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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年: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促进人权保障更好发展(节选)

2017-04-20 17:19:08   来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方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1980年,邓小平建议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其目的是:“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1982年修订的宪法贯彻了这一思想,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凸显其重要性,特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宪法的第三章调至第二章。适应客观形势发展需要,1982年之后国家又先后四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私有财产权等广泛权利的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长期共存和发展等经济、政治制度作了新规定;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两个宪法修正案,分别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确立为党和国家治国方略与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这两个修正案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宪法理论的新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马克思主义诸多经典著作和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第一次提出;而国家尊重保障人权,除规定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义务,“尊重”一词表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上与公民地位平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二者均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特质,为我国宪法增添了新的璀璨的亮点,开启了我国人权历史发展的新篇章。正是在正确法治观念指导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健康发展,2010年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也得到了切实保障。
 
  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肯定新中国建立、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直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强调狠抓法律和政策贯彻落实,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拥护。
 
  习近平同志在系列讲话中十分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他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职责。”他指出,贯彻落实宪法,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法方式。他特别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习近平同志在系列讲话中多次阐述了关于人权保障的观念,他指出,“只有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他关于中国梦的提出和诠释是:“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中国梦凝结着无数仁人志士的不懈努力,承载着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向往,昭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美好幸福前景。”在这里他勾画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美好蓝图和目标。其中强调国家也是人权的主体,属集体人权的重要部分,是对《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准确解读。他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科学揭示了人权发展的本源和动力。他指出,“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是依历史唯物主义对人权发展规律做出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也是对一些西方国家标榜自己的人权最好,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和制度模式的回应。重申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的首要人权,同时提出重视和平权,在国内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国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原有基础上对人权事业发展提出的新目标,最终是实现马克思说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习近平同志的上述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新发展,不仅引领国内的人权建设,对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前一个《决定》,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国防军队六个方面,共十六个部分,一百多项改革。其中绝大多数涉及法律制度调整和保障。后一个《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部署。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原则和目标之下,阐明了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加强与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个重要《决定》本身贯彻了前一《决定》深化改革的精神,又是前一《决定》贯彻实施的保证,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掀开了中国法治的新篇章。
 
  法律是治国的依据和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体系和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前述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指出的问题和其他一些问题,以往有的是熟视无睹、议而不决(如公布党和国家干部申报个人财产),有的是决而不行(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收受礼品、请托牟私),有的则是有禁不止,屡禁不止(如贪污受贿、买官卖官、造假售假)。可以打开党的决议、国家法律和领导的讲话看看,有多少不是法律、政策未有严禁的,又有多少不是党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不曾反复批评申斥的。但是有些人硬是视法律和政策为具文,不仅自己滑向罪恶深渊,而且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党与政府的信誉造成了严重危害。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首先激活法律的生命力,狠抓法律的贯彻落实,采取果断举措,刹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贪腐势头漫延,迅速在人民中树立起崇高威望。接着以全面建成小康,到两个一百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先后通过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和全面从严治党等作出了重要决定。其中,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纪,强调抓关键的少数,并实行问责制度,为宪法和法律实施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人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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