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确立和保障残障者享有发展权,是习近平人权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应当通过旨在消除形式主义平等观而追求实质平等的积极行动,来推进残障者的发展权利。中国政府的积极行动呈现出结构性特征,包括保障残障者发展权利的制度建构,为积极行动提供有力的制度基础。营造保障残障者发展权利的良善社会生态,为积极行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强化政府的积极责任,为积极行动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残障者;发展权;人权;积极行动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研究员,教授,法学博士)
|
|
|
|
相关热词搜索:钱锦宇观点
上一篇:内斯托尔▪莱斯提沃:发展权与新自由主义
下一篇:王敏远 :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护及其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