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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汉民:国家赔偿法是权利保障法,也是权力规制法

2015-01-08   来源:   作者: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重大意义

  切实做好检察环节国家赔偿各项工作

  ——柯汉民在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后答记者问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总结国家赔偿立法和实施以来的成绩和经验,共商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计。会议结束时,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积极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记者: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至今已经20年了。请您介绍一下20年来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柯汉民: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是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后,全面规定和规范国家赔偿活动的基本法律。最高检高度重视,立即着手部署各级检察机关扎实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工作。最高检在控告申诉检察厅设立了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业务骨干,地方三级检察机关均陆续设立了赔偿工作机构,并配置人员,受理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20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积极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995年至201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赔偿1.3万余件。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中,92.2%的案件在检察环节得以解决,赔偿请求人不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赔偿的申请。特别是2010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赔偿申请8038件,决定立案办理7202件,决定给予赔偿6237件,决定赔偿率86.6%,办案力度明显加大,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在执行国家赔偿法过程中,检察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国家赔偿法的规范适用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

  柯汉民:为保障国家赔偿法的规范适用,最高检早在1994年12月2日即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并于1997年和2000年两次进行修订,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观念转变和规范发展。为促进确认案件的依法办理,2005年制定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制约,该赔不赔状况明显改善。为统一执法标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多个司法解释,批复个案请示20余个。针对未执行赔偿决定突出问题,两次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督导执行1021件4700余万元。为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开展“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三类案件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纠正了一批不予赔偿案件。一些地方还制定国家赔偿案件办案流程、执法细则等,有效推动了国家赔偿工作的规范深入开展。

  为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针对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2002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建议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2005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检全程深入参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支持配合,有关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赔偿范围、取消共同赔偿、完善赔付程序等重要修改意见均得到立法吸收采纳。修改决定通过后,最高检及时下发学习贯彻通知,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重要司法解释,多次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工作会议,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及时清理积案等,有效保障了法律修改前后国家赔偿工作的平稳衔接。

  记者: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检察机关积累了哪些经验?目前面临哪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柯汉民:回顾、总结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的历程,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在服务大局、履职尽责中不断推进,在破解难题、改革创新中不断加强,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我们深切体会到:必须始终坚持把赔偿工作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善于在大局中找准定位,充分发挥赔偿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宗旨,把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作为赔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司法理念,理性看待、正确对待赔偿案件,切实为赔偿工作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创新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国家赔偿制度持续完善;必须始终坚持把赔偿义务机关主观能动性和上级检察院的监督指导作用紧密结合,努力把赔偿案件化解在首办环节;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源头预防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赔偿案件发生,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必须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指导,这是开展好国家赔偿工作的根本保障。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有些检察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国家赔偿执法理念,对国家赔偿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检察人员思想上有顾虑,担心赔偿案件影响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有的地方规避国家赔偿程序,走法外补偿或者救助渠道化解赔偿案件,存在一定比例的该赔未赔案件;国家赔偿工作机构和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对不予赔偿、当事双方反映强烈等案件重点监督

  记者: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改后,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这项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如何?

  柯汉民: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有权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这就使检察机关在运用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进行诉讼监督之外,还有权运用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对促进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履行赔偿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赔偿监督,进一步明确了赔偿监督申请的受理立案条件、审查办理的方式方法、提出监督的条件等。二是将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强化人员力量。三是将原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行政赔偿抗诉工作交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各类赔偿监督案件,监督职责更加明确,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形成了专门化监督的良性发展机制。

  为深入推进赔偿监督工作,我们强调要对不予赔偿案件、当事双方反映强烈、涉嫌贪赃枉法等案件进行重点监督。2011年至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提出监督意见20余件。如广东省检察院办理的广州市羊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茂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一案。广东省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省高级法院最终纠正原不予赔偿决定,依法决定赔偿450多万元,保障了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事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记者: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工作,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柯汉民:国家赔偿法是权利保障法,也是权力规制法,应当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处于刑事诉讼后的特别环节,具有“回头看”的独特视角,可以对原案办理过程进行“全程扫描”。2014年以来,最高检试点开展了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工作,选取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广东、四川等8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在四级检察机关同时进行试点,对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实行每案必析,上级检察院定期对本地区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类案分析和综合分析,查找发生国家赔偿案件的主要原因,反向审视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初步形成了兼具调研、指导、建议等诸多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同时,在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工作中,对发现的其他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也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整改意见,收到了较好效果,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国家赔偿案件不能简单等同于错案

  记者:近年来,一些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受害人及时拿到了国家赔偿。与此同时,社会也广泛关注对原办案人员的追偿追责问题,请问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是如何做的?

  柯汉民:国家赔偿案件的产生原因很复杂。大多数是刑事诉讼执法活动风险所致,不可能完全避免,如逮捕标准和判决标准处于不同层级,导致个别逮捕后的案件作无罪处理,出现赔偿案件。少数则是因为办案人员的过错,如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因此,国家赔偿案件不能简单等同于错案,错案也只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赔偿案件,在依法、及时赔偿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追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在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中均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我们还进一步规定,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也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追偿追责工作中,要注意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追偿追责流于形式,对一些依法应当追偿追责的责任人员“捂着、盖着”,由国家或者单位替他们“埋单”,这种做法实际上纵容了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容易引起受害人的强烈不满。二是追偿追责过于宽泛,对一些不应归因于办案人员的案件,随意启动追偿追责程序,将国家赔偿法等同于责任追究法,这种做法背离了国家赔偿法的职权保护职能,也容易挫伤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

  记者:检察机关在保障作无罪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同时,是如何保障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

  柯汉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被害人都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同等保护。但是,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容易被忽视,很多时候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也往往得不到国家的救济、救助,一些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有的因此开始信访,这导致有的地方对应当纠正的案件不敢纠正,对应当赔偿的不予赔偿,影响了公正执法效果。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最高检经深入研究,于2007年部署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中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最高检及时部署,大力推进这项工作。2014年,中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出台后,检察机关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工作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不断增强,救助人数、金额逐年上升。2010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实际救助4.2万余人,发放救助金3亿余元,向一大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伸出了援手。将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都作为权利救济保障的重要工作统筹考虑和推进,有效改善了国家赔偿执法环境。

  将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记者:曹建明检察长在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对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最高检将会有哪些具体举措?

  柯汉民:在这次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曹建明检察长从树立正确执法观念、畅通赔偿救济渠道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要求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应当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为贯彻落实这次座谈会精神,最高检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探索推行国家赔偿权利告知制度,引导赔偿请求人依法理性申请国家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二是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赔偿申请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一些困扰执法实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法适用。三是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联席会议等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同国家赔偿立法、执法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共同推动国家赔偿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四是加强对国家赔偿监督工作的指导,完善赔偿监督案件督导机制。上级检察院发挥指导、表率作用,督促、指导、推动下级检察院善尽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五是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规范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条件、范围、标准、程序等,更好地将国家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两项工作统筹推进。

  此外,我们还将抓好国家赔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队伍素质优、办案质量优、执法效果优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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