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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2015-05-15   来源:   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1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工作。2004年以来特别是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成立以来,全国政法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以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为目标,采取集中交办、领导包案、限期化解等措施,组织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工作,解决了一大批历史积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等问题突出,涉法涉诉信访上行趋势明显;有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采取越级访、非正常访、缠访闹访等方式表达诉求,致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有的基层政法单位工作不细致,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冤案错误和重大瑕疵,不能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思想问题和由此引发的民生问题,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地方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些都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指明了方向。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强化了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职能,完善了申请再审程序,规范了申诉行为,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各级政法机关要从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坚持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努力促进信访形势根本好转。

  二、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自觉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措施。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细化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将救助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一)提高执法质量。各级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健全执法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和落实执法资格考试、晋升培训、轮岗轮训制度,提高广大政法干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政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重大、

  疑难、结案不息诉等案件,要加大评查力度,依法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对于不服原办案机关处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审查;需要采取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及时纠正错误。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会同政法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严格责任追究。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对于推诿搪塞上访群众,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对于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错误裁判,拒不依法纠正的,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发,或不依法及时处理,造成案件严重积压的地方,党委政法委、上级相关政法单位要倒查该地区相关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在队伍建设、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限期整改。

  (四)深化执法公开。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应当公开;生效后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在政法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确保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办案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确保执法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提高对依法办案的社会认可度。

  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一)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微信、微博客、QQ群等新媒体中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及时作出回应。

  (二)防止案件积压。政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规定,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加强各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序高效进行。检察机关要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实效,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或控告。对立案难、破案难、执行难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破解政策法律瓶颈、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把释法析理工作贯穿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全过程,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使当事人能够理解依法处理依据,接受依法公正处理结果,消除认识误区,实现息诉息访。

  (三)提高基层化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对越级上访的,劝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对案件办理中重复上访的,告知办案程序、期限,及时反馈进展情况,预防和减少越级进京上访。中央政法机关可适时派出督导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政法机关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完善申诉复查机制,加大地方政法机关的复查、办理力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处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形成息诉息访的合力。

  (四)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

  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伴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别有用心的“维权人士”插手信访问题,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或内外勾联、挟洋施压、抹黑党和政府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对违法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理工作。北京市公安机关要完善依法维护北京地区信访秩序工作规范,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对到非接访场所上访的,及时疏导;对闹访滋事,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首都地区的社会秩序。

  五、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机制。中央政法委不再集中向下级党委政法委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政法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和政府,加强与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合力。各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要及时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和突出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和统筹指导,帮助政法机关协调解决涉及困难帮扶、人员教育疏导、案件出口顺畅等方面的问题。各级信访部门要通过接待受理群众信访,了解社情民意和执法司法状况,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政策法律、改进执法司法工作的建议。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协调政法机关,密切与信访部门的联系,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例会制度、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局面。

  (三)排除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干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转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

  (四)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使群众广为知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典型案例释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群众自觉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集聚理解、信赖和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正能量。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推动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社会共识。对恶意炒作重大、敏感问题,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诋毁、攻击我国司法和信访制度的,及时正面回应,妥善应对,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营养良好氛围。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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