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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健:论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016-12-02 16:03:02   来源:中国人权网   作者:[中国]常健 刘明
  尽管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就提出各类人权应当受到平等重视,但如果人权是一个体系而非散乱的权利丛,那么各项人权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结构关系。其中有些人权居于核心地位,有些人权居于支持性地位。

  对于什么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论。主流的人权理论在本质上是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人权体系的核心,我们可以称其为自由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在理论上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质疑,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然而,目前还缺乏一种强有力的新人权理论能够超越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局限,并获得广泛的接受。

  与自由主义人权观不同,本文认为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其他各项人权都不同层次上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基础和支撑。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发展主义人权观,并试图论证这种人权观相比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理论优势和现实意义。

  将何种权利视为人权体系的核心,涉及对人和人权本质的理解,涉及人权保障的核心维度,人权间关系的核心结构,保障人权的核心义务,限制人权的合理方式,以及评价人权发展的核心标准。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以自由权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以个人自由权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人权观
 
  (二)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局限和面临的挑战
 
  二、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观点
 
  与自由主义人权观不同,发展主义人权观将发展权臵于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
 
  将发展权臵于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将人的发展作为人和人权的本质核心体现。
 
  第二,将发展权作为人权的核心维度,将其他人权作为实现发展权的条件或途径。
 
  第三,将尊重、保护和促进发展权的实现作为国家承担的核心人权义务。
 
  第四,将促进发展权的实现作为其他各项人权限度的依据和化解人权间冲突的指导原则。
 
  第五,将发展权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价人权状况的核心标准。
 
  三、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理论优势和现实意义 发展主义人权观在理论上能够超越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局限性,同时对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论优势 将发展权臵于人权体系核心地位的发展主义人权观能够比自由主义人权观合理地解释人权的各种理论问题。

  第一,它可以改变自由主义人权观对人权的消极理解,将促进发展权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保障的更根本的意义,而将保障人的自由权作为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它可以改变自由主义人权观对实现人权所需的现实条件的忽视,将保障生存权、教育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它可以合理地解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又是个人人权。从发展权的角度来说,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而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更充分的发展。发展权的实现方式,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要使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第四,它可以为人权之间的相互限制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应当成为所有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对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阻碍就成为个人权利的限度。

  第五,它可以为处理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间的冲突提供指导原则。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发展权的重要实现条件,以发展权为核心,能够更好地解释和平衡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关系。 
 
  (二)现实意义 发展主义人权观对于促进各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会产生积极的现实影响。 
 
  首先,它有助于克服国际人权领域的自由主义偏见。
 
  其次,它有助于解释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
 
  再次,它有助于防止人权发展战略的自由主义陷阱。
 
  最后,它有助于克服在人权保障上法律中心主义陷阱,促使各国政府更全面地承担尊重、保护、实现人权的三重义务,法律手段与政策手段并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合力,推进发展权和各项人权的有效实现。
 
  (作者常建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作者刘明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讲师、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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