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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全文)

2019-03-18 10:13:23   来源:新华网   
 
  四、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是新疆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重要原则。针对严峻复杂的反恐形势和各族群众对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新疆对一切侵犯公民人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暴力恐怖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去极端化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国家反恐法律体系。新疆还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为遏制、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新疆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既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禁止利用宗教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行为。自2014年以来,新疆打掉暴恐团伙1588个,抓获暴恐人员12995人,缴获爆炸装置2052枚,查处非法宗教活动4858起、涉及30645人,收缴非法宗教宣传品345229件。
 
  新疆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对罪行较轻,危害不大,能认罪悔罪者,以及未成年人和受蒙蔽、胁迫参加者,依法从轻处罚;对自首、立功者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作用。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等权利,体现程序公正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新疆依法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有力遏制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滋生蔓延。宗教极端主义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医疗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大幅上升,群众对宗教极端思想危害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在依法去极端化的同时,新疆也加大对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力度,相继出台或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为各族群众进行合法宗教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扎实推进“七进两有”(水、电、路、气、讯、广播电视、文化书屋进清真寺,主麻清真寺有净身设施、有水冲厕所)、“九配备”(配备医药服务、电子显示屏、电脑、电风扇或空调、消防设施、天然气、饮水设备、鞋套或鞋套机、储物柜),极大地改善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条件,保障了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
 
  实践证明,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斗争,弘扬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正义性,满足了新疆各族人民对安全的殷切期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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