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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容性发展增进农民幸福感

2021-07-27 09:53:2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罗必良 张露
  “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老百姓利益着想,让老百姓幸福就是党的事业”“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的若干重要论断不仅阐明了党的事业与人民幸福的内在联系,更是指明了经济增长与政策努力的最终目的都在于提高人民的幸福感。

  一个认识的误区:收入及均衡性决定农民幸福感

  经济收入被普遍认为是影响农民幸福感的重要因素。1990年至2019年,中国名义GDP增加了52倍,人均名义GDP增加了42倍,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名义纯收入分别增加了27倍和22倍,但“世界幸福感报告”的数据显示,同期中国居民的平均幸福感从7.3分降至5.12分(满分为10分)。2010年之后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在2010年至2019年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数千名受访者的主观幸福感调查表明,中国居民的幸福感排名一直在60位之后。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虽惠及贫困人口并最终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但却并未带来居民幸福感的明显提升。

  这意味着,中国出现了“伊斯特林悖论”,即国家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会提高国民的主观幸福感。事实上,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体的物质欲望也会不断增强,由此便会使人们逐渐适应收入增加的预期而降低由财富增长所带来的幸福感。尤其需要重视的是,人的目标具有多样性及递进性,而这些不同的目标并不都能由经济收入来满足。当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就会更多地转移到精神层面的追求。此时,由收入所决定的物欲满足感对主观幸福感的改善作用,就会面临边际作用递减甚至无效的困境。可见,有必要打破物质决定论的“收入神话”。

  应该强调:第一,农民幸福感并不完全由收入水平及其差距所决定,机会的平等、参与的平等与获得的平等同样重要;第二,一定程度上的收入不平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由此激发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必须遵循一个基本的逻辑前提,即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被视为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因为机会平等是对身份特权的否定、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未来均等机会的开放;第三,如果说收入的均等化是结果的公平,那么机会的平等则可视为过程的公平。由此形成的基本判断是,尽管存在收入分配的差距,但农民可以依靠自身的努力,通过正当的途径追求更多的福利享益。因此,如何减少对农民“追求幸福”的限制、赋予其“追求幸福”的能力以及保障“追求幸福”过程中的平等性,是提升农民在经济状况暂时处于不利地位时提高其幸福感的关键。

  一个忽视的盲点:在机会开放中促进包容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一重要论断意味着,要更加重视公平,更为重视人们通过积极参与创造美好生活所实现的精神富足。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从解决绝对贫困向治理相对贫困过渡有着内在一致性,实际上反映出农民提升幸福感的驱动力发生改变,即从过去“解决绝对贫困-改善物质条件-满足人民需求”转换为“缓解相对贫困-创造美好生活-实现人民幸福”。有别于“粗暴”地使用贫困线识别贫困群体,相对贫困更关注财富和权力分配的平等性,更关注相对贫困群体的经济地位和体面生活。治理相对贫困的关键在于缓解“相对剥夺”程度。而相对贫困的多维性意味着实现农民精神富足可能要在多个维度作出努力。

  李克强总理出席201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致辞中强调了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性。并指出,中国坚持把就业置于发展优先位置,因为就业是包容性增长的根本。包容性增长的重点在于保障有效就业、促进机会平等、构建社会安全网,核心是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机会平等的关键在于国家、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包容。特别是对于农民而言,相对于城市人口群体,其参与和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红利往往缺乏并处于劣势,因此,农民的精神富足更加依赖于国家和社会包容性的机会开放、公平和共享。如果说中国经济腾飞是包容性经济增长的结果,那么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进入“后减贫时代”的中国,更需要将“包容”拓展到更为广泛和丰富的维度中去,赋予农民经济、教育、医疗、保险等多领域的包容性参与和享益机会,保障农民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及获得幸福感的权利。

  一个未来的策略:以包容性发展增进农民幸福感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对贫困问题并非是不可逆的。从政策层面来说,治理好相对贫困问题与实现人民幸福、“共同富裕”与伟大“中国梦”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这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向农村倾斜,弱化管制,赋予农民更为充分的土地财产权利,进一步活跃城乡要素市场、保障农民的收益权、扩大就业选择空间、开放社会的流动性,以建立长效的支持机制。与此同时,必须明确经济发展与收入改善在相对贫困治理和实现农民幸福感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做大“蛋糕”,强化公平参与和成果共享。其中,三个方面的关系治理尤为重要:

  一是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要综合利用现代治理手段和传统治理资源,把自治、法治、德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改善村民的邻里关系,挖掘村落社会网络中的道德力量,弘扬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培育向上向善和谐有序的淳朴民风与道德新风,有助于弱化农民的主观相对贫困认知,提升生活幸福感。

  二是协调城与乡的关系,创建城乡发展公平,走共赢共生之路。在城乡开放发展格局中,一方面城市可能通过聚集经济与规模经济的比较优势,过多吸纳农村的优质资源;另一方面城市可能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将污染产业转移到农村地区,损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因此,必须重构城乡关系,优化市场化的社会分工,发挥城市的经济比较优势和农村的生态比较优势,有效统筹城乡资源配置,在城乡融合发展中互补、共生与共赢,增进农民的安全感、获得感与幸福感。

  三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创造生态经济协同,走绿色发展之路。在实现经济普惠、“赋权、强能与包容”的发展实践中要“不负青山”,守好生态财富,释放生态红利。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生态福利与共同富裕的重大意蕴。鉴于生态环境质量够弥补收入不足引发的相对贫困及幸福感知,在相对贫困治理策略中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宜居,建立起惠及最广泛人群的生态福利观,使之成为增进农民幸福感的重要路径。

  (罗必良系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教授、长江学者;张露系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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