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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残疾人状况 维护残疾人权益
 
作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11-07-13 09:03:21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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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王乃坤(摄影:郭研)

 

改善残疾人状况 维护残疾人权益

——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总结会议”上的发言

  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3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在中国残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推动下,两年来,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有了显著改善,各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有关残疾人的各项任务指标如期全面完成。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两年来,我国残疾人相关立法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起草工作都在顺利推进,正在制定和已经出台的《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人民调解法》、《精神卫生法》等多项法律也都将更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残疾人教育条例》开始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启动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根本的依据。

  二是努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残联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中国残联积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许多地方对建立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普惠加特惠”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加大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专项补助和专项救济的力度,扶助400多万农村残疾人基本解决温饱,帮助22万余户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了危房改造。在建设残疾人服务机构、完善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方面也取得了新进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过上了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三是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多项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和促进

  在康复方面,制定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全国建立社区康复站14.5万个,初步形成了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和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早期康复训练体系。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惠及4万名0-6岁贫困残疾儿童,在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工作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

  在教育方面,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2010年7月《国家教育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从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将特殊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八大任务之一。我们实施了“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在中西部地区新建或改扩建1160所特教学校,多数省(区、市)制定了专项资助残疾学生的政策,进一步改善了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切实保障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在就业方面,连续开展“全国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成功举办了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促进残疾人就业成为共识。全国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2504个,83.3万人次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2009-2010年,城镇新安排62.5万残疾人就业,城镇在业残疾人达到443.4万,1757万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无障碍建设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修订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出台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制定、修订了“残疾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等规章和国家标准,使许多残疾人实现了驾驶汽车的梦想。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今年6月中国盲文图书馆顺利建成并开始运营。先进的盲人上网软件和聋人通讯设备的开发与使用,使残疾人能够更便捷地获取和传递信息。

  在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方面,我们不仅组团参加了温哥华冬季残奥会、台北听障奥运会等四十多项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成功举办了广州亚洲残疾人运动会,还特别重视开展群众性残疾人文体活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上海世博会设立了世博会历史上第一个残疾人主题馆——生命阳光馆,受到国内外广泛的好评,获国际展览局颁发的银奖。

  四是履行国际承诺和义务,参与并推动国际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之一。我国作为缔约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自觉接受国际监督。 2010年8月我国如期向联合国递交了首份《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履约报告,以翔实的数据和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残疾人各方面状况的显著改善和权利的具体实现。在履约报告撰写过程中,注意征询和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建议,以残疾人人权的实际进步向国际社会交出一份出色的答卷。我国的努力必将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促进全球残疾人权益进步方面发挥更具实质性的作用。

  我们主动邀请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委员访华,支持我国专家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人权和社发的活动,为我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报告顺利通过审议预做工作。中国残联参与了2009年和2010年中英、中澳人权对话,提供我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人权对话,在各种国际场合主动宣传我国残疾人事业和人权保障事业的成就,促进有效沟通,增进相互了解。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作为美与友谊的使者出访世界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展示了我国残疾人精湛的艺术造诣和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为树立和宣传我国保障残疾人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总之,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下,我们不仅全面完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有关残疾人的任务目标,而且已经初步搭建起保障残疾人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的制度框架,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成为展示中国特色人权事业成就的一个重要窗口。

  在参与和促进残疾人人权保障工作中,我们有以下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是必须把残疾人人权保障作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人权保障直接而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水平。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社会代价,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是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庞大的社会群体,也是人类多样性的一部分。只有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才能说我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全面发展;只有残疾人这个群体实现了发展,才能说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真正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

  二是必须将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摆在首位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它权利实现的基础。重视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体现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和普遍性。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键所在。只有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始终坚持把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和全面改善其状况作为根本任务,才能有效地维护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真正促进残疾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实现。

  三是必须注重残疾人的平等参与

  残疾人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应当享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待遇,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家在制定有关残疾人的方针政策时,必须注意倾听残疾人的呼声,吸收残疾人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同时,还应注意在残疾人及相关社会群体中加强法制和人权教育,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提高残疾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使残疾人的权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尊重和有效保护。

  四是必须重视残疾人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

  国际残疾人运动的最新发展趋势与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与我国政府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政理念是相契合的。我们必须在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融入国际残疾人人权保障机制的过程中,不断借鉴和吸收国际新理念和有益经验,不断促进国内残疾人事业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的积极参与、主动宣传和重要贡献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我在残疾人人权保障方面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进一步促进国际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是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艰巨性

  经济是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都不可能离开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独立存在,必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相协调,既不可能超前,也不应该滞后。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有关残疾人的任务指标已圆满完成。但是,由于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残疾人数量多、困难程度大,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全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也相当突出,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改善残疾人状况、维护残疾人人权,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继续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

  中国残联将继续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实现各项人权、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与全国人民一起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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