳动管理体系。他们说,国家有责任保护工人权利,这一点不能也不应被私营企业所侵占。他们认为唯一合法、长久的解决方案是提高国家履行应有职责的能力。然而,国际劳工组织常年对全球各国提供技术援助却未能阻止劳动监察力度的下降,而且国际劳动力市场轻易推翻了大多数国家劳动力市场监管体系。甚至发达市场经济体也在保持充足监察水平方面面临许多困难。 因此私营企业担负劳动监察责任的需求依然存在,而且可能会与日俱增。任何一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都不会希望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童工、强迫劳动或工作条件恶劣的状况,因此经常需要开展尽职调查以确保遵守各项劳动标准,甚至是在劳动监察人员较为活跃的司法管辖区。 

  或许理想状况是私营企业通过投入各种资源保护社会、劳动和环境权利从而为公共机构所做的工作进行有益补充?如果私营企业和公共机构开展协作,或许可以为从未有过社会保障的国家制定社会保障机制。然而,很难达到这种协同效应,而且大多数公共机构否认或恶意否认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劳动法执行力度严重不足的状况。这种情况显然妨碍了国际劳工组织在这个问题上采取行动,因为没有一个成员国愿意公开承认其劳动法执行力度不够以及要求国际组织或私营企业提供帮助。因此,这意味着公平劳动协会附属公司在执行劳动法方面和在全球各工厂制定国际标准方面采取了最一致的行动,尤其是它们与当地利益相关者开展合作时。公平劳动协会不断与当地利益相关者举行磋商以确定各项重点事务,并与之共同协商各项补救策略。这些策略是发展性策略而非惩罚性策略,合规审计正在被需求评估和差异分析以及随后的能力建设所取代。

  那么它是否奏效?公平劳动协会员工自从 2002 年开始外部审计以来每年都会分析审计结果,并得出如下结论:尽管审计在发现侵犯人权案件方面颇为有效,但在影响长久性变革方面收效甚微。尽管进行了数千次审计并制定了多项补救性计划,但侵犯人权案件(每个工厂平均 17 起)的数量和问题依然居高不下。原因何在?其中一个原因是这套体系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制定和实施的。白宫计划将美国有关各方召集在一起并单方面决定将行为准则标准纳入合约规定。面临这些新型严格要求的全球供应商发现弄虚作假远比遵守这些要求更为容易。这是对要求过高、速度过快的监管力度作出的典型反应。回顾过去,在引入新体系时并未在全球供应链中进行充分对话以确保供应商可以善意配合。这至少是服装产业合作伙伴关系组织不断应对全球一系列劳动权利危机职能的一部分。如果该计划能够更为积极主动,则可能更具磋商性质。随着供应商试图“遵守”这些行为准则标准,行为准则审计催生了伪造工资和工作时间记录的行业。例如,中国华南地区的报纸就登有顾问提供虚假审计以及软件提供商提供伪造工资和工作时间记录软件的广告。社会审计人员善于揭露虚假记录,但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并未使它们摆脱单调的工作,而且整体合规水平并未发生变化。这并不意味着审计工作迄今为止未作出任何贡献或贬低因审计而纠正的无数错误,但行为准则审计的整体状况无法改变在许多出口国大行其道的违规氛围。 

  因此,公平劳动协会将工作重点从整顿转移到合作,这是一种更为微妙的原则性参与方式。它们邀请供应商参与其中,从而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非只是“问题”本身。当地各利益相关者已被纳入定义各项问题的范畴,并做出各种回应,而不是简单的“坐以待毙”。现在通过能力建设而非强迫他人实现长期遵守各项行为准则。自上而下的执行流程已经被买方、供应商、公平劳动协会和当地利益相关者以及服务提供商组建的合资公司所取代,为各工厂提供遵守行为准则所需的各项体系和专业经验。这种能力建设不仅包括管理和监督人员,还包括授权了解其各项权利并拥有各种渠道和保障以确保其行使这些权利的工人。公平劳动协会充当买方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协调员,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空间”,使其能够原则性参与解决共同关心的各项问题。公平劳动协会还为他们提供必备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从而使其在这些问题上取得实质进展。

  因此,公平劳动协会按照实际条款与供应链中的许多利益相关方开展合作。这种参与建立在各公司有权自愿承诺履行行为准则原则的基础上,但在两个方面超越了这个基础。那些自愿参与的公司与公平劳动协会签订了一份合约,同意遵守《公平劳动协会宪章》规定的各项要求;同时它们又在与供应商订立的合约中再次重申这些要求。这份合约一年一续并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了参与形式,降低了洗脱过错或笼络他人的风险。第二,这种参与模式非常透明。它提供了一种比书面合约更强有力的实施保障,因为公众意见最终将决定公司行为。反过来,公平劳动协会则提供多项重要服务。它执行的认证审计和公司评审可以证明公司在遵守各项行为准则方面所具备的诚信度,其能力建设服务还可为供应链参与者的社会责任计划提供必备支持。公平劳动协会附属公司承担的地这些问责机制为各公司原则性参与人权事务建立了一个模式框架。

