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
余凌云 高刘杨:国家赔偿案件总体收案数量偏少、案件赔偿率不高、部分地区赔偿金支付难

2015-01-08   来源:   作者: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自确立以来,就一直聚焦于媒体和公众的视野中。作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它改变了公民被国家侵权后无求偿法律依据的窘境,明确了国家与违法侵权的公民一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落实了国家作为侵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赔偿责任。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与国家责任的诉求也愈加强烈。从麻旦旦案到赵作海案,在政府和民众对于个案公正的共同关注下,国家赔偿法历经修正,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标志着国家赔偿法新时代的到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了关于新旧法的衔接适用、立案程序、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质证程序、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程序等五部司法解释,有力地保证了赔偿工作的质效。这部法律的修改与发展不仅承载了全国人民对中国法治进步的希冀,也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救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往群众“国家不赔法”的戏称与不满终究成为历史,国家赔偿法正以崭新的面貌作为国家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促进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尽管如此,国家赔偿在实践中也并非坦途,仍旧面临着诸多现实的困难。据统计,国家赔偿案件总体收案数量偏少、案件赔偿率不高、部分地区赔偿金支付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国家赔偿工作有没有实效,最终要看具体实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如果在个案中的审判和最终的赔偿工作与国家赔偿法的精神相抵牾,那么客观上公平正义就没有真正地得到伸张。解决国家赔偿工作存在的问题既需要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精神,也要靠长远的规划,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精神抚慰金赔付标准,对同类案件公平对待。 

  目前国家赔偿金一共有五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扣押财产的返还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数额在社会上争议最大,也最吸引民众的视线。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达成对受害人予以精神抚慰、损害补偿的目的,而赔偿金额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而难以确定。在实践中,有不少同类案件不同赔偿的情形,不仅使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公平的保障,连带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公正性产生困惑。为让司法权力更加公正透明的运行,法律应更注重前期设计,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限缩自由裁量的空间,尽量减少权力运行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明确了精神赔偿的抚慰性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精神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从司法改革的方向及民众的要求来看,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标准应该更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其次,应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与组织的责任,不断健全追责、追偿机制。

  冤假错案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精神损失和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但现实中对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存在落实难的困境。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究责任,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存在着对冤案、错案责任人追责难的问题,反过来,有些地方对责任追究进行不合理的解读,也加大了公务人员的履职风险。所以在实践中要注重依法追偿、追责,既不要对应该问责的工作人员纵容包庇,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也不要随意扩大追偿、追责的适用范围,无视执法和审判的内在规律,从而增加公务人员的心理压力。

  此外,地方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加大对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对旧法做了修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上述规定是立法的又一个重大进步。实践表明,大多数赔偿义务机关都能依法如期履行赔偿义务,但的确存在少数机关以诸多借口拖延履行,甚至不予赔付的情形。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强制执行措施做出规定,使得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不少赔偿决定书也就此成为一纸空文。执行难有多种原因,但无论原因如何,以有效手段维护生效赔偿决定的权威是十分必要的。

  为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地方应该有针对性地推出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的改革举措,采取多种措施与货币赔偿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利影响,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浙江省要求补偿必须在赔偿之后,且尽量采取非货币化方式,解决受害人的养老、住房、基本生活等问题。河北省充分利用省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平台,解决受害人实际困难。上述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应该得到借鉴和推广。

  (余凌云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刘杨系清华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