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安:宗教信仰自由与去极端化的职业教育培训 - 第三单元:反恐、去极端化的比较研究与国际合作(二) - 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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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安:宗教信仰自由与去极端化的职业教育培训
2019-09-11 14:39:49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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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承办的“反恐、去极端化与人权保障”国际研讨会6日在乌鲁木齐召开。来自法国、印度、土耳其、阿富汗、中国等1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6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反恐、去极端化中的人道主义与人权保护,反恐、去极端化的比较研究与国际合作等话题展开研讨交流。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陆志安在发言中表示,新疆自古就是中国领土,那里聚居了中国的56个民族,有着多元的宗教。长期以来,各民族人民和睦共处,不同宗教平等共存。然而,以民族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主义行为为手段的宗教极端势力,以宗教的幌子,灌输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鼓吹国家分裂,教唆、引诱、强迫信教群众从事极端恐怖活动,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侵犯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为保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的公共秩序,新疆人民政府根据宗教极端势力的具体特点,依法采取了综合的去极端化措施,以遏制和消除宗教极端化的危害。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就是去极端化综合措施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宪法法治、国家通用语言、宗教基础知识的学习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帮助信众认识极端主义及其行为的危害,提高信众合法行使权利以及劳动就业的能力和机会,以达到阻遏极端主义及其行动的蔓延,去极端化的目的。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根据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以及国际人权的司法实践,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与不信的自由,接受、改变和放弃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表明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其保有或采奉其自择之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依据国际人权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示与实践可以依法受到限制,且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既是个人人权,也是一个团体的集体人权。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禁止宗教歧视。同时,表明宗教信仰自由与表达自由相关联,故表明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不得鼓吹战争、恐怖与暴力、煽动仇恨与敌对。
 
  宗教极端势力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国际人权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他们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歧视排斥其他宗教、煽动仇恨与敌对,从事恐怖暴力活动则严重了他人的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秩序。同时,他们以诱惑、强迫等极端方式强制信众采奉宗教极端主义,也侵犯了信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受极端主义蛊惑洗脑的信众既是宗教极端势力的帮凶,也是受害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疆依法采取去极端化的措施,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法的人权保护的原则。从宗教信仰自由来看,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心通过教育与培训,在尊重信众保有的宗教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认知和选择能力,增进他们宗教宽容的以及平等相处的意识,帮助他们摈弃敌对、仇恨、恐暴等的极端行为,这显然不是侵犯宗教自由,而是促进他们更好合法的享有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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