  近期两个有关公平劳动协会及其会员和利益相关者原则性参与人权事务的范例充分体现了这种策略。2009 年,公平劳动协会在中国举办了两次多方论坛,着重探讨企业在金融危机大潮下如何以对社会负责的精神进行裁员。金融危机背景下,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大幅下降,工厂大量倒闭或缩减规模,而且在此流程中经常出现侵犯工人权利的现象。公平劳动协会召集各政府机构、买方、供应商和工会代表探讨如何在遵守行为准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处理不可避免的裁员情况。同样,2008 年,当耐克被澳大利亚 “第七频道”报出其设在马来西亚工厂涉嫌侵犯外籍劳工权利 时,公平劳动协会委托出具了一份有关外籍劳工雇佣情况的报告并举办了多方论坛,希望就找到实质办法解决最常见的侵犯工人权利问题达成一致。这些倡议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安全空间”,它们可举行会晤并寻找针对复杂行为准则合规性问题的实用解决方法。媒体和劳工团体对此颇为不满,但各相关方——尤其是买方和供应商——需要一个值得信赖的第三方主持并协调磋商流程,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并非每个人都认可这些是原则性、适当或有效的参与形式。公平劳动协会既是原则性参与模式的推动者,同时就其公司会员资格而言,也是原则性参与模式的参与者。尽管如此,对于某些人而言,公平劳动协会所扮演的无异于是为了一点儿有形利益而与“敌人”勾结的角色。例如,反血汗工厂团结学生联盟认为公平劳动协会无法独立对各个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因为那些公司通常都是公平劳动协会附属公司,而且它们缴纳的会费是公平劳动协会预算的主要来源,因此,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并非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 其他人认为“社会审计”对买方而言不只是一块遮羞布,它们并不在意供应链条件发生变化,因为它们急于发展海外供应链的目的在于找到标准和成本更低且监管力度较弱的司法管辖区。 然而,持反对意见的人们认为,从积极方面看,任何企业行为变动都是逐步增加的;但从消极方面看,这仅仅是企业的一种“漂绿”形式(或“漂蓝”,如果这种企业责任将联合国作为利益相关者纳入其中)。就此而言,公平劳动协会是否代表了一种存在缺陷的原则性参与模式或“照常营业”的复杂形式?

  在设计公平劳动协会系统时,人们认真考虑了第一个有关利益冲突的表述。董事会拥有 6 家公司、6 所大学和 6 个非政府组织席位以及一个独立主席席位,并制定了一套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体系以防止某个选民独裁。不仅如此,审计活动由公平劳动协会员工负责安排,事先并不宣布,而其具备一定的透明度。粗略浏览这些结果时会发现这些结果非常重要,而且经常涉及令人震惊的违反行为准则的事件,各公司只有在愿意作出改进时(而不是“伪装”)才会接受这些事件。

  同样,到海外寻找监管不力的环境的公司可能不会加入类似公平劳动协会这样的计划,因为该计划试图对那些司法管辖区“重新实施监管”。如果您的真实目的是逃避监管,那么为何要参加一个由多利益相关方实施监督的私人监管计划?毫无疑问,各公司将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审计作为一种“漂绿”形式,但它们通常游离于多利益相关方计划之外,而且这些公司显然无法满足公平劳动协会提出的独立审计和透明度要求。公平劳动协会提出的原则性参与策略的危险之处并不在于设定的标准过低,而在于其监控、审计和透明度要求过于严格。相对而言,几乎没有公司愿意在不宣布的情况下实施透明独立审计,这一点也为公平劳动协会试图监管服装等重点行业重点大众的努力制造了障碍。简而言之,如果这项策略的“原则性”过强,企业部门可能无法参与其中。

  在某种方式上,劳工权利团体和媒体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为公平劳动协会的各项参与活动提供了支持,因为其迫使各公司想办法应对被抵制的不利局面。大多数公平劳动协会的附属公司在加入该协会之前都曾遭遇过被抵制的情况。仅仅加入该协会并不能防止未来不再发生抵制事件,但公平劳动协会的计划确实提供了一个应对和处理公众批评的平台。许多采用攻击企业信誉策略的团体在许多具体案例上与公平劳动协会进行沟通,某些团体还利用公平劳动协会第三方投诉机制推动案件的进展。马奎拉团结网络 (MSN) 更进一步并加入了公平劳动协会董事会,针对协会以外的公司开展活动,并与协会内部的兄弟公司开展协作。在近期的 Russell Athletic 案例中,参与活动的各团体(包括 MSN)在抵制该公司产品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功,致使其丢掉了约 60 所大学颁发的许可证。 与此同时,公平劳动协会开展了各项审计和调查活动,使得董事会最终将 Russell Athletic 列入“特别观察”名单,并制定了一份纠正行动清单,如果未按时执行,将导致该公司被逐出公平劳动协会。参与行动的各团体和公平劳动协会所采取的各项行动在论调和策略以及事实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但却在所涉及的原则方面对彼此进行持续监控。该公司最终改变了做法并满足了所有要求,包括承认工会、准入机制和集体谈判。鉴于该公司和工会现在定了对彼此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非常有趣的是至少工会以及某些参与抵制活动的团体也和它们之前抵制的公司一样采用了一种原则性参与模式。

