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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会保障的价值遵循,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2021-09-24 09:28:31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作者:王增文 陈玉成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重要论断。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追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理念。

  共同富裕目标驱动下的社会保障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重大部署。基于共同富裕的内涵可看出,“共同”强调的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即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这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富裕”则包含全民物质与精神上的富足。因此,实现共同富裕,最根本的举措之一在于提升人民的收入水平。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其中,除了通过发展经济做大“蛋糕”外,会议还强调了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

  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路径,通常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角色不断强化,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经济制度。当前,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已成为全体人民的广泛共识,随着共同富裕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在收入再分配层面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我国已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截至2020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近10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更是达到了13.6亿人,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也均在2亿人以上。因此,社会保障可发挥重要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其次,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极重要的组成部分,可通过社会化的互助共济作用分散参保者面临的疾病、失能以及职业伤害等引发的经济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参保成员缴费,加之各级财政补贴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可支付给发生疾病、职业伤害等经济风险的参保成员,实现收入再分配。最后,除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障体系内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都是受资助者通过接受政府财政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而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成员缴纳的税收收入,基于累进税制的特点,高收入者往往缴纳的税更多。因此,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同样发挥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强化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增强其收入再分配功能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稳步提升人们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加快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当前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需要。强化社会保障的价值遵循,增强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则是推进这一战略决策的重要途径。

  (一)增强社会保障的风险分散能力

  就目前而言,社会保障的风险分散能力不仅取决于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取决于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一方面,在保持当前社会保险参保率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保障范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在此情形下,可打破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的限制。同时,可通过参加补充商业保险的形式将用人单位承担的护理费用、停工薪酬补助等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另一方面,提升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通过扩大基金池的形式增强互助共济作用。例如,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医疗保险在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通过提升社会保障的风险分散能力,降低社会成员因疾病、衰老和意外事故等引发的灾难性经济风险,避免其因灾难性经济风险陷入贫困,保障其消费的平滑性。

  (二)逐步提升社会保障在群体间、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社会保障在群体间、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往往会对收入分配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可按照先易后难的改革顺序,首先缩小基于职业群体的保障待遇差距,逐步实现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待遇合理分配。同时,通过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的城乡整合,逐步缩小城乡间的待遇差距。在上述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进一步缩小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如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通过在全国层面分配养老基金的方式降低地区间的差异性。基本医疗保险则在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减少省内的区域差异,进而迈向全国统筹,实现基金汲取能力强的地区补贴汲取能力弱的地区。

  (三)在制度整合的基础上,逐步提升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

  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为了降低制度的推行难度以及受限于不同地区较大的差异性,往往是中央出台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各地在中央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细则。这在制度建立之初有效推动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提供了诸多成功的地方经验与模式。但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和保障待遇差距的缩小,制度的地区差异性将影响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因此,在不断进行制度整合和提高统筹层次的情形下,其背后的相关制度,特别是筹资制度也应逐步实现统一。当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条件仍存在较大差别,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也应遵循由易到难、由地区到全国的过程。

  (四)探索社会保障缴费的累进性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可借鉴税收制度的累进性特征,探索实施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社会保障缴费模式。当前,我国为提高社会成员的参保积极性,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在医疗保险领域,城镇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多少与其工资收入相挂钩,而其享受的医保待遇也高于城乡居民。这在制度建立之初有效提高了人们的参保积极性并有助于制度覆盖面的快速扩大。但在实现全民医保的情形下,特别是推进共同富裕成为时代主题后,应进一步考虑个人缴费的累进性,实现个人缴费比例与其收入水平相挂钩的缴费制度,个人收入水平越高,其社保费用的个人缴纳比例也相对更高。而在基金的支出端,则需缩小不同群体在同一保障项目上的待遇差距,从而有效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五)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度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为了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社会保障需要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更加公平地分配“蛋糕”。因此,还要积极引导社会保障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度提高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同时,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基本社会保障的作用、局限性及其与多层次保障制度的关系,并建立职业年金,完善补充性医疗保险等,让社会成员在享有基本保障的同时,可以积极参加多层次保障制度,从而实现更好的风险保障。

  (作者:王增文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陈玉成,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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