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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毛俊响:建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促进实现人权话语的平等表达
2018-04-18 16:13:55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贾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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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毛俊响教授。 石冬冬摄

  4月12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共同主办,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构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理论研讨会在湖南长沙中南大学举办。会议期间,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毛俊响教授接受了中国人权网的专访。
 
  中国人权网:您在论文中指出“西方国家凭借在人权理念输出和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获得了人权监督方面的话语强势,人权委员会审议国家人权状况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鲜明的体现”,但后来随着发展中国家人权发展的需要,又设立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请您分别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机制。
 
  毛俊响:在冷战结束后,人权委员会多次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审议特定国家人权状况,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别人权状况审议。国别人权状况决议背后体现了对特定人权观念的选择性适用,针对中国的人权状况决议草案,几乎都是集中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优先关注,而这种侧重点却与中国关注人权的立场存在差异。在中国看来,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西方国家无视中国在改善经济社会状况方面的人权进步,对中国采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这极易引发人权问题的政治对抗。另外,国别决议的选择性监督,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经常在人权委员会处于被审议的地位;与之相对,西方国家动辄以法官自居,在人权委员会公开以“点名和羞辱”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评判。
 
  顺应发展中国家的呼声,人权理事会建立了普遍定期审议程序,这是针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人权保护状况进行的普遍、定期审议的审议程序,淡化了人权委员会国别决议的选择性监督特征,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审议发达国家人权状况的机会,缓解了人权委员会国别决议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紧张对峙局面。普遍定期审议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评价他国人权状况方面取得了身份上的对等地位,发达国家不再始终处于审议者或“法官”的位置,它们也需要接受人权理事会对其国内人权状况的审议。发达国家在多边人权机制中主导评判其他国家人权状况方面的话语垄断地位被打破,发展中国家坚持的人权话语也可以在审议程序中得以平等表达。
 
  中国人权网: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机制是如何协调进行的?它们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形式是什么样的呢?
 
  毛俊响:目前,国别决议机制和普遍审议机制同时存在于人权理事会工作之中。在人权委员会时期,针对一国人权状况的国别决议由人权委员会以决议方式通过,内容多为对某一特定国家人权状况的定性乃至批评。所以,在2006年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后,中国代表对于保留国别决议向人权理事会提出反对意见,但是在发达国家的坚持下,还是保留了国别决议机制,并同时设立普遍定期审议,在“选择性监督”和“普遍性监督”之间达成妥协。
 
  在发展中国家努力下,人权理事会建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强调要“建立在客观可靠资料以及互动对话的基础上的合作机制,确保普遍涉及到并平等对待所有国家”。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联合国会员国都要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国家人权状况报告,接受人权理事会四年一轮的审议,审议国基于被审议国的人权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它是一个开放式、合作性机制,强调客观、透明、不做选择、非政治化。
 
  中国人权网:随着世界发展变化,当前这两种机制有没有表现出主次关系?在未来人权理事会会不会放弃国别决议,只进行普遍定期审议呢?
 
  毛俊响:无论是保留国别决议机制,还是建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都反映在国际人权治理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话语地位的变动趋势。在实践中,国别决议机制和普遍审议机制没有制度化的协调机制。但是,针对一国人权状况通过的国别决议,可能在该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被他国提及。
 
  相比较国别决议机制而言,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能够较好地体现人权理事会“普遍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以及建设性国际对话与合作”的工作要求,因此它符合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在推动国际人权保障方面,合作与对话才是正途。
 
  在未来,完全取消国别决议机制还尚需时日。但是,如果国别决议机制能够建立在客观性、非政治化、非选择性的基础上,坚持合作与对话,最大限度地凝聚立场共识,倒不失为是监督特定国家人权状况的一种辅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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