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第四部宪法
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几无区别
背景:1982年12月,新中国制定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人说,不经历“文革”,不会懂得“公民”的意义。那时,“地富反坏右”不被当作公民看待,丧失做人基本尊严。
此前,1949年“共同纲领”只规定“人民”的权利;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却没回答什么是“公民”。
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定义,意味着“地富反坏右”也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都应拥有基本人权保障。
1980年11月20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前后44次开庭,被认作“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
李步云:“四人帮”最大的罪行就是践踏人权。对其依法公审,体现了人权保障五大司法原则:依法独立审判、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
新中国4部宪法中,1982年宪法对人权的各种具体权利列举最全,与西方国家几无区别。
公民基本权利,1975年宪法仅2条,1978年宪法也只有12条,1982年宪法则达28条,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新规定,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节选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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