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2017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理论研讨会 > 观点精粹 > 议题四:法治观念与中国人权事业进步 >
柳华文:正确地对待人权:以儿童权利保护中的两个问题为例(摘要)

2017-04-20 18:41:48   来源:   
  在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备受重视。在肯定成就的基础上,笔者想反思儿童权利领域中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权利与义务并重的问题,一个是儿童法律责任的立法争议。
 
  教育与宣传中儿童权利与儿童义务的兼顾
 
  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儿童权利的倡导和实践,是否全面和准确。比如,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教育与宣传是否是平衡。
 
  要真正的、充分的享有自己的权利,最应该知道的并不一定是自己拥有什么,享有什么?而是应该知道如何尊重他人,从而获得尊重。这是一个前提和基础。我们的儿童权利教育,不能就权利讲权利,只能权利,不讲条件,不讲“规矩”和“方圆”。否则,在现实生活中孩子们可能会“碰壁”,可能会出现矛盾和疑惑。
 
  个人与他人和集体,个人与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和谐和建设性的互动是个体和集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佳路径,也是社会关系健康有序的保障。不论是个体权利视角,还是社会管理视角,全面兼顾和平衡非常重要。因此,儿童权利保护工作,要全面倡导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有机结合,而不是顾此失彼。
 
  法治实践中儿童法律责任体系的架构与改革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将刑事责任的承担看得比较重,担心一旦判处刑罚就意味着对一个人的否定,有严重的后果和极为负面的影响。因此,在我国,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严格区分的概念。14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但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只对8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岁、未满18岁,不得判处死刑。而且,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均可以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
 
  其实刑事责任就是一个人对自己严重违法行为负责任的方式。对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国家通过采取封存犯罪记录的前科消灭制度,不让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孩子带上污点生活,帮助其改过自新。
 
  对待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可以有一些特殊的责任方式,但是无论如何,责任还是要承担的。如果14岁以前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同时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置,这对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是不利的。
 
  惩罚并非应对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对儿童,尤其要以关心、爱护为主。但是关爱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应对之策。
 
  当代社会,物质更加发达,儿童较很久以前的同龄段儿童更成熟,是否应该考虑适当调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针对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新闻界和法学界有一些讨论的声音,但是并无共识。我国刑法学界的学者们大多保持一种极为审慎的态度。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稿取消了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立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这一相对负违法责任的年龄段将被取消,代之以与成年人一样可能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面临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与成年人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对此,有人称赞,有人质疑,同样是尚无定论。
 
  在笔者看来,绝对以年龄为界排除某个年龄段的儿童承担法律责任,并不一定科学,如果说刑法的适用应该谦抑,那么行政处罚的大门并不一定要全然关闭。“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是适用的,具有指导意义。惩罚,特别是涉及到剥夺自由的监禁性的处罚,应该是尽量不用。不论是否立法增加何种法律责任方式,这些儿童司法的基本原则都是必须坚持的。
 
  反对立法“加重”惩罚问题儿童的专家提出,宜将未成年违法行为的干预从行政法中剥离出来,而是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调整对象,同时修订后者,完善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的体系,增设和完善干预和惩教措施,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考虑到目前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社会到国家缺少干预和惩教机制的现状,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是重建一个新的体系对于法律改革的要求更高,可能尚需时日。
 
  无论如何,问题显然是紧迫和必须面对的,这就是对于问题儿童在加强权利保护的同时,设计怎样的法律责任和行为矫正体系。
 
  (作者是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分享:
收藏 复制 打印

相关热词搜索:柳华文学术论文

上一篇:蒋传光:我国人权理念的发展及独特保护模式(摘要)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