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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源:赋权与说和:当代中国法律对个体-家庭关系的调整(摘要)

2017-04-20 17:28:09   来源:   
  个体-家庭关系可以说是近百年来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在很多时候,国家既要充分考虑公民的个体权利,切实维护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还不得不在实质层面上考虑如何保证家庭和睦和“家”的完整,进而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
 
  也因此,在立法和法律实践领域,我们看到了两种不同却又时常交错的景象。一种景象我们称之为“赋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法律实践给予公民个体充分的权利保护。另一种景象我们称之为“说和”,主要是指法律实践领域,基于政策指引和社会后果考量,法官在具体适用、执行法律的时候,特别是在涉及家事案件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强调个人对于家庭的道德责任,并将家庭和睦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而不会贸然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名解散家庭,甚至割裂亲情。这两种景象,在理论研究领域一直有较多地讨论和争议,在法律实践领域也呈现出了对两种景象不同程度的偏好。
 
  这样两种“景象”并存,看似“混乱”的局面,虽然与西方意义上的法治原则不同,然而,基于中国社会现实,这不见得就是一种不好的局面。它其实反映的是中国法治实践者对传统与现代、家庭与个体的双重关照,反映的是中国法治实践者在巨大的转型过程中对近百年来中国社会中个体-家庭关系这一难解之谜的反复实践和探索。应当说,这种反复的实践和探索,对于未来中国法治实践正确处理个体-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伦理交错问题乃是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历程。
 
  无论是导向“说和”,还是导向“赋权”,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可能只兼顾个体和家庭中的任意一方。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反复的呈现出在“兼顾”两者的基础上,有限度的偏向其中一方的趋势。这一趋势的出现,实际上也表明:立法和和司法实践正在有意无意地实现着对“绝对的个体主义”和“绝对的家庭本位”两种非此即彼观念的超越,而呈现出使两者融合的趋势。关于这一点,上一部分已经讨论过。但这里还要补充的是,这种“融合”取向产生出了一系列的影响和后果,即为了服从于这种融合的趋势,家庭和个体之任何一方面都将经历着一次改造的过程。首先,对于家庭来说,由于容纳了个体权利,过去那种,绝对的,以“家庭本位”为基础的“支配-依附”关系,将逐渐被一种相对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所取代。比如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丈夫与妻子之间,无论是在身体还是财产方面,都日益趋于以平等的对话来代替支配和依附,并呈现出了向公共领域有限迈进的趋势;其次,由于无法磨灭的血缘关系和良善亲属伦理的依然存在,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不可能完全等同于陌生人之间那种绝对意义上的形式平等关系。因此,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家”之作用领域仍然留有空间,使其成为无度扩展的个体权利的一种限制和约束。
 
  当代中国法律对个体-家庭关系的调整,带来了两个重要的变化:第一,个体权利进入家庭,家庭成员间过去那种“依附-支配”关系正不断向相对平等关系转变;第二,法律对家庭意义的再发现,以及法律通过对家庭整体性的维护实现对个体权利无度扩张的限制。这样两个变化,其实反映出的是中国法治实践对个体和家庭的双重关照。同时也说明,中国的法律和法治实践在近百年来传统与现代、外来观念与本土资源等的汇合和冲击之下,实际上也在经历着慢慢地自我成长和自我更新的过程。这种基于主体性的法律成长过程,要求我们必须要对传统的影响、目前正在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有准确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法律和法治未来的走向,而不至于轻易否定自己的历史,或不注重当下的现实,或动辄寄寄希望于成本较低的直接“移植”。
 
  因此,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实质不在于它的个性或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在于主体性,在于中国本身于思想上的主体性:其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根据中国的中国观和世界观(亦即一种二者不分的世界结构下的中国观),并根据这种中国观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进程。
 
  在这种法律的自我成长过程中,一些具体的理念、制度和原则也在经历着创造性的转化过程。比如本文所讨论的“赋权”问题。很显然,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权利概念并不太可能完全等同于西方个体意义上的权利概念,特别是在家庭领域中更是如此。当下中国家庭生活中的“权利”概念同时体现着个体和家庭的双重价值,它重视个体自由的展现,又强调家庭之于个体的重要性;它重视私人生活的价值,又强调“个人-家庭关系”所具有的公共意义。因此,在中国,特别是中国的家事法律领域,“权利”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由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所滋养的个体权利。相类似的,本文所讨论的“说和”问题亦然,由于个体权利进入家庭,“说和”不太可能还是像过去一样,事事都“以和为贵”,甚至在很多时候发展成“和稀泥”。当下,“说和”的过程实际上还蕴含着对个体平等权利的明晰,对家庭成员平等关系的理顺,以及对不顾家庭伦理而盲目扩张的个体权利的限制。
 
  (作者是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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