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项有关妇女权益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该《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81年9月起生效。多年来,《公约》在全世界为越来越多的政府与公众,特别是妇女组织和妇女所熟知,越来越广泛地发挥着保障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作用。

产生过程

  联合国自成立起就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了很大努力。1967年联合国大会制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但是,这个宣言之后,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197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了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为基础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草案。公约草案的目的在于用一个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文件来消除拒绝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的歧视。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点击详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文)

  《公约》秉承了《联合国宪章》(1945年)男女权利平等的精神,以及《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鼓励和尊重各国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念,在《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等保护妇女特别易受损害权利公约的基础上,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年)的推动,特别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长达8年的起草过程的努力工作下,将妇女的权利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其他任何领域,形成了一部综合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适用性的妇女人权公约。[点击详细]

1980年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即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80年7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联合国145个成员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专门机构的代表2000多人出席了会议。大会审议和评估了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进展情况和展改,并在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总目标下,提出了次目标,即:就业、保健和教育。大会期间举行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其实公约》的签字仪式。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率中国代表团一行23人出席了会议。康克清同志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点击详细]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会议批准了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对公约第29条第一款予以保留)[点击详细]

中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五和六次报告(2004年2月)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本报告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政府自1998年7月以来至2002年12月底四年半期间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新情况;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报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撰写。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准备报告的指导原则。[点击详细]

中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七和八次报告(2012年1月20日)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第7、8次合并报告。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简称消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至2010年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点击详细]

2006年8月10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五、六次国家报告

  2006年8月10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六次国家报告进行了审议,其中包括香港特区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和澳门特区政府的首次报告。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黄晴宜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审议会议。黄晴宜团长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领队李淑仪女士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领队高德志先生分别在会议上作了介绍性发言。黄晴宜团长说,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公约在中国的执行,认真履行公约义务,重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推进公约在中国的全面落实。[点击详细]

2014年10月23日:联合国专家机构审议中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4年10月23日在日内瓦对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进行审议。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率领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参加此次会议。宋秀岩就中国履约情况进行陈述发言,重点介绍中国自2006年接受履约报告审议以来,特别是递交中国政府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后的履约新进展。 [点击详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五和六次报告的结论意见(2006.8.25)

  委员会在2006年8月10日第743和744次会议(见CEDAW/C/SR.743和744)上审议了中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N/5-6及Add.1和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近期为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遵守《公约》义务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尤其欢迎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禁止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和家庭成员关系等许多领域作出新的规定;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将土地分配给已婚、离异和丧偶妇女;以及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委员会还欢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两性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点击详细]

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所提问题单的答复(2014.8.15)

  本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14年3月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中央政府的答复。第二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答复。第三部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答复。关于报告中提及于2005年12月起生效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第12段和第55段),请提供信息说明这一修正案是否根据公约第1条对妇女歧视进行定义,包含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此外,香港在修正《性别歧视条例》时采取什么方式确保在关于歧视的定义中涵盖间接歧视?答:中国2005年修改的……[点击详细]

2010年11月16-17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约报告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2010年11月16—17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约报告研讨会在西安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副主任万燕、全国妇联国际部部长邹晓巧、陕西省妇联主席刘丽鸽、省妇联副主席张英出席研讨会。研讨会上,全国妇联国际部部长、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会委员邹晓巧向与会代表全面介绍了《消歧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国际社会对妇女问题的关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刘伯红作了“性别平等”专题讲座。与会代表就第7、8合并报告初稿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建议。会议还组织代表深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妇女维权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点击详细]

2012年6月26日:中国成功竞选连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

  2012年6月26日,在纽约举行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次缔约国大会上,我国候选人邹晓巧高票成功竞选连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2013至2016年。邹晓巧女士长期从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自2005年起担任委员会委员。邹晓巧女士再次成功连任,表明各国日益重视中国在国际妇女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体现了各国对邹女士工作的肯定和认可。[点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