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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肇屹
2019-03-25 10:19:20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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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肇屹,香港大学法学院。

  首届中国人权青年论坛,宋肇屹提交的论文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条的意涵及对我国的启示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条的意涵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条规定各国应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但并其中的概念做出定义。首先,应对贩卖人口和偷运移民进行区别;当事人对贩卖的“同意”是光谱化的,只有最高程度的同意才可构成“自愿”;再者,对妇女的贩运应具备剥削性质,这涉及到侵犯人的尊严、侵犯根本自由以及恶劣的工作条件等要素。第二,因为各国对于卖淫的立场差异,通过妇女卖淫进行剥削的概念无法获得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定义;虽然公约中文文本中包含“强迫”一词,但非强迫的剥削卖淫同样存在。第三,应根据尽责义务标准衡量缔约国的履约情况。缔约国应结合自身情况将国内法与公约下的规范框架相协调。在打击妇女贩运方面,我国作为跨境贩卖妇女的来源国和输出国,除了完善相关法律之外,也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在打击剥削卖淫方面,我国在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后则应向受剥削女性提供更加完善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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