  那些选择采取某些参与机制并以此作为保护人权手段的公司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便是证明自身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全球供应链面临价格和交付时间的巨大压力,而且某些买方采用某些前后矛盾的策略,一方面不断压低价格,另一方面却开展行为准则审计。当然,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并不一定会导致劳动标准的下降,然而,全球供应链中却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中,公司通过创新和提高效率应对价格竞争,但发展中国家中的供应商通常缺少实施上述行动所需的管理资源。鉴于供应商的租金成本和水电成本相对固定,因此当价格下跌或成本上涨时,工人工资和工作条件通常是调整的变量。在自由市场中,这不应该是买方的问题,但全球供应链中的权力差异(买方和供应商以及供应商与工人之间)如此巨大以至于买方需要执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它们要求的价格足够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各项福利。

  企业必须采取谨慎策略应对竞争压力迫使劳动标准降低的风险。任何坐下讨论价格的团体都面临着违反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风险,因此必须慎重组织和实施这种磋商。第二,买方和供应商的商业利益相互冲突,因此保密性是一个重大问题。第三,各方不大可能逃避各自所处的竞争环境,而且在涉及价格问题时很少能有周旋的余地。因此,除参与“安全空间”外很难看到可以使各公司采纳的更为始终如一的采购策略和企业社会责任惯例。公平劳动协会提供使其参与其中所需的佣金和保证,如果它们不愿进行谈判,其还将提供实现适宜性措施所需的技术投入以应对所面临的各种商业压力。尽管如此,这种参与模式不仅仅需要技术支持。公平劳动协会并不是一个商业开发机构。其与买方、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开展的互动行为均建立在行为准则标准的基础上。然而,过去的经验表明,实现和维系令人满意的合规水平取决于拥有良好的管理政策、流程、训练有素的员工、沟通和工人参与。 公平劳动协会在这些领域中提供技术支持,但这总是一项清晰策略的组成部分,该策略希望在行为准则标准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

  因此哪些因素使得原则性参与模式在公平劳动协会案例中取得了成效?

  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政府起到了很大的协助作用。克林顿总统在开始阶段召集相关各方并在公平劳动协会成立期间到取得丰硕成果前一直在背后发挥重要作用,为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道德条件。同样重要的是,政府随后不再插手并让这家新成立的非盈利机构(公平劳动协会)自行处理各项事务。这使得公平劳动协会比政府继续插手时更为灵活和富有创造性。此外,这还使得公平劳动协会在出口国开展业务时,不会被当作美国对外政策或贸易政策代理人而备受刁难。第二,消费者压力提供了第二个道德条件。公司不能忽视或拒绝消费者对于其“正确行事”的期望。第三,在许多监管不力的司法管辖区经商的风险提供了所谓的供应链条件。有时,这是一种尊重法律的形式,它从“基于权利”的策略中剥离具体含义,但它却提供了供应链参与者可以依赖的行为准则标准。第四,非常健全的履行责任框架为员工和参与者提供了空间或界限。在这方面,不能夸大透明度要求的重要性。第五,有关全球供应链中违反人权和劳工权利事件的稳定的信息流动使各公司有责任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一项名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国家职能。最后,越来越多的民间团体开始关注市场或监管不力的状况。这些非政府组织网络构成了一种新的问责机制。希望参与解决各项问题并愿意与各公司共同寻找解决方案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日益增多,这一点尤为重要。

  结论

  企业侵犯工人权利的案件日益减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尽管制定了各种计划以应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违反工人权利的状况,很显然,这些计划“未能阻止跨国公司不断违反人权”。 这不应被理解为这些计划完全没有价值。某些计划依赖于制定软法并将这些工具作为行为准则,这些计划能够在公司的国际化人权标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巩固了这样一个概念,即企业应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包括供应链中的工人)等负责,这种流程不久“可以改变企业在法律方面期待的关注标准”。 在工人权利方面尤为如此,因为企业行为准则和报告方针不仅强调了对员工个人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而且强调了对公司运营所在社区造成的影响,并将全球供应链中的工人纳入考虑范围。然而,并非所有的行为准则和计划都是类似的,某些行为准则和计划在目标以及如何使企业切实参与改革进程方面同样存在着巨大差异。公平劳动协会便是企业以“主要”和“原则性”方式参与人权事务